关于当前狱内犯情的调查与思考/徐云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25:33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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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狱内犯情的调查与思考
丹东市监狱 徐云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变革的极速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带来巨大变化,社会上各种违法犯罪的类型、手段、涉案人群的结构等等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犯罪的这种变化,不可避免的也会给狱内犯情带来变化。面对这种情况,积极开展狱内犯情的调查研究,对于预防和打击狱内重新犯罪,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具有直接的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只有通过调研活动,才能及时了解掌握狱内的犯情变化,把握罪犯反改造行为表现的特征和规律,使我们对犯情的动向随时做到心中有数,未动先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重新犯罪,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一、当前狱内犯情的基本特征
根据笔者一个时期以来的调查研究结果,经过初步分析归纳,当前狱内犯情的基本特征是:
(一)罪犯的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由于社会变革带来的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同时也使社会犯罪形态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狱内,就是罪犯的结构和思想活动的日趋多元化。其中暴力型、智能型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社会犯罪形态,呈上升趋势。这些类型罪犯的行为和意识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实施监管改造的过程中,其犯罪意识和反改造思想的顽劣性植根较深,更具有一定的攻击性、顽固性和危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狱内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此外,各种类型累惯犯、跨地区的流窜犯,他们的抗拒改造、暴力倾向、报复意识、凶残性以及残存的再犯罪意识,职务犯罪罪犯中不真心认罪、悔罪心理,部分罪犯变换各种方式、手段对抗改造的行为等等,给监管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严肃的课题。
(二)罪犯抗拒改造行为呈现多重性和复杂化的样式。随着形势的发展,罪犯结构的变化,抗拒改造行为表现日趋多重性和复杂化,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
1、隐蔽性。许多罪犯犯罪手段和预谋再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经过多次判刑和改造,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特别是一部分有余罪的罪犯,抱有蒙混和侥幸心理善于伪装。
2、敌对性。凡是抗拒改造的罪犯,其行为表现都具有敌对的性质,只是有的公开、有的隐蔽而已。他们以敌对的立场和态度对抗政府、干警,以至靠近政府的罪犯。
3、多样性。抗拒改造的多样性,主要是抗拒改造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有的是直接顶撞管教干警的教育;有的专门打击接受改造的罪犯;有的公开破坏监规纪律和改造秩序;有的抗拒劳动;有的预谋脱逃;有的采取隐蔽的形式暗地活动;还有的以伪装积极接受改造的表象,蒙骗他人伺机妄动等等。
4、顽固性。抗拒改造的顽固性,主要表现在反改造态度的一贯性和起伏性上。如有些罪犯在狱内多次喝酒、倒酒、赌博、私藏违禁品,尽管多次被惩处,仍然恶习不改,一犯再犯。个别的经过教育虽然似乎有所收敛,但过了一段时间,又重蹈覆辙,明显地表现出顽固性和起伏性的特点。
5、虚弱性。色厉内荏是抗改罪犯本质虚弱的共同特点。他们在进行抗改活动时,经常本能地意识到自己的孤立,因而常常采取孤注一掷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正是他们内心虚弱的表现。
(三)接受改造和抗拒改造矛盾心理的存在,在罪犯中具有普遍化的倾向。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主要是通过监禁刑实现的,它是实现惩罚职能和改造职能的前提和条件。刑罚执行的基本过程是对罪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进行思想改造、学习技能、培养劳动习惯、成为新人。这一过程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在监禁的条件下强迫劳动和教育改造。罪犯服刑前后天壤之别的变化和处遇,造成了他们接受改造和抗拒改造的矛盾心理。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更催化了这种矛盾心理的产生。调查结果显示,这种矛盾心理在罪犯中的存在已不是个别现象,越来越具有普遍化的倾向。同时这种矛盾心理的存在还具有它的两重性,它既是维护监管稳定的不利因素,同时它又给我们如何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进而实现监管秩序稳定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只要我们认识和掌握规律、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罪犯和罪犯亲属千方百计攀结关系、拉拢腐蚀管教干警,企图逃避改造倾向的严峻性呈现漫延势头。监狱在一定层面上是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犯罪现象的交汇点,狱情状况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情、国情与犯情的影响和制约。由于社会大变革形成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格局,这种趋势的影响必然波及到监狱中两个互相对立统一的特殊群体。罪犯和罪犯亲属为了逃避惩罚和改造,为了在改造道路上走捷径,千方百计、不择手段的在掌握一定权力的部门和人员身上打主意、下功夫。他们挖空心思的攀结各种关系,使用钱物打通关节,拉拢收买对他们来说的关键人物。于是就出现了人们匪夷所思的奇怪现象。小到选择改造岗位上的特殊照顾,计分考核上的关系分、人情分、照顾分、特殊分,行政奖励上的事实缩水;大到法定立功上通过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移花接木,减刑上使用金钱疏通关系,增加浮动期等等。这些情况绝非笔者的凭空捏造和臆想杜撰。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足以说明罪犯企图改造走捷径和逃避改造倾向的严峻性,这种情况有扩散和漫延的趋势。
二、当前狱内犯情的主要特点
当前影响狱内安全稳定的犯情表现形式,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发展变化,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随着这种变化,形成了既传统又现代的罪犯反改造行为特点,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其主要特点可以作出这样的归纳:
(一)狂暴型。这类反改造罪犯,自控能力差,心理活动外化,抗改意识明显地表现于行动,气焰嚣张、态度恶劣、无视监规纪律、顶撞干警、抗拒改造、蛮不讲理、行为粗野、不计后果,往往以发泄内心一时怨恨为快。他们的性格一般比较直率,思想易于偏激,抗改行为比较明显单一,容易受到孤立和制止。对这类罪犯的掌控应该是管教干警工作的重点。
(二)狡诈型。这类抗改罪犯,行动比较诡秘阴险,他们往往不直接出面,而采取在罪犯中教唆、拉拢、煽动等伎俩,玩弄“借刀杀人”的手段。他们善于看形势、观风向,在很多情况下扮演既教唆他犯反改造,又在危及自身时装出揭发检举的姿态,嫁祸于人、逃避罪责。他们攻击目标的指向,往往是靠近政府积极接受改造的罪犯,真正的意图是使政府的各项号召难以落实,对抗改造政策。这类罪犯一般年龄较大、经历复杂,有的在犯罪作案时,使用的手段就很狡诈,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一些组织者和策划者。揭露和发现这类抗改罪犯,需要我们认真缜密的工作态度和扎实深厚的专业功底。
(三)虚伪型。这类抗改罪犯的行为特点,是用表面的顺从、伪装来掩饰他们与政府的对立。他们很少在罪犯中招惹是非,希望其他罪犯闹事,但自己却尽力回避参与。这类罪犯的自控能力较强,文化和认知程度较高,理智使他们懂得政府的威力无法抗拒。“不吃眼前亏”是他们信奉的处事哲学,“出去再说”是他们的行为准则,而如何加强犯罪本质的改造,他们从来就没有这种考虑和需要。对这类罪犯真实面目的识别,需要我们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和清醒的职业头脑。
(四)沉默型。这类抗改罪犯的特点,是并不掩饰自己反改造的思想观点,但从不表现在攻击性的行动上。对于政府的号召、干警的教育,无动于衷,经常以沉默来对抗。有的数月不说一句话,他犯抗拒改造的行为,他们从不介入,但反改造的态度却始终很顽固。由于这类罪犯并不害群,也很少惹事,因而在罪犯中常常显得孤僻安静。对于这类罪犯的存在,如何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往往得不到我们一些干警应有的重视。
(五)懒惰型。这类抗改罪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劳动的厌恶和生活态度的消极。他们在劳动中经常借故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软磨硬泡。在监管生活中,床铺衣着经常弄得又脏又乱,却不主动整理,表现得既窝囊又不老实。逃避劳动的手段主要是装病,一不想劳动就发病,对周围他犯的批评、嘲讽视而不见,缺少自尊心、荣誉感、不知上进、得过且过、破罐破摔,有时在这类罪犯当中还经常出现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这类罪犯的行为表现往往使我们的一些管教干警感到很无奈。
(六)狱霸型。这类抗改罪犯的主要特点,就是上欺政府、下压群犯。这类罪犯他们表面上积极靠近政府、讨好干警,却不重视自己犯罪本质的改造,经常假借干警的名义,在罪犯中横行不轨,公开干着违反监规纪律的坏事。有的借故殴打他犯、勒索物品,稍遇不满和抵触就打击报复,在干警面前花言巧语,隐蔽真相,诬陷他犯,手段恶劣。有的耍弄伎俩,对干警投其所好,骗取信任,搜罗随从,拉拢一些追随者,在罪犯中称王称霸,使许多罪犯敢怒不敢言。这类罪犯的存在,严重的造成了政府与多数罪犯之间的阻隔,由于他们的认知能力和办事能力较强,在分析排查罪犯中存在的问题时,能顺着干警的意图和心理讲出一些所谓的道理,甚至还能献计献策,拿出一些所谓的解决办法。因为他们了解罪犯心理、熟悉罪犯情况,往往颠倒是非,为已所需添油加醋,混淆视听,达到泄私愤和制造混乱的目的。这类罪犯手段阴险毒辣,对要报复的对象冷酷无情、行为残忍,背着干警什么狠毒的坏事都能干得出来。他们为达到早日摆脱改造生活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他犯身上获得自己的所谓改造成绩。对这类罪犯的认识、了解和识别,往往是我们一些工作作风漂浮、心理浮躁,或者年轻、涉世不深干警的盲点。
(七)团伙型。这类抗改罪犯在狱内形成的团伙,除具有社会上一般犯罪团伙的特点外,还有自身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的破坏作用,有明显的隐蔽性和危险性。是罪犯反改造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我们重点排查和打击的对象。狱内团伙的构成和形成特点,一般可分为帮派型、地域型、临时型、竞争型或自然型等。团伙成员中按照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可分为头目、骨干、随从三个层次。头目处于核心地位是团伙的统领和指挥者,骨干是团伙中的打手,也有一定的支配权,随从在团伙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参与团伙是为了免受欺压,依附性强。狱内团伙敌视政府的立场目标明确,抗拒改造的意识强烈,对监管改造的破坏性和腐蚀性大。他们暗中活动闹事、威胁同犯、敲诈勒索、传授教唆犯罪手法,行为诡秘,善于欺骗伪装,有些活动往往不容易被管教干警识破。
三、当前狱内犯情给我们的启示
上述狱内犯情的调研结果,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管形势、狱内犯情的发展变化,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需要我们认真的回答和解决。笔者认为正确答案,只能从《监狱法》所赋予的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中去寻找。这也是本文试图想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角色定位。尽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变革和发展迅猛异常,世界变得使人眼花缭乱,但是,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职能没有变,也不会变。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从刑罚执行机关的主体地位出发,重新审视和确定自己的角色定位。坚定的承担起自己应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关于价值取向。尽管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深刻影响着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地位却是越来越突出,作用更是越来越明显。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从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出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修正自己的价值取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无愧于时代,无愧于这份光荣职业的监狱人民警察。
(三)关于专业功底。尽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狱的社会角色作用、刑罚执行方式、教育改造模式、罪犯的处遇管理等等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发展变化。但是,各种刑事罪犯与社会的敌对身份不会改变。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时刻以敏锐的嗅觉、专业的视角,洞察、审视我们面对的特殊群体,时刻保持应有的高度警惕,做到见微知著、未动先知。在这里,职业的敏感和专业的功底是不可或缺的,它是职业警察的立身之本。
(四)关于调查研究。尽管我们应有的保障监狱安全稳定的各种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等无一遗漏,应有尽有,甚至在制度设计上无懈可击。但是,我们且不可以用这样的不变,应对可能出现的万变,而应该时刻以专业的视角,把握犯情变化的细节,拓宽掌控全局的视野。
切记,我们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问题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必须舍得下苦功夫、下笨功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搜集最新资料、了解最新动向,使自己随时处于主动的地位。
(五)关于我们的主业。尽管我们对犯情分析排查的次数、内容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但问题是,执行这个规定并不严格、规范,不仅分析排查的次数没有达到要求,更主要的是,一些押犯单位分析排查的质量并不高,基本是流于形式,从狱内发生的各种问题事后检查总结看,通过例行的分析排查活动,事先发现预知的甚少,多数都是在亡羊补牢,已有的教训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是足够了。这种情况的出现究竟是执行制度规定的原因?还是工作态度、责任心的原因?或者是习惯已成自然理应如此?虽然不得而知且已知。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因为搞好敌情排查工作,不仅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确保监管稳定的重要环节,无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下,它都是我们的主业,我们都必须把它放在主业的位置上来对待。
(六)关于基础建设。尽管我们经过了集中进行的岗位大练兵和多次业务培训活动,但是,实际工作遇到的事实证明,我们一些干警的业务功底和专业基本功却变化甚微,有的连简单的询问笔录都做不好,对罪犯“四知道”的考核,个别干警更是叫人啼笑皆非,还有,我们一些基层单位的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有关犯情原始资料的收集、积累和熟知还仍然很薄弱。我们以这种不变的现状如何应对得了形势飞速发展变化所提出的新课题、新挑战?
可见,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实在是任重而道远,也是监狱各级领导的当务之急,事实足以证明,解决好狱警问题是解决监狱发展建设的关键所在。要实现监狱的安全稳定更不能就稳定而抓稳定,监狱的安全稳定,说到底更需要较高的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来支撑。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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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切实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商务局:

  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服务信息)包括了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使用寄递服务的时间、寄递物品明细等内容,涉及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通信秘密。近年来,随着邮政行业快速发展,寄递服务深入千家万户,在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同时,寄递服务信息数量也急剧增加,非法泄露、非法买卖寄递服务信息的案件呈多发趋势,甚至形成了“地下产业”,严重损害了有关公民的个人权益,妨碍了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为切实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寄递服务信息安全是随着邮政行业、互联网技术及网络购物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寄递服务信息。因此,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关系到维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也关系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各地邮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相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寄递服务信息安全。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寄递企业对生产各个环节、各个部位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排查,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检查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责任制是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对本企业涉及用户信息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要逐一排查,发现漏洞与隐患要及时整改。要指导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信息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寄递企业加强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自律,依据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督促寄递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各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电子商务企业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管理,对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从事寄递服务信息买卖的网站,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惩非法行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畅通社会公众举报非法泄露、非法买卖寄递服务信息案件的途径与渠道。对非法泄露或非法买卖寄递服务信息的寄递企业与从业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出售、非法提供和获取寄递服务信息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利用互联网或者跨地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现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为发现、查处非法采集、泄露、买卖寄递服务信息等不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支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不善的电子商务企业的训诫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寄递企业违法提供寄递服务信息被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寄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指导有关企业与个人树立守法意识,不得从事寄递服务信息买卖等各类不法活动。要加强对寄递企业与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企业与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要利用电视、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引导社会公众切实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习惯。

  五、建立长效机制。寄递服务信息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涉及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即时通信、网站、寄递等多个方面。各级邮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重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合力作用。要立足各自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分工合理、配合得力、守土有责、协同作战”的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协作机制。要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交流工作动态。要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与寄递服务信息安全有关的案件线索,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处置能力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后续工作。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工作实效。

  本通知贯彻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上报。


2013年5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