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46:05   浏览:8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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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送达难”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不能已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危及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并影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原有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细化了送达的操作规则,同时提出了“诉讼地址确认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但是近几年来,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严重制约了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该瓶颈问题在信用卡的审理中显得尤为突出:在信用卡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常常要对原告在起诉状或证据中提供的包括身份证地址、暂住地址、工作地址等少则三个、多则七个的地址进行送达,在此过程中法院制作了大量法律文书,不断重复各种法律程序,送达周期长且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根据上述地址成功送达的比率极低。

  为切实解决因送达地址不明确带来的困扰,进一步提高送达的效率,目前已有部分法院针对某些特定案件施行了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做法,本文在总结各法院成功经验、分析区域案件特点的基础上,调研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适用问题。文章主要分为我国民商事案件送达的运行现状及改革方向、构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构想四个部分,其间通过对往年案件送达情况的统计分析,加以制度的历史溯源和理论探讨,合理预计该制度适用于实践中将产生的问题,提出包括如何推广、变通适用等一整套的制度构建方案。

  一、我国民商事案件送达的运行现状及改革方向

  (一)民商事案件送达的运行现状

  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方式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方式 。然而,我国民诉法对送达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侧重于职权主义,其功能主要在于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已经成为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立法上的局限性以及司法实践的偏差已经大大限制了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总体而言,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各种送达方式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1、直接送达难度大。

  直接送达本应是送达方式中最为简单有效的一种,然而,在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迁徙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该种送达方式遭遇了不少新问题,实施的难度很大:(1)送达找当事人难。当今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当事人住址多有变动,有的经常出差、出外打工,不在住所地;有的工作时间从业于其就职场所,不在住所地,故工作时间在住所地送达往往无人接收;有的单位是“皮包公司”,下落难以查询。这些原因,都导致直接上门送达找到当事人的机率较低。(2)送达地址查找难。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加之旧城改造等因素,城市中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等都在进行一定的更新,很多当事人登记的住址都是老地址,与更新后的地址无法对应,难以查找。例如深圳市就对一些旧地址进行了重新的编号,原来登记的老地址、老门牌号无处查询,无从送达。(3)送达找签收人难。我国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司法实践当中,真正符合这一主体资格要件又能够实现签收的“同住成年家属”屈指可数,其他同住人员如保姆、非同住亲属、同事等均非合法签收人,结果往往是找到了地址,法律文书却无法成功送达。基于上述原因,直接送达耗费了各级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未能达到相应的效果,加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直接送达的困境愈发明显。

  2、留置送达程序繁。

  由于留置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能够直接对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被送达人产生送达效果,同时,我国民诉法对留置送达也限定了严格的条件:首先要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其次必须要有见证人;再次是见证人的身份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最后是留置送达地点仅限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及从业场所。在实际送达工作中,相关组织或单位代表多不愿到场见证 ,而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的义务,却未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见证义务,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导致了在民事送达行为中,法院职权行为的完成取决于其他机关或单位的行为 ,最终造成留置送达程序繁琐且收效低。

  3、委托送达效果微。

  由于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境,而法律又未对受托法院的送达期限作出任何规定,更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受托法院对于委托送达毫无积极性可言,委托送达的效果甚微。实践当中,往往是委托送达材料寄送之后就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即使个别案件能够收到受托法院的有关送达证明,往往也要等到数月之后,对案件审理周期造成了极大的拖延。

  4、邮寄送达疑惑多。

  自2005年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来,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被各地法院广泛采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问题。然而,该种送达方式亦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缺陷在于送达结果难以确定,容易产生较多疑惑。例如,对外地当事人的送达,速递的回执单往往不能及时回到法院,尤其是寄到香港的邮件,常常是一两个月都没能回来,而邮寄查询结果又不准确,致使法院产生了送达与否的疑惑;法院交邮的应签收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未能注明代收人与应收件人的关系,或一些邮寄到乡镇的邮件由村委会、居委会代收等,使法院产生了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疑惑;不能送达的邮件,“回执联”上仅注明“无人”,法院无法确定是收件人暂时不在还是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产生了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的疑惑。

  5、公告送达时间长。

  由于以上种种送达方式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最终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然而,我国民诉法对于公告送达亦有严格的规定,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无疑使得案件审理期限过长,造成原告“诉累”。公告送达是在其他送达方式不能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才选择的一种送达方式,“其他送达方式不能有效送达”已经使得案件耗时一、二个月;而民诉法又规定了公告期为60天(涉外案件为6个月),一审案件从立案开始,适用公告送达的,至少要公告二次(包括应诉公告、裁判公告);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单送达程序就要耗时将近6个月(涉外案件则将近14个月)。而且,从实际效果上看,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经公告送达到庭的当事人寥寥无几,案件多为缺席审理,公告未能起到实际的告知效果,不利于保障被告的抗辩权利。

  面对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尝试对送达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创新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机制,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由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民商事案件的送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送达制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丰富与完善,其中最具突破性的就是首次明确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做法,尝试适用“推定送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并将原本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推定送达原则等重要规定扩大适用到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诚然,送达地址确认书与推定送达原则的确立以及“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业务的实行,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窘境,但却无法从根本上缓解送达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民商事案件送达难最主要是由于受送达人首次送达的地址不明确造成的。民事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但法院的有效送达(主要是指首次送达)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地址明确为前提,只有受送达人地址明确时,法院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如果说受送达人的地址是不明确的,那么,所谓的推定送达原则,以及包括“法院专递”在内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是徒劳,法院最终只能选择费时冗长却毫无实际意义的公告送达。

  (二)民商事案件送达的改革方向

  为了解决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在进行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在司法实践当中不断创新送达制度,特别是针对那些往往需要公告送达的特定类型案件进行送达制度的改革创新,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例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向辖区内的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上述指导意见的送达部分第1条规定: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由于上述指导意见刚刚下发,上海区域内的银行正在针对其信用卡领用合约条款进行修改,目前尚未有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诉讼送达地址的案件诉至法院。据我们调研了解,上海地区法院认为,只要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诉讼送达地址条款明确并足以引起申领人注意(例如在文字上加粗加黑),就应认定合法有效;一旦按照该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未能收到诉讼文书的,也视为送达,无须再进行公告送达。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就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往往因为被告地址不详或地址错误造成送达难这一问题,推出在诉讼之前预先确认送达地址的创新做法:即由法院制作《地址确认书》并交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求每一位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居住地址或者变更住址后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一旦日后形成诉讼纠纷,当事人向交警部门确认的地址即被认定为是当事人自行确认的诉讼送达地址,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按照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的,即使当事人未能实际收到法律文书,也视为送达,无须再进行公告送达。此外,对于当事人向交警部门申报地址并明确该地址亦作为今后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也视为当事人在诉前已经确认了诉讼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亦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据我们调研了解,在实施上述措施以前,南海法院所受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多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需要公告送达,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效率等等;而该措施实施几年以来,南海法院所受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有效送达比率超过90%,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就针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有效送达率很低(仅有20%的案件能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这一问题,提出了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增加确认送达地址条款的建议,并率先在长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进行试用。一旦日后贷款人违约引发诉讼纠纷,则可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自行确认的地址直接邮寄送达各类法律文件,从而解决该类案件有效送达率低的问题。

  从以上有关民商事案件送达的运行现状的分析以及目前各地法院对于民商事案件送达的创新做法来看,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问题,关键是在民商事案件首次送达之前(实际上就是民商事案件立案之前)就明确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并且赋予对该确定地址的送达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构建民商事案件的诉前地址确认制度是民商事案件送达改革的重要方向。所谓诉前地址确认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因受送达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 、构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制订于1991年,由于历史客观环境,法律对送达制度的规定相当不完善;之后民事诉讼法虽几经修改,但从修改历程的记录来看,“送达制度”作为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制度,远未引起立法者与制度本身地位相称的注意 。立法上的局限性以及司法实践的偏差已经大大限制了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送达难已经成为各地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普遍面临的问题。面对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各地法院纷纷进行主题调研并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各学者也不断地就送达难问题献言建策,每年以送达为主题的论文层出不穷。不可否认,各个学者的理论探讨以及各地法院的改革创新,对于缓解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过往的理论探讨与改革创新大多囤于固有的法律条文探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有鉴于此,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问题的立足点,应当是进行制度创新,寻找其他角度的解决办法,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就是一个抛开现有定势思维,寻找新颖角度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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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6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各级政府都要关心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5〕18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
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这方面的工作。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他们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调动他们投身“九五”建设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
要意义。为此,各级劳动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在元旦、春节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掌握其总体状况及具体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落实有关解困政策,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民政救济标准。
二、抓紧落实困难企业职工元旦、春节期间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并做好发放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贯彻“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座谈会”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已规定的各项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政策。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督促有条件开立工资预留户的
企业,尽快开立工资预留户;对企业自身确实无法筹集生活费的,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实行地方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三家抬”办法;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职工,经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给救济金。在已
建立“扶困基金”和“送温暖工程基金”的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其与按现行政策落实的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这两项基金在元旦、春节期间及时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开展生产自救方面的作用。在尚未建立“扶困基金”的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扶困基金”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按时、按标准支付离退休金;因企业特别困难或濒临破产、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缓缴措施,元旦
、春节期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困难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其离退休人员平稳度过元旦、春节。
四、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当前,要着力抓好组织劳务协作、以工代赈、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生产自救活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想方设法“牵线搭桥”,为困难企业职工开
展生产自救活动提供帮助和扶持。困难企业的领导要振奋精神,坚守工作岗位,与职工同甘共苦,发动和带领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妥善安排元旦、春节前后的生产和元旦、春节期间的职工生活。
五、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送温暖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慰问团组,开展慰问活动。深入了解困难企业和职工家庭的困难,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企业职工家里,同时将国家解困工作的政策和
措施直接传达到职工,使他们看到解困的希望,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
六、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及时发现不安定隐患,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监察,切实保障困难企业中仍维持正常工作的职工,其所得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元旦、春节期间出现的集体劳
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按照“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的原则从速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请各地于1996年3月10日前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5年11月29日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直属单位:
  201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文物安全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充分认识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将文物安全作为节日期间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及时安排部署各项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杜绝各类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彻底消除隐患。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工作 坚决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17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大力整改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成效。春节期间,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单位周围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香等活动的,要采取切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强田野文物安全保护,落实安全职责。春节期间是田野文物盗窃、盗掘案件多发期,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49号)要求,逐处落实田野文物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扩大范围,增加频次,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开展巡查,做到对文物犯罪提前防范、事先预警。同时,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建立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田野文物盗窃、盗掘案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督促破案。
  四、制订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到岗、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和完善应对蓄意破坏、文物损毁丢失、人员安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并组织演练。对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展厅、文物库房、考古工地、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等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要增加人防、物防和技防力量,进行重点防范。
  五、做好参观游览接待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各文物开放单位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参观旅游人员的服务接待工作,根据参观人数容量,制订详细的接待方案,增加讲解、服务、安保等人员力量,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同时,对人群密集的文物开放单位和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根据实际接待能力和观众容量,合理调控参观人数,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保证良好的参观秩序和文物安全。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文物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田野文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按有关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我局。春节期间,发生文物安全突发事件,要依法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