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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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0月20日法研字第115号函收悉。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意见,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扣除,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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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惊房主猝死家中,建筑公司应否赔偿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永南

案情:七月间一天晚上七时左右,房主李文因邻居刘某建房已至四层楼面施工时,突然“轰”的一声,震得其房里桌上的物品轻轻跳起,李文以为地震来了,呼叫自己的亲人快下楼外逃。问明其他房主没有这种现象这才放心。三小时后,刘某建房施工停止。吉水县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在离李文房屋50米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李文外出回家刚进卧室准备睡觉,又听到“轰隆”一声,但未见自己的房屋震动,李文急问家人时当即晕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李文系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呼吸循环衰竭而引起猝死。为此,李文的妻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同时,肖某向法庭提交了李文在医院抢救时的病历,病历记载,他此时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
此案中,对建筑公司应否赔偿,有两种观点,一是酌情赔偿。其理由是,建筑公司连夜施工,打桩基的声音与李文受刺激晕倒,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猝死有一定因果关系。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公司的行为与李文的死并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为了赶工程的进度,只是在距离李文房屋50米之外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发出的声音常人不管白天还是夜晚是经常能听得见的,且不会产生恐惧或激烈的刺激,即使胆小的人有点恐惧感也不至于伤命。当然,这种打桩基的声音虽然会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睡眠或休息,但不可能导致李文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显然,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
二、建筑公司打桩基的行为与李文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只是死亡时的一种征象,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原因才是李文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原因导致李文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从李文的病历上不难看出,李文死前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是导致其呼吸循环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的原因。而建筑公司打桩基产生的声响不可能导致李文血压突然升高,这很有可能是因为李文外出活动,劳累过度或其他病史所致。
三、建筑公司的行为虽然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睡眠或休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危害性显然与李文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更不具有危害性。因此,吉水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民族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族文化大州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充分调动我州民族文化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州民族文化工作最高荣誉奖。本州内所有单位、个人及其创作生产的优秀民族文化成果均可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评选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荣誉性原则。

第四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设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专项奖。集体奖主要奖励在民族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或项目,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8个;个人奖主要奖励为我州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6个;成果奖主要奖励单位或个人公开发表、创作的各类优秀作品和研究成果,每届评选总量不超过20个;专项奖主要奖励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个人,按实际获奖数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专项奖于获奖当年申报并进行颁奖。

第五条 评选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热爱祖国、热爱恩施;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在当地乃至州内外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提高本州民族文化知名度、建设民族文化大州起到重要作用。

第六条 集体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极从事或广泛参与公益性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文化建设,为推动当地民族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体现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第七条 个人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风正派,品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长期从事或热心文化事业,关心、支持、帮助民族文化建设,有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人格魅力;作为文化工作骨干,管理、经营或业务能力强,为民族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热心培养民族文化事业后备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宣传先进文化,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众形象,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八条 成果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是三年内公开演出、展览、发表、出版或播出的文学、艺术、图书、影视等方面的作品和研究成果;内容健康向上,宣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真实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催人奋进,鼓舞人心;有较高的艺术品位,在继承我国优秀文艺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创新,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群众喜闻乐见,富有较强艺术感染力。

第九条 专项奖评选对象必须是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个人。

第十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由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候选对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下列单位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文联及所属各协会;

(三)在本州的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部队。

第十一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有关工作,负责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并根据奖项设置若干类别的评审组,组织开展评选、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初步建议。其中,成果奖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成员中,中青年成员、女性成员应占一定比例。评审组成员申报恩施州民族文化奖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对象、项目、等级等建议,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由州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集体奖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成果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个人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专项奖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州财政每评选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的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不重复计奖,同一作品或个人因同一理由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按最高奖金奖励。

专项奖计奖与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计奖不相矛盾。在专项奖范围内,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金奖励。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凡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州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在候选名单中的则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等行为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奖项及奖励标准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