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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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15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甘肃机场集团嘉峪关机场公司《嘉峪关机场净空及电磁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嘉峪关机场净空环境管理,确保嘉峪关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峪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规划或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或移动物体的高度。
第四条 机场净空限制面范围:距跑道端外各15Km,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6Km为机场净空限制面。
第五条 机场净空保护范围:距跑道两端向外各20Km,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0Km为机场净空保护区。
第六条 障碍物:在嘉峪关机场净空限制面内,穿透嘉峪关机场净空限制面(参照《嘉峪关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嘉峪关机场净空限制面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59.1米)150米的物体;或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均视为障碍物。
上述情况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的物体可不列为障碍物。
第七条 凡在嘉峪关机场净空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在嘉峪关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经机场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对净空安全无影响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 在嘉峪关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规定的超高建(构)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构)筑物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展规划和机场净空限制图,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划和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未按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执行,在净空范围内构成的障碍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机场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它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桔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八)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嘉峪关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举办放飞鸽子、施放高空气球、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焰火和孔明灯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机场书面批复意见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行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气象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机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与周围电磁环境合理兼容,确保嘉峪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4003-1996)》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峪关机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管理和作为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准则。
第三条 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中波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四条 禁止在以通信、导航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的有关部门、驻嘉各单位和嘉峪关机场应当协助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障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嘉峪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编制电磁环境保护图表备案。
第八条 在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嘉峪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防止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遭受破坏。
第九条 机场内的电磁环境的监控工作由机场通信队负责,并与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建立必要的业务联系,当值班人员发现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有任何施工或通信、导航设备被干扰,应及时与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联系解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批准,不得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应当填写《 有害干扰报告表》,及时报送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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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5月9日至15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日”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灾减灾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为“防灾减灾从我做起”。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灾害风险,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防灾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重点针对居民住房,燃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工地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开展居民住房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认真排查建筑物幕墙、大型户外广告牌、建筑外悬挂物等设施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坠落、倒塌事故。要组织开展危旧房屋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危旧房屋,要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结合所管社区、建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堵塞、封闭社区或房屋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等各类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应急演练。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对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灌场、供应站点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取缔社区内的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依法清理和拆除社区内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对社区内有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工地的地段及老化和发生过事故的管段要重点加强巡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严禁在供应站点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不得随意倾倒残液。结合社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燃气企业对社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可与燃气企业建立安全用气协管队伍,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摸,督促用户开展用气隐患的整改。

  (三)开展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巡查维护,认真开展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大型市政桥梁等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加强对城市水源水、供水水质的检测检验,确保水质安全;要对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下沉式立交桥及排水泵站、建筑工地周边的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进行检查和疏通,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行安全;要督促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等单位制订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避险物资和装备,做好重点安全防护设施和有关防灾避险标识的检查、加固修缮及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完善游客疏导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加强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气候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切实消除各种灾害事故隐患。位于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周边的建筑工地,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大力开展全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相对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要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相关防灾减灾知识,掌握避险自救技能,全面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外经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多年来,我国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工业立足于自主发展,已经建成门类比较齐全的制造体系,拥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农机装备。农机的广泛使用,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增产增收和农民致富,推动了农业向集约化、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农机工业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客观需要。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竞争,一些农机企业存在着严重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因此,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不断创新,已经成为当前农机工业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了支持我国农机工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农机企业改革,加快转换机制
  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00〕以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机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整体竞争力。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鼓励和扶持不同所有制的农机企业组建大型农机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农机龙头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鼓励国有大中型农机企业通过规范上市或吸收社会资本,依法改制成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农机制造行业。对严重资不抵债、技术装备落后、产品无市场的农机企业,应通过依法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
  二、加强对农机工业发展的引导,大力调整产品结构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机工业发展的引导,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多样性需求,在一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区,大力推进农业技术进步,拉动农机工业需求,促进农机企业科研开发和产品结构调整。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布的农机工业“十五”发展规划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十五”发展规划要求,紧紧抓住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契机,围绕市场需求,加快农机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开发各种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搞好售后服务,增强竞争能力。要重点发展能提高水稻、玉米、棉花、大豆等农产品劳动生产率和产品品质的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成套设备;发展能大幅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干燥、储运和保鲜设备;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性耕作配套机具、新型节水灌溉设备和节能设备,新型牧场和草原建设系列成套设备以及畜牧、水产养殖加工、植树种草等设备,更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要充分利用我国部分农机产品技术成熟和性能价格比方面的优势,抓住机遇,巩固和开拓国际农机市场。要立足长远,制定“走出去”战略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开拓国外市场,积极在国外建厂设点,实现当地化生产并不断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有关部门要按照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要求,对农机出口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推动农机出口企业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15014000环保认证等。要研究制定扩大农机出口的长期规划,鼓励农机企业针对用户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发展市场急需产品和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要改变以往只重视产品出口销售而忽视售后服务的做法,支持农机企业加强售后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和维修服务。要利用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和各种媒体,加强对农机贸易信息的收集、利用工作,为农机企业提供服务。要强化宏观管理,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农机产品出口秩序,制止对外低价竞销行为,维护农机企业的整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秩序
  要加快制定农机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坑农害农的行为,把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建立企业举报、政府部门执法的打假协作机制。尽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信用体系,采取措施鼓励、扶植和保护名优农机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规范农机检测和发证制度,除国家质检部门统一检测发证外,取消其他对农机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各地区要清理和取缔人为设置的市场障碍,严禁不合理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严禁仿冒他人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加强对企业技术秘密和专利的保护,打击各种仿冒抄袭行为,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机工业发展。
  (一)继续实施农机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现行对农机产品按13%增值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十五”期间,对生产大马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农机产品,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进口金额较大且进口税率较高的少量专用零部件,可通过制定暂定税率的方式适当降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二)对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和补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农民购买属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保护、推广农业新技术、节本增效的新型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对农民购买上述农机产品,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商定。
  (三)支持农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国家支持农机工业的技术创新。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要将农机工业作为重点之一给予支持。农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34l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3152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四)加强农机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农机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吸收各种资金,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要大力支持农机企业技术改造。有关部门在出台技术改造方面的扶持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机行业特点,支持农机企业发展;对生产市场急城产品的农机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要予以优先安排。
  (五)重视农机行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要重视农机行业效益低、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改善骨干技术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重视对人才的培训和使用,充分吸引农机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保持农机行业人才队伍的稳定,促进农机工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