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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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政办〔2008 〕23 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局制定的《濮阳市林业生态工 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确保林业生态工程项 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建设科 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央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农田防护林改扩建工程、村镇绿 化工程、森林抚育改造工程、防沙治沙工程、速丰林基地建设项目、特色经济林工程、种苗工程、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的原则,坚持“服从规划,集中连片,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 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市、县(区)、 乡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林业局承担本区域的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项目的有关设计文件的编制、上报,在项目前期工作管 理程序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项目有关设计的审核、审 批;具体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市级 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 负责生态建设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工程实施县(区)具体负 责各类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投 资计划下达,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稽察。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计划足额按时拨付各类建设资 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以县(区)为建设单位,严 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年度计划进行安排、 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按进度进行资金拨付,按完成任务进行奖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设计 (包括总体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均须由县 (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省级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经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 林业厅审批,市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审批,总体 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由市林业局审批,报市发改委备案。项目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的总体设计、年度施工设计经省林业厅批准 的,由省林业厅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建设单位依据省厅下达的计 划施工。经市级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建设单位依据市发改委下达的计划施工。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设计管理。设计文件一经批 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 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年度作业设计或年度 实施方案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 术规范、标准,合理确定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基 建资金拨款、地方配套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和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廊道绿化工程、 农田防护林改扩建工程、村镇绿化工程、森林抚育改造工程和防 沙治沙工程等支出。市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速丰林基地建设、生 态廊道绿化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特色经济林建设、种苗工程、 林业科技推广、森林抚育与改造、林下经济基地建设及技术培训、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等支出。
第十七条 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主要是投资补助资金,根据每 年的工程量按一定标准进行投资补助。
政府补助资金分阶段进行拨付,即在工程完成后,经县(区) 自查验收后,先拨付50%,经市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 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可从当年节余资金予以奖补或从下年 度补助资金优先安排解决,完不成任务的,按当年实际完成任务 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要求设立专户,建立 专账,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 准的建设内容,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并接 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林业生态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 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3 个月 内办理竣工验收。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 应定期向市林业局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统计报表。市林业局 将上述情况汇总后定期报送省、市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 组织自查验收,编制自查验收报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根据建 设单位的申请,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农业、水利、交通等 部门进行全面核查验收。省级项目在县、市自查、核查的基础上 再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与 奖励。对造林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林 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造发〔2001 〕 146 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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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9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规定区域内用地控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参与用地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根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设立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两侧各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时序提出方案,征求区(市)政府意见后,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三)爆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锚杆作业;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挖砂、打井取水、采石;
  (五)在过河、过海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安全的作业。
  从事前款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作业符合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第七条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审批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用地,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要求和建设时序,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的用地作为公用事业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施工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作业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抗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建立高效有序的抗灾运行机制,现将《巴中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抗灾减灾工作实际,超前决策,防抗并举,以防为主,认真做好今年救灾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掌握好抗御自然灾害的主动权,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巴中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做好新时期全市抗灾减灾工作,确保准确预报和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及时、有序和高效地组织开展抗灾救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确定各级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职责,确保救灾工作做到紧密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暴雨洪涝、干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雷电、风雹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市气象、防汛、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重特大森林火灾、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预警;风雹雷电和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由市气象局发布预警;农作物病虫灾害由市农业局发布预警。
  (二)对策建议。市救灾、气象、防汛、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或者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
  (三)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灾害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在灾情发生后6小时以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灾情,在12小时内书面报送,24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若出现灾情未及时上报,应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责任。灾情上报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上报时必须报送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死因。
  各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派人查看灾情,核实情况,统一口径,汇总上报。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0亩以上;
  (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口径);
  (3)因灾死亡20人(含20人)以上;
  (4)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5000—20000亩;
  (2)倒塌房屋300—1000间;
  (3)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20人以下;
  (4)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
  (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5000亩;
  (2)倒塌房屋50—300间;
  (3)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未达到较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性灾害。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特大灾害或重大灾害,本预案实施启动,受灾的区县政府其应急预案也应同时启动。其它灾害由受灾的区县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三)预案启动方式
  市级预案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地质灾害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实施运行;森林火灾、虫灾预案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区、县应急预案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四、应急反应机构
  (一)应急组织机构
  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等。综合协调机构:各指挥部办公室。其他重大灾害由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部。
  (二)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1、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救灾办、发展计划委、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防汛办、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建设局、卫生局、教育局、气象局、安监局、粮食局、广电局、外事办、红十字会、军分区、武警巴中市支队、武警巴中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市政府救灾办、民政局、防汛办、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按程序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问题;(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救灾办:承担市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全市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申请、管理、分配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市级救灾、救济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防汛办: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和水库实施水的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林业局: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防虫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指导抢险救灾;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由市人降办开展人工增雨灭火消雹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安监局:负责排查因灾造成的不安全隐患,对危房或危险建筑发出“危房通知书”,转移安置灾民,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经贸委:协调组织邮电、电信、移动、联通、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负责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必要时实施水路的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
  市建设局: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和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灾后损失调查和损失评估。
  市农业局: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损失情况的调查,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人员;做好灾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和灾区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捐赠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款物的募集;独立接收、分配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救灾款物。
  军分区:负责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巴中市支队:直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巴中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消防方面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救灾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武警巴中市支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受灾地区的干部、群众组成。特大、重大灾害发生由军分区协调指挥驻巴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巴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分部队车、船、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卫生防疫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的物资。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经贸、通信、建设、卫生、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储备、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储备、筹集。
  (三)救灾资金的筹集
  1、地方财政列支。市财政每年预算救灾预备金,区县财政也要相应预算部分救灾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动用市救灾预备金时,市政府救灾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报告和分配方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争取上级补助。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救灾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争取救灾资金补助。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应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专家意见后妥善实施。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帐篷等。转移安置由政府发出通知或进行动员,并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有序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同时,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药品的调集和发放。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火灾、疾病等。
  (二)灾情搜集、报告和发布
  灾情发生后,市、区县、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加强“巴中市防灾减灾决策服务系统”网络建设,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救灾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加强各涉灾部门上报灾情信息口径的集中统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利用各种有效交通工具深入灾区,借助有效手段对灾区实施监控。灾情发布由市救灾办、市民政局等灾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汇总后,报市救灾指挥部,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市救灾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警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水利、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对毁坏的设施、道路和线路进行抢修,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并协同人降办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作业。
  4、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事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的运输、经费及保管、登记、发放、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市级重点接收兄弟市和境外的捐赠;市内各区县之间捐赠,由捐赠方直接捐给受赠方。
  (四)处理有关事务
  根据灾情,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建立前线指挥部;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稳定灾区社会秩序。
  七、附则
  (一)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要变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要环节要进行紧急避灾、转移安置灾民、抢救伤员病员等演练。
  (二)专项救灾应急预案。涉及全市性的不同灾种救灾应急预案,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三)区县救灾应急预案。各区县要参照市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