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1:08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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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州市审计局等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若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发包人自行研究确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财政、监察等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办理,在发包人召集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发包人需提前1天通知上述部门,紧急情况如抢险时应随叫随到。财政、监察部门的相应人员应当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按时到发包人指定地点开会研究。否则,视为其同意会议结论。
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其报价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及其相应的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现场签证的费用若超过5万元的应按第九条中有关签定、核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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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差生”的主要表现、形成因素及其心理矫正

阚明


“差生”,顾名思义,就是指学习自觉性缺乏和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导致学习成绩差、操行差的学生。一个学校,一个班级,总是良莠不齐,会出现“优生”和“差生”,往往“优生”受人重视,而“差生”被人冷落。作为一个教师,要特别关注“差生”的成长,认真研究“差生”的主要表现,仔细分析“差生”的形成因素,在教育过程中要一视同仁,因势利导,对症下药,促其转变,尽其所能使每一个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是每一位教师的应尽之责,对实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下一代”战略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一、“差生”的主要表现

“差生”的提法过于笼统,不能一言以蔽之。“差生”,而要具体分析,由于角度不同,依据不同,分析的结果不一样。一般来说,差生大致有下面几种类型:

(一)从德智体全面发展角度看

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学习成绩却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学习成绩不错,但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有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凭脑袋聪明,学习成绩本不算差,但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的学生则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皆不错,但身体却奇差,稍有不慎,便增添不少麻烦;还有的学生身体挺棒,品德和学习成绩都很差,所谓“双差生”,当然这样的学生是极少数,也应是教师工作的重点。

(二)从智力角度看
学习基础差,读书效果差,学习态度不端正。有的学生的确不聪明,虽不一定可称作弱智,但反应的确较一般学生要迟钝,再加上基础不好,学习方法不对,所以尽管他要学,但积重难返,成绩一直在低位滞留,这种情况,以女生为多;有的学生智力并不差,只是因为学习态度一直不够端正,贪玩,不肯下苦功,因此成绩也一直上不来,此情况以男生为多。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都不错,但身体极差。

(三)从心理行为看

“差生”的类型各种各样,“差生”的心理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恨。恨自己“笨”,“不成器”,“不成钢”。这种心理主要是那些学习态度尚端正,但学习成绩总是无大起色的学生。他们不是没有拼搏过、奋斗过,却一次一次尝到失败的“苦果”,于是他们动摇了,退却了,丧失了“自信”。

2、混。不正视。这种学生虽是“差生”,往往因家庭境况较好,而无紧迫感,热衷于穿名牌,交朋友,追明星、玩电脑,看到别人学习艰苦认为是不值得,且寻得“欢乐”、“开心”就行,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到个毕业文凭就行。

3、悔。这部分“差生”,他们对以往由于自身的所作所为而造成的某方面“差”的状况后悔,为目前差人甚远而担忧,为找不到正确的方向而彷徨,为没有正确的“向导”而发愁。这部分人在“差生”中绝不占少数。

4、灰。自暴自弃。这也是“差生”中一种较普遍的心理。他们认为,自己在思想品德或学习方面的“差”,甚或“双差”,如今已是积重难返,长期以来,老师已经形成了“某某是差生”的概念,我即使想努力,也未见有什么用。特别是那些“双差”生,以往也可能跟老师发生过争执,给老师留下过不好的印象,他们看自己前途,一片黑暗,于是也就缺乏前进的动力,缺乏前进的目标,而采取自暴自弃,“横竖横,拆牛棚”的态度了。

5、毁。这种心理“差生”是极少数。他们往往是因为经常受到老师的批评而恼怒,或受到误解而形成一种扭曲的变态的心理,于是就产生一种想毁掉自己或毁掉别人的念头,这种人人数甚少,但为害极大.若不注意防范,妥善处理,往往容易酿成苦果,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一定要特别注意。

二、“差生”的形成因素

这里所说的差生,是指那些非智力因素的差生。当前,在由应试教学向素质教学转变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差生的学习质量,是关系到一个班级,乃至一所学校学习质量的根本问题,因此,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根据我多年的观察,影响差生学习的外界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因素

1.父母因素。父母是子女最初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谈举止对子女的影响是最直接、最频繁的。在现阶段,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一些学生的父母因各种原因离婚。这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这种家庭的孩子,因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极易走向反面,有的对学习失去信心,有的甚至以逃学、溜学来表示对父母的行为的一种报复。这种学生,即使原来的学习成绩很好,也很容易一落千丈,迅速地转变为差生。

一般来说后进生的家长是教不得法,娇严失当。有的家长过分溺爱自己的子女,捧他(她)们为掌上明珠,把他(她)们当作"小皇帝"、"小公主",娇生惯养,包庇纵容,放任不管;有的家长粗暴无知,对子女抱有"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动不动就施加打骂,家庭缺乏温暖,或家庭成员之间要求不一致,使子女无所适从;有的家长本身道德败坏,自私自利,甚至纵容子女贪图享受安乐,给子女灌输一些"学习无用"的思想等。这就使本来好学的孩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2.经济因素。一方面在当前广大的农村,有相当部分的农民还达不到温饱。在班级里,他们畏畏缩缩,在别人面前觉得矮人一截。他们的性情一般都比较孤僻。除了家庭、学习条件比较差以外,他们沉重的心理压力也是影响他们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与贫困家庭的孩子相比的富裕型家庭,这种孩子是另一种极端。他们的父母,有的是百万富翁,有的是大款,他们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这些孩子,也大都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阔少爷(小姐)。有的父母下海经商,一年四季,天南海北,用简单的金钱鼓励的方法。他们只知道往孩子的衣兜里塞钱,殊不知,金钱并不能给孩子带来好成绩。这种家庭的孩子,他们的心理上有一种优越感,他们作业可以花钱雇人做,考试可以花钱雇人考,这种学生,学习目的性不明确,学习缺乏动力,因而,学习成绩一般也是比较差的。

(二)社会因素

当今社会,商潮如涌。“十亿人民九亿商”。读书无用论、金钱万能论,又成为时尚的一句口号。如此汹涌澎湃的经济大潮,对我们的下一代,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许多学生在他们的家长的影响下,面对外面的花花世界、也心猿意马。他们在学校里,只是应付而已,平时上课,得过且过、只求平安不求上进,满脑子的金钱欲望。这种同学的学习成绩一般也较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一些不健康文艺作品的毒害,也随之而来。如各种电子游戏厅的开放,各种文化垃圾的存在,毒害着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心灵;再加上人与人之间不正常的交往关系等,都对学生的心灵产生着消极影响,埋下了不爱学习的祸根。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2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促进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扩大招投标信息公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绍政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以下信息应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
  (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答疑纪要以及各类补充文件;
  (二)资格预审结果;
  (三)废标认定结果;
  (四)中标候选人;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规定提交需要公示(公开)内容的电子文本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网站进行发布。
  第四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在网站公开,并为投标人提供下载查阅功能。答疑纪要及各类补充文件应在书面发出的同时在网站公开。
  第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应于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在网站公示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内容依法以不影响公平竞争为前提,包括: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项目名称;
  (二)资格预审条件;
  (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响应情况;
  (四)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未获通过的应载明原因。
  第六条 废标认定结果应与中标候选人结果同时公示,公示时应载明被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认定依据。
  第七条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提交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提供不真实资料的,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