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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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和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继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深刻认识做好“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把安全生产作为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强调要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健全应对事故灾难等方面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重要规划。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做好“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建议》和《通知》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把制定“十二五”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科学谋划,切实做好“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判断安全生产的现实状况和发展前景,全面总结“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的经验教训,深入分析“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条主线,按照《通知》提出的“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性保障措施的基础之上”的要求,研究确定“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争取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文本编制工作。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列入规划纲要指标体系,推动将安全生产重点建设工程纳入规划纲要中同级政府投资或上级政府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公共服务工程范围,把安全生产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争取2011年4月完成“十二五”规划论证、上报和衔接工作。要重点明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与重大工程,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切实抓好高危产业布局、重大隐患治理、安全能力提升等工作。

3.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各地区要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和专项经费,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要明确规划实施过程中实施与考核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将规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发布与考核制度,定期公布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做到安全生产与企业经营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二、全面落实 “十二五”规划,切实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

(一)科学制定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4.切实做好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和落实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关键是要落实到企业。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明确企业安全发展战略、中长期奋斗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及安全技术改造、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配备等重点工程项目,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5.加大防范重大事故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力度。企业要立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深入研究、分析本企业隐患特点和事故规律,充分发挥自身技术力量,有效利用外部科技资源,积极开展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灾害防治基础理论研究,重点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预防预警关键技术及装备、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及装备、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关键技术、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关键技术、粉尘与高毒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关键技术、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技术与装备、事故技术调查关键技术及装备等的研发,支持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研发。

6.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技术装备的研发、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技术装备的生产、使用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技术装备的研发,不断加强技术装备的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并结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的需要进行再创新。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通知》关于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井工煤矿井下所需列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做到应用尽用。有条件的煤矿要采用矿井通风系统智能分析技术和矿用局部通风机智能调节系统。小型煤矿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大力采用机械通风、采空区监测监控、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

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

积极培育发展安全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示范工程,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控系统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的监测监控;改造、提升高危行业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加快礼花弹跟踪监管系统的开发、试用、部署和应用工作。推广移动多媒体T3应用平台等移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能力。

(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7.培育发展安全装备制造业。要培育安全监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安全生产产业。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到2015年建成5个左右安全产业示范基地(园区)、100家左右技术能力强的安全装备制造企业。

8.规范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各地要按照《通知》关于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建立以国有大型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主体的甲级专业服务机构,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为主体的乙级专业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覆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等行业(领域),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体系。到2015年,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和机构监管机制,建成50家左右技术实力强、知名度高的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使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9.积极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各地要按照《通知》关于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的要求,积极引导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和预警、预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帮助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开展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有效培训,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组织专家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动态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10.完善安全标志、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改进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建立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安标认证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标志管理体系,发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标申请、现场审查、使用环节的专业监督作用,实现安标认证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制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评价实施细则。创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规定开展对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和监督检查,并对甲级机构的资质许可、增项、变更、换证出具审查意见;完善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的平台和渠道,出台强制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制度和公布检测检验目录、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规定,加强和推动检测检验标准与规范制定工作。

(三)加强引导与监督管理,推动企业落实责任。

11.研究政策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各地要高度重视,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发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筛选和推广机制,定期发布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推广目录。

12.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关于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机构技术能力、诚信情况、工作业绩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建立针对鼓励发展、规范发展和限制发展三个类别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对鼓励发展的机构要创造条件,支持其做大做强;对规范发展的机构要严格监管,促进其改进工作;对限制发展的机构,要控制数量和规模,对达不到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资质。完善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制定重点行业(领域)检测检验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组织做好对机构的检查和质量抽查,规范从业行为,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通报,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13.加强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工作的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发布的淘汰落后目录和措施,依法依规查处使用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企业。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推动城区化工企业搬迁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坚决遏制安全风险大、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建设、检查执法装备、现场检测仪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力争到2015年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部达标;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大“金安”工程一期业务系统的部署和应用、维护、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系统的应用水平和使用率。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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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2〕434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程序,保护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对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规定要求其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有异议,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听证要求,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提供方的陈述、申辩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组织部门)
听证由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提供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人员的范围)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的指定)
听证主持人由市工商局负责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是否回避;
(五)询问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作出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八条 (听证员的范围)
听证设听证员2-6名,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建议名单,市工商局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可以由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担任。
第九条 (记录员的指定)
听证设记录员1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的制作及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听证人员的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次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的近亲属;
(三)与听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听证参加人包括提供方及其代理人、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方的权利)
提供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
(五)对听证记录进行修改和补正。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的义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提交陈述、申辩的相应证据。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和受理
第十四条 (听证的告知)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规定要求提供方修改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提供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应当告知提供方必须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要求听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提供方,也可以委托提供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提供方。
第十六条 (听证的提出)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工商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自提供方签收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方没有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
提供方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 (听证的受理)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且《条例》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不予听证)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市工商局决定不予听证的,或者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的,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提供方不予听证。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听证的通知)
市工商局决定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供方的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听证参加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准备)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征询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市工商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供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提供方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三)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员进行评议;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评议意见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进行表决,形成听证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的制作)
听证应当制作记录。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出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六)提供方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的核实)
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员应当把听证记录交听证参加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记录上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评议记录)
听证评议应当制作评议记录,听证人员应当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听证报告的制作)
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结果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听证评议和表决的情况;
(六)听证结果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果的告知)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七日内将听证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提供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听证费用)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市工商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出联【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保证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顺利实施与按期完成,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3月进行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资助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的原则
  1.重点资助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重点资助具有重要文化传承和积累价值,弘扬民族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3.重点资助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大成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4.重点资助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重点保证已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内的项目,适当兼顾规划外的重要项目。
  6.重点资助古籍整理项目,适当兼顾高质量的古籍研究著述。
  二、申报项目的范围和学术要求
  1.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2.古籍整理项目(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资料汇编、索引、书目等)必须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
  3.整理方式要符合学术规范,体例完善,在学术上要有创新。
  4.提倡开拓新选题,注重原创性。
  5.研究著述主要是指与古籍密切相关的专题研究,不包括个人文集和多人合作的论文集等。
  6.对于没有版本价值、未经认真整理、只对已出版的古籍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的项目不予资助。
  7.以前申报过的重大项目,如有新增子项目也须重新申报评审。
  三、申报项目的数量和品种
  1.专业古籍出版社和具有古籍出版范围的其他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0种。
  2.非专业古籍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种。
  3.在所申报的项目中,重点是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项目。
  四、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此次申报的项目只限于已签订出版合同且收到书稿、列入2011年度出版计划,并可保证在2012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的项目(凡拟在2011年3月以前出版的项目,均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2.此前已获得古籍小组资助,并已正式签订《出版补贴项目议定书》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外宣资金资助的项目也不得申报。
  3.此前出版补贴评议中未获通过的项目,如果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亦不得再次申报。
  4.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其出版资助由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统筹安排,不在申报之列。
  5.申报材料中须附有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书稿清样(不少于20页)、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和著作人简介。
  6.申报单位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式规范,叙述明了,字迹清晰,必填项必须填写,出版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凡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材料,均视为无效。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表纸质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一式20份寄至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
  邮编:100052
  邮箱:ldxz@163.com
  联系人:李树玲 齐浣心
  电话:(010)83138146 83138145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6653120019.doc
2.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7735633960.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