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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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闻喜县旭明商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山西瑞德顺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南京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江北直营店

安徽省:

5. 蒙城县永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6. 名声(长泰)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靖县金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漳州市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漳州市伟业汽车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 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安福县凯盛汽贸有限公司

12. 峡江县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泰和卿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4. 进贤县顺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15.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

16. 泰安荣舜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7. 襄阳市阳光美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

18. 南充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9. 宾川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云南溢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21. 宝鸡市宝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甘肃省:

22. 庆阳新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芜湖恒远汽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

3. 福州市鑫泓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深圳市华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黑龙江省:

1. 哈尔滨市蒋家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新沂市鑫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上虞市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 武义龙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江山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安徽龙泉商务有限公司

7. 界首市广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8. 乐陵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信阳市兄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湖北省:

10. 利川市心语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

11. 四川大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12. 杨凌青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大荔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京柔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2. 鞍山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本溪市明山区保全汽车服务中心

4. 辽阳京工环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7. 滨州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山东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三门峡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襄阳东方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 荆州市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孝感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河源市港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璧山县高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驰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忠县金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7. 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

18. 梁平县万隆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9. 巫山县嘉程商贸有限公司

20. 奉节县车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1. 文山市鑫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3. 汉中汉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4. 新疆天汇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五、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承德堃德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苏州市驰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阜阳市金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抚州市腾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5. 济源成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濮阳市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包头市欧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赤峰市利丰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朝阳吉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泗阳恒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5. 漳浦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6. 赣州华宏北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山东省:

7. 海阳市海嘉汽车城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新郑市天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武汉恒信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0. 岳阳华阳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常德双星星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2. 东莞新世达汽车有限公司

13. 深圳市威博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内江利恒孚车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

15. 贵州佰润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波士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天津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

3. 河北跨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上海市:

5. 上海冠松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上海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

浙江省:

7. 舟山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8. 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江西省:

9. 景德镇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山东省:

10. 潍坊鹏龙金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1. 佛山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2. 武汉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

14. 海南兆方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海南华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6. 四川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17. 乐山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8. 云南中凯虹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9. 甘肃鹏龙金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北京金宝名车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进口TIFFANY(蒂芙尼)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邢台欣迪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杭州东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江西广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5. 兴国县风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 石城县宏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8. 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

9. 瑞金市景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 龙南县金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井冈山市小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遂川县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安福福顺农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4. 萍乡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寻乌县裕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6. 烟台市金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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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土地、矿产管理的重大政策、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重大片区和重点项目用地安排、土地和采矿权出让以及其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本级(含湘潭高新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昭山示范区)经营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挂牌出让底价和招商出让条件,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审议同意。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公布实施。全市经营性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进行。
经营性用地的前期开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委托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者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招商开发,被委托的土地前期开发单位不得引进社会资金合作开发和参与溢价分成。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时序、结构和布局实施宏观调控。凡未列入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地。
第六条 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统一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其他场所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交易活动。
第七条 统一土地价格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各类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土地上市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纳入市财政,支出由市财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安排。
任何部门、单位和园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九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经批准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的转让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市城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市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未经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的,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登记。
第十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市城区的土地使用者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程序招拍挂出让。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拔决定书等有关文书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用途等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验收意见。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意见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全面清理整顿市城区土地招商开发合同履行情况。
(一)本规定生效之前,凡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或土地使用权预购者未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签订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二)按规定签订了合同,已完成土地报批、征地拆迁且工程建设已实施,或工程保证金已全部到位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
(三)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尚未启动的,其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四)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购合同并已付款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除以约定的土地单价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预购者在本规定生效之前未付款的,其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五)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经批准办理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一级市场的土地,该土地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实际使用者时,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4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的紧急通知

            (农牧发[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农牧)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3年12月23日,美国农业部长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在美国华盛顿州发现一头怀疑患疯牛病的牛。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产品(不包括牛奶和奶制品、皮张、照相用明胶)入境。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
  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业部《牛海绵状脑病检测方案》和全国疯牛病风险因子调查结果,立即对近年来从美国进口的牛(包括胚胎)及其后代(包括杂交后代)进行重点监测。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报告,对疑似病例要立即采样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疯牛病检测实验室确诊。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