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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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4.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1.     巢湖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3.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4.     洛阳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6.     扬州市金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山东信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8.     酒泉市润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9.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   河南天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店

11.   辽宁瑞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南通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13.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

14.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馆陶分公司

15.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广平分公司

16.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场分公司

17.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

18.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19.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20.   丰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江西省上高县远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

23.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24.   嫩江志远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广州渝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松原市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7.   庆阳瑞翔商贸有限公司

28.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汽贸二分公司

30.   汉中市唐龙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31.   达州市盟丰商贸有限公司

32.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33.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34.   河北喜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

35.   吉安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1.     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丹东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     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4.     安图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汪清县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7.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8.     扬州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白银良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无锡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陕西瑞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

13.   酒泉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中卫医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陕西耀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6.   山西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17.   青岛惠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天津市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恩施博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   钦州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浙江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3.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徐州兰色鑫盾商贸有限公司

25.   天津志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6.   张家港保税区吉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安庆市冠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苍南县大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天津市天杭瑞兴汽车销售店大港分店

30.   温州明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临汾英锐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阿荣旗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3.   满洲里市溢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4.   鄂伦春自治旗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东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东营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37.   济南中诺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38.   邹城市沃福特商务有限公司

39.   云南颢旭商贸有限公司

40.   重庆众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1.   临海市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贵港市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45.   大连鑫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三、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1.     中山市中大昌汽车有限公司

2.     清远市昊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4.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6.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7.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9.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温州市康恒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嘉兴市锦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8.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济宁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东营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4.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25.   青岛圣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聊城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1.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32.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35.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38.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3.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哈密市通和商贸有限公司

47.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49.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52.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

58.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0.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2.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3.   石家庄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5.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6.   宝鸡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7.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8.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9.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1.     北京汇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4.     运城市荣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7.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

12.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17.   临沂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4.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2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温州市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32.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33.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37.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8.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9.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0.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1.   泸州蓝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2.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43.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5.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47.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8.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5.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天津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8.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9.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泉汽车广场分公司

60.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62.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3.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4.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5.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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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 铁道部 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厅、局,各港务局、海运局、航运局,各铁路局:
  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人民日报》刊载了关于北京地区“火车票贩子不择手段敲诈欺侮旅客”的读者来信和记者的“调查附记”,中央领导同志看后当即指出,类似这样的票贩子,有一个抓一个,送去劳改;这实际上就是黑社会,要发个通知,全国类似这样的事就要抓。公安部、铁道部、北京市委立即开会研究部署打击票贩子的工作。北京地区对票贩子虽进行过多次清查取缔,但由于处理不严,大都只予以罚款或治安拘留几天即释放,以至倒卖火车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有效制止。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正常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北京市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于十一月二十三日当晚即着手整顿售票秩序,打击倒卖火车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截至二十五日已抓获××人,对其中的“票霸”将依法从严惩处。交通部已于十一月五日和六日,召开主要客运港口会议,就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船票活动作了专门部署。
  倒卖车、船票的活动以及类似这样的倒卖其他票证的活动,全国各地都有。望接此通知后,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认真研究部署,抓紧行动。当前要集中力量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公安、铁路、交通港航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组织力量,对客运车站、码头及其售票地点的秩序进行整顿,及时发现和打击倒卖车、船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售票秩序和治安秩序,保护旅客的正当权益。


  二、在整顿中,对倒卖车、船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对以倒卖车、船票为常业的,结成团伙、内外购结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倒卖车、船票的,要做为打击重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逮捕、判刑劳动;对多次倒卖车、船票,屡经教育不改的,可收容劳动教养;对有一般倒卖车、船票违法行为的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三、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铁路、交通港航部门,加强对客运车站、码头及其售票地点的治安管理。倒卖活动比较突出的售票场所要派出民警维护秩序,加强巡逻,并布置秘密力量,及时发现和打击倒卖活动。


  四、铁路、交通港航部门要加强车站、码头售票处的管理,整顿售票秩序,改进售票方法,严格售票制度,整顿各种售票渠道,堵塞漏洞。同时,要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坚持售票的管理制度,不搞拉关系开后门,防止将车、船票流入违法犯罪分子手中。


  五、在车、船票售票处要张贴公告,严禁非法倒卖车、船票。教育和动员广大群众不买高价票,发现倒卖车、船票的要检举揭发,自觉同倒卖车、船票的违法活动作斗争。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司法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令第100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6号、2008年3月6日司法部令第109号和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8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第三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联营申请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五)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一)成立满3年;
  (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五)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联营的,作出准予联营决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准予联营批件同时抄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联营规则

  第九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联营协议。联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独资经营者、合伙人姓名;
  (二)联营名称、标识;
  (三)联营期限;
  (四)联营业务范围;
  (五)共用办公场所和设备的安排;
  (六)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的安排;
  (七)联营收费的分享及运营费用的分摊安排;
  (八)联营双方律师的执业保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安排;
  (九)联营的终止及清算;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协议应当依照内地法律的有关规定订立。
  联营协议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联营后生效。
  第十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双方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延。申请联营续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使用双方商定并经核准的联营名称和联营标识。联营名称由香港或者澳门律师事务所名称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名称加联营的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采取合作方式办理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内地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参与联营业务的香港、澳门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联营双方受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避免各自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名义合作办理法律事务的,可以统一向委托人收费,双方再依照联营协议进行分配;也可以根据联营中各自办理的法律事务,分别向委托人收费,但须事先告知委托人。
  第十五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同进行业务宣传推广活动。但在进行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当披露下列事实:
  (一)双方联营不是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
  (二)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能从事内地法律事务;
  (三)进行宣传推广的律师须明示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六条联营双方及其参与联营业务的律师,应当分别依照香港、澳门和内地的有关规定,以各自的名义参加律师执业保险。
  第十七条联营双方在开展联营业务中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依照联营协议,由过错方独自承担或者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联营双方决定共用办公场所的,应当选择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作为共用办公场所。共用办公场所或办公设备的费用分担由联营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有关费用分担由联营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各自保持独立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联营:
  (一)联营期满双方不再申请续延的;
  (二)联营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终止联营的;
  (三)联营一方不再存续或者破产的;
  (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被依法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联营的情形。
  终止联营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联营执业许可证副本以及下列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有效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的联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以联营名义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以联营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收费情况,联营收费的分享和运营费用的分摊情况,联营的收入和纳税情况,以联营名义开展业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情况等;
  (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上一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的文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视为联营双方自行终止联营。
  第二十三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