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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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原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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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废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2000]9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和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劳动、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及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及干部管理网络,协助市残疾人联合会掌握有关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管理,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企业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市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该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六条 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员工,参照《关于做好转制企业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府[1999]104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的残疾人数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市职工年均工资×80%。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镇(区)、村(居)委会所属用人单位向辖区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其它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本市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镇(区)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
(二)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超过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资产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
第十三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员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分别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中府[1995]35号)同时废止。



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请示(赣工商外字〔1995〕14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1、萍乡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时,凡遇不属于登记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三、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材料,并同时报送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提高业务素质,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权。
七、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履行职责,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同时接受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时间,以及在萍乡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事宜,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19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