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1:01:44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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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住宅锅炉供暖单位:
现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的管理,保证冬季正常供暖,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含地热)为居民住宅供暖(含住宅与办公、住宅与工厂等混合供暖)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
第三条 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按照承担供暖任务的情况分类进行审查。具体资审条件见《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 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由供暖单位的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由供暖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等;
3.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 经资审合格的供暖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锅炉供暖证》。
经资审基本具备供暖条件当年可以进行供暖的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锅炉供暖证》。
资审不合格当年又不能进行供暖的,由负责资审的单位通知其主管单位,对供暖单位进行更换或调整,使其具备供暖条件或基本具备供暖条件。
第六条 已领取《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的供暖单位,均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第七条 复查合格的,由资审单位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原领《临时锅炉供暖证》的,可换发给《锅炉供暖证》。
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资审单位有权将《锅炉供暖证》改为《临时锅炉供暖证》或收回供暖证。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将《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妥为保存,不得涂改、损坏或自行转让,以备随时接受检查。供暖证丢失者,应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补领新证。
第九条 供暖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及登记备案,均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县供暖办缴纳管理费。费用标准另发。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
一、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8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仪表、微机管理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供暖专业技术职称干部。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25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4.使用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必须使用微机控制运行。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二、管理4.2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供暖管理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和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管理2.8兆瓦以上4.2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要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各级供暖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左右。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四、自行供暖单位
1.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工作的资历,能管理本单位锅炉供暖工作。
2.有明确的供暖管理部门,有专业的专(兼)职供暖管理人员。
3.有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供暖维修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4.有足够的供暖运行资金和维修、更新费用来源。
5.供暖设备图纸、资料齐全。
6.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京房供暖字〔1994〕第5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供暖办公室,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确保冬季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审工作程序
1.供暖单位需持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于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市、区、县供暖办进行资审登记并领取有关表格资料。
2.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市第一房屋修缮管理公司、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属供暖单位,到市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其它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均到所在区、县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3.供暖单位按规定填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和《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及其他表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供暖办资审。
4.市、区、县供暖办收齐上述资料后,根据《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尽快进行审查。随后按资审对象所具备的条件,分别发给《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
5.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进行初审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供暖办审批,其它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审查后即可发证。
6.各供暖单位经首次资审发证后,每年9月30日前应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上述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复审单位公章,原发《锅炉供暖证》继续使用,复审不合格的,原发《锅炉供暖证》可以改为《临时锅炉供
暖证》或收回《锅炉供暖证》,原使用《临时锅炉暖证》的单位,经复审合格,可以发给《锅炉供暖证》,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收回其《临时锅炉供暖证》。
二、《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
《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由市局供暖办统一负责印制、编号。
各区、县供暖办对供暖单位进行资审后,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汇总表》一式二份,分批报市供暖办备案,领取《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在该证“发证单位”处加盖区县局公章后,发给供暖单位。
属市供暖办资审的,由市供暖办盖章发证。
三、对于因故需要更换、吊销供暖证的,各区、县供暖办亦应及时向市供暖办报告,并办理相关事宜。
四、供暖单位所管锅炉房在外区、县的,资审工作由单位所在地供暖办负责,其锅炉房所在区县应协助资审,资审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自留20%,其余80%拨付给负责其锅炉房日常管理工作的所在地供暖办。
以上各点,请贯彻执行。



19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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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1、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章(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章)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当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及说明书;因工程需要,进行较大变更或者削减环境保护项目内容的,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删除。

  将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和监测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由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

  2、海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将第十六条“矿山设计及矿山生产必须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不得随意变动;需变更原矿床工业指标的,必须提出科学的论证资料,由原批准机构审批。矿山企业按批准变更的矿床工业指标重新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必须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更改原储量数据和作为矿山设计、生产的依据”删除。

  3、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4、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删除。


中医科研机构研究室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科研机构研究室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7月7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室是中医药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方向、任务和技术力量,按学科分支或课题内容而建立的基本组织单元,直接负责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研究室的科学管理和自身建设,是中医药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研究室可根据具体条件和所承担的任务下设若干专业或专题研究组。
研究室根据本专业学科的发展和承担的工作,实行定方向、定任务、定设备、定经费、定人员、定岗位责任、定制度为中心的“七定”。

第二章 组建原则
第三条 研究室的建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高学术水平及科研、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带头人。
2.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的骨干力量。
3.有科研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开展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场所。
4.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任务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研究室应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所承担研究任务的调整、变更,相应地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以适应并能够顺利完成各个时期承担的科研任务。
第五条 研究室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做到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三章 研究室的工作
第六条 研究室建立室务会议制度。室务会议由室主任召集,专业组长和高级科技人员参加,研究解决室内重大工作问题。
第七条 课题工作的组织、实施:
1.申报各级课题按《中医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2.对批准的课题要统筹兼顾,采取措施,逐项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
3.结题按成果管理要求总结整理全部技术资料提供评审,并按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将全部有关资料送交院(所)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积极推广应用或转让科技成果。
第八条 承担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按教学计划要求指定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定研究课题并保证其工作条件。
第九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以多种形式、多条渠道给科技人员以深造的机会,鼓励他们结合工作实践在专业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素质。
第十条 对室内科研人员每年考核1次。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水平、论著成果、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考核必须贯彻分类分级的原则。其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作为晋升职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课题任务的需要,在室主任主持下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科研协作;在完成本室课题任务的前提下,可接受外室、外单位的协作或委托任务。但在与外单位建立联系时必须报请院(所)科研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各项实验要有质控标准及记录,测试样品及原始记录必须保留。大型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使用,有毒、易燃、易爆试剂、放射性物品、实验动物及污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用、存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学术活动。结合本室专业与课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通过不同观点的争鸣,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四条 适当扩大研究室的经费使用权。具体办法由院(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室开展科技服务和转让成果收入的提成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研究室正、副主任:
1.室主任在院(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全面负责研究室的行政、业务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替主任行使职权。
2.制定本室科学技术发展方向、近远期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
3.组织室内学术小组,以审议本室科研计划和开题报告,提出考核科技人员的建议。
4.根据本室课题计划,组织实施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建立课题负责制,支持课题负责人自由组合课题组,组织及协调院(所)内室间的科研协作。
5.按照规定聘任研究室各类科技人员,聘请兼职人员及客座科技人员,但须报院(所)长批准。
6.协助院(所)长及主管部门对本室科技人员进行技术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业绩和学术水平,提出奖惩、晋升和调整的建议,制定科技人员的培训计划。
7.积极组织和推进全室的学术活动。
8.按课题研究需要制订本室设备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支配划拨给研究室的经费(不含课题拨款)和仪器设备。根据需要,调整仪器的使用。
9.领导全室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研究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10.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室兼职秘书。
第十六条 正、副研究员
1.在室主任领导下指导全室的科研工作,解决室内相关学科研究中的理论和技术难题。
2.协助室主任确定本室的科研方向、近远期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根据各级招标课题,结合本室实际,选定可行性强、科学价值高的中医药研究课题,或按照本室科研方向提出对中医药学发展有重大价值的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指导、组织并参加国家、省(市)、院(所)重大的科研攻关项目。
5.追踪与研究室的学科、课题研究相关和外围领域的国内外水平与动态,通过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等形式培养本室和院(所)有关的科技人员。
6.参加室内学术小组,协助室主任组织本室学术活动,培养和考核各级科技人员。
7.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科技人员工作。
8.对本室成果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有关组织鉴定或评审的意见。
第十七条 助理研究员
1.在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对选定课题制定研究方案。
2.进行具体的研究工作,根据研究结果撰写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结题时总结整理全部技术资料,提供成果鉴定和科技档案部门存档,并负责推广科研成果。
3.具体指导研究实习员的科研工作,协助高级研究人员指导研究生。
4.追踪、收集、整理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情报资料,以丰富课题进行的信息储备和情报依据。
第十八条 研究实习员
1.在上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承担室内课题研究的具体工作,认真记录实验现象和结果,对实验数据进行统计处理,起草研究报告。
2.定期写出自己负责部分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总结,结题时协助上级科技人员整理技术资料和做好原始资料归档工作。
3.帮助进修生和实习生进行研究工作。
4.完成室主任、上级研究人员或课题负责人交办的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其它任务和工作。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技师
1.指导本室与科研有关的技术工作,拟定课题研究中关键的技术方法和路线。
2.追踪相应学科技术水平及其仪器的国内外发展动向,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通过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形式培养本室和院(所)的相关技术人员。
3.解决本室科学研究中重大的技术难题,研究相关学科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4.负责鉴定本室和院(所)内重大的技术差错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5.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条 主管技师
1.在上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制定与本室科研工作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拟定课题研究中的技术方法和路线。
2.指导技师的技术工作,解决他们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定期对本室下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理论和方法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4.追踪、收集、整理相关学科技术水平及其仪器的国内外情报资料。
5.协助主任技师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技师
1.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具体科研工作的技术操作,参与制定与本室科研工作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规程。
2.负责解决下级技术人员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
3.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保养和一般故障的维修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4.积极参加室内外各种技术培训,认真学习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帮助进修生和实习生的技术工作。
6.完成室主任和上级技术人员交办的与技术工作有关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员(技士)
1.在技师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室课题研究中的技术准备和操作。
2.负责本室仪器、材料、器械、试剂等的领取、登记和保管工作,并做好消耗登记。
3.积极参加室内外举行的各种技术培训,认真学习与专业技术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员
1.在技师和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准备和辅助性技术工作。
2.领取实验动物及其它非技术性消耗材料,并做好保管及消耗登记。
3.负责实验器材的清洗、消毒等卫生工作。
说明:临床研究室人员职责除此件可参照“全国中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