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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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能源部、水利部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关于控制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现予印发,从199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设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限额设计就是按照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技施设计及其工程投资,使工程总投资不突破国家批准的限额。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现就开展限额设计提出以下几项规定。
1.为保证设计产品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设计单位要认真比选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既要防止漏项少算,又不能高估冒算,使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真正起到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作用。
2.国家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利用外资项目为批准的内外资总概算,下同)是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水利水电工程集资各方据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建设银行施行监督以及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为控制工程投资,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包括建设单位、地方承担的项目。下同)不超过相应限额承担经济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
(1)永久建筑工程、永久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工程项目、工程量、设备数量、未计价装置性材料数量的增减,型号、规格变动造成的投资增加(包括设计单位外委的设计项目);
(2)施工导流围堰工程和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发生的量差造成的投资增加;
(3)根据国家规定的现行政策、制度、定额、费用标准确定的投资额度,设计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建设和永久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标准,增列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
(4)由于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设计单位提出的主要设计方案与工程量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原则同意,在技施设计阶段工程量、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数量及型号规格仍有较大变动且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导致增加的投资;
(5)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设计单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建设项目,并经设计单位出图增加的投资;
(6)因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增造成的费用增加;
(7)工程科研试验费用超支。
设计单位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不承担责任:
(1)国家政策变动和计划调整;
(2)工资物价调整后的价差;
(3)与工程无关的不合理摊派;
(4)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土地征用费标准改变;
(5)建设单位和地方承包项目超出国家规定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多开支的费用;
(6)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超出已审批的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重大设计变动和工程项目增加;
(7)其它单位强行干预设计,而设计单位又提出了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报送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仍然发生的工程投资增加;
(8)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补充增加的勘测设计工作量相应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费;
(9)审查单位改变设计单位报审的初步设计中推荐的主要设计方案不当,致使设计方案审定后在技施设计阶段又有较大修改而增加的投资;
(10)按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不属水利水电设计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外委设计工程项目,如对外交通、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工程等增加的投资;
(11)其它特殊情况,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超标准洪水和地震等所增加的投资。
3.各设计单位要把贯彻执行限额设计的几项规定作为提高设计质量,抵制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设计项目的依据。要建立以院长、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概算专业主任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各层次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度,把控制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经济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专业处室。
4.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最高限额。技施设计阶段要加强专业间的配合,认真研究优化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方案,经鉴定在有效期内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节约了工程投资,则应根据节约投资额度的大小(以承担责任的工程静态总投资节超相抵计算),对设计单位实行奖励:
(1)节约建筑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5%~12%提成;
(2)节约永久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2%~5%提成。
建筑工程和永久设备的具体提成比例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商定。
设计单位节约工程投资的提成资金,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工程量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提成额度,提出节约投资报告,由建设单位报经项目投资部门审查同意后,从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拨付。
如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增加了工程静态投资4%以上时,应根据超过相应概算静态投资的大小实行惩罚:
(1)超过限额10%以内者,扣相应比例的设计费,如超过限额5%,扣设计费5%;
(2)超过限额10%~20%者,10%以上部分,扣相应比例1.5倍的设计费;
(3)超过限额20%以上者,扣相应比例2倍的设计费;
(4)超过限额30%以上者,如无特殊原因,建议设计证书批准部门降低设计单位的设计等级;
(5)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计算工程量,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计量依据。如发现高估冒算,其高估的投资按超过限额计算。情节严重者要通报批评。
5.限额设计投资的计算,应统一按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中采用的工程单价、定额、费用标准、材料设备价格等为依据,在技施设计阶段,每完成一项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图纸后,均由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限额投资、工程量对照表若干份,连同设计图纸提交建设单位和投资方各二份,并抄送建设银行和概算审查主管部门各一份核备。经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工程量、投资对照表及其依据审查同意后,除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还要退回设计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核算工程投资超限或节约的依据。
6.国家批准项目立项开工建设以后,建设单位要同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按本规定第2条所明确的范围,对工程静态总投资负责,实行限额设计和节奖超罚办法,以保证赏罚兑现。在工程总投资节约已基本实现的前提下,设计单位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投资方同意,可按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累计投资总节约额的提成额预分成20%~40%。
7.设计单独节约或与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形成的节约投资中属设计节约提成的部分,原则上应全部支付给设计单位,同时在整个工程投资节约中不得重复计算。
8.设计单位为节约工程投资而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费用,可从相应项目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支付,一般不得超过节约投资额度的5%。但由于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科研、试验费用开支大于5%的项目,其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所需费用,由设计单位提出报告报建设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定后方可从相应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支付。
9.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任务开展限额设计工作时,应由承担任务较多的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承包合同。工程静态投资节奖超罚应按各自承担的设计项目分别计算。
10.1991年1月以后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含修改概算,不含追加概算)按本规定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部分,均按本规定执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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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六九年以来,军队复员了大批连以下干部。各地根据需要,对相当一部分复员干部安排了工作,重新评定了工资等级。但由于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定级标准很不统一,复员干部之间影响较大,同时,有些复员干部工资级别偏低,家庭负担重,生活有困难。为有利于团结,有利
于社会主义建设,适当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问题,现暂作以下规定:
一、复员干部安排当工人的,按其军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即:凡表现较好,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八年的定二级工;八年至十五年的定三级工;十五年至二十年的定四级工;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分配当干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级二
十五、二十四、二十三、二十二级。
上海市由于学徒转正定级标准的掌握,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复员干部分配当工人的,评定工资级别的办法,可由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复员的大专院校(含地方和军队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后,一般应参照在地方工作的同届毕业生的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等级。
三、对安置回农村的复员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优先考虑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并参照上述规定评定工资等级。
四、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后复员干部的工资待遇,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应予重新评定,高于本规定的,可不降低。重新评定的工资等级,从批准之月份执行。
五、今后,对拟退出现役的连以下干部,如地方工作需要,也可办理转业手续。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在进行这一工作中,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坚持政治挂帅,认真过细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这是毛主席、党中央对广大复员干部的关怀,要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人民立新功。



1972年1月13日
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改革构想

马振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司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管理体制不理顺
根据《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调警令制度。
(二)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出现了法官到处忙法警看热闹的情况。
(三)司法警察队伍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大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付检查,而没有提高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很多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现有以工代警人员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2002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霍力民副院长作了《转变用人观念,改革用警机制,以军事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推动我省法警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讲话,指出了长期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和队伍素质提高的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法警队伍只出不进,人员越来越少,年龄越来越大;二是法警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现有法警队伍分散管理模式不适应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针对发现的问题,各地法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基本都采用了招聘制的方式,对法院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相应的出现了不少的弊端,一是复退士兵的年龄相对较大,能够在职的时间相对较短,刚刚熟悉法警业务就面临解聘问题;二是招聘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村复退军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难适应司法警察执法活动的需要。即使有部分城镇兵员,也大都存在临时观念,知道不可能成为正式法警,而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三是一部分家长抱着让法院给“看孩子”的思想,认为青少年刚走向社会,对前途认知较差,在法院临时工作一两年,让法院帮着教育管理不会出现差错或产生各种各样的思想,但在大部分在暗地里另谋出入,条件一旦成熟就一走了之。
二、司法警察工作发展方向
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为确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应朝以下方向发展:
1、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2、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 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即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 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三、司法警察工作改革构想
根据以上对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的分析,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入手:
(一)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
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行法警聘用制度。现在的诸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知识,只要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实现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队伍的快速反应,提高执法水平。
(二)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
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法警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三)实行优胜劣汰,处理好用人关系
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大中传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聘用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和法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五年,聘用期间法警和法院其他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否则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充足的人才市场,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四)实行编队管理,发挥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的工作模式,培养他们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8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