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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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劳动部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1990年11月10日劳动部以劳力字[1990]52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公司和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政府或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职能,本着精简的原则,制定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公司主管单位审核,按劳动工资管理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公司的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劳动部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必须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编制劳动计划,按照劳动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增加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劳动计划内招收和聘用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对新招收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 公司在核定的编制定员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原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调整,并报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公司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必须商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制定劳动定额和工作规则,建立职工培训和职工考勤、考绩等劳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公司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办理。对公司经理以及主管部门任命的副经理级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按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职工与公司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跨地区和跨部门调入或调出职工,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调动时,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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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开工管理,防止计划外基建项目开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基建项目(外资企业、私人住宅除外),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直属、直供项目,除国家审批者外,其余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省、市管项目(不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的大、中型项目以及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料以上(含五千平方米)的单项民用建筑项目,由省主管厅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余由项目主管部
门或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广州、深圳、珠海市属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报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属大中型项目的,还应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已领取《建筑许可证》;
(三)场地已平整,水、电、路已通;
(四)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五)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六条 拨款银行凭批准的基建项目开工报告书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据以进场开工。对逾期不批复的,凭开工报告签收回条拨款和进场施工。
第七条 对擅自开工的基建项目,由有权审批开工报告的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有关开工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可通知拨款银行停止对该项目工程的拨款。
第八条 广州、深圳、珠海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书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0年6月8日起施行



1990年6月8日

关于做好汛期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汛期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5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预报,江淮、江南、华南等地今年汛期降雨将明显多于历年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2号),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抗洪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在继续抓好抗震救灾的同时,统筹兼顾,科学调配力量,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防灾防损、抗灾救灾和灾后理赔各项工作,真正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要根据受灾地区灾情,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灾情处置工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把防汛抗洪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二、要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各单位要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把灾前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共安全和保险常识,强化防灾防损意识,引导企事业单位自觉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气象、交通、应急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当地汛期气象、水文预报信息。要充分利用保险机构网点优势,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将防汛信息通报被保险人。要及时掌握被保险人的防汛准备情况,深入细致排查保险标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帮助其消除隐患,把灾害事故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在城市地区,要在防御可能的江河洪水的同时,重点做好已保险的财产防损工作。对重点地段、重点保户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汛前检查,提醒保户加固围墙、备好挡水闸板和沙袋,保证排水沟渠的通畅,保证排水设备的充足、完好,并将重要客户防暴雨内涝的责任落实到人。要及时向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及时发送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提示其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防止因水淹出险。

在农村地区,要重点关注已保险的农作物和畜禽防损措施情况,尤其是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和农房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开展有效的保险服务,及时将防汛抗洪的减灾知识传递给农民,并协助其及时有效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自救工作。

三、要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保户服务的宗旨,想保户之所想,急保户之所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和保险理赔服务工作。要针对暴雨天气中事故高发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增配相关人员和设备,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报案电话畅通,保证人员及时到位。要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改进理赔服务方式方法、提高理赔效率,对因暴雨洪涝灾害产生的报案,如与政府发布的暴雨洪涝灾害通报时间相符的,应免于提供气象证明材料。要加强对基层公司重大灾情赔案处理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有关保监局要组织、协调辖内各公司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积极指导各公司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方式,确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