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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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2001-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
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
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
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
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
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
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
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
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
%×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
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
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
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
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
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
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
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
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
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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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为了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国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为此,特作如下
规定:
一、“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二)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加刑的法定条件,提出建议的程序,法院裁定或审判结果;
(三)对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准假探亲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及结果;
(五)罪犯伙食费、医疗费、被服费的标准及开支情况;
(六)对罪犯实行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奖惩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七)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结果。
二、“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
(一)公告、明示。对前条规定的公开内容,要分别张贴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处,便于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有关内容,参与监督。
(二)公布举报电话。各地监狱管理机关要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并设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及时处理。
(三)设置举报箱。各监狱管理机关要设置举报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交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四)公布领导接待日。各监狱管理机关领导的接待日,要向社会公布,按时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五)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进行不记名问卷抽样调查,了解监狱执法情况,搜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聘请执法监督员。各监狱管理机关要在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执行刑罚的情况,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对“两公开、一监督”的组织领导
(一)各监狱管理机关要把“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监狱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三)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把监狱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纳入工作检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确保执法活动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1999年7月8日

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南沙经济区的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参照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赋予南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下列经济管理权限。
一、南沙经济区实行计划单列。
区内项目审批权限:除楼堂馆所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生产、经营和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二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制单位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
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委托区管委会代发。
三、区内自用物资的进口,除机电产品和国家及省管的商品外,由区管委会审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经济业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区管委会审批。
四、区管委会可以按国家规定审批确认区内产品出口型企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区内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型企业。
五、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市依照审批权限分批批给区管委会掌握,委托区管委会在批出的土地内自行安排使用。
六、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区内投资项目,其土地使用,由区管委会核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
七、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由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区管委会核发。
八、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区内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招标、议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区内的房产登记。
九、区内各类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权由区内税务部门按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区内企业注册登记由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经济区内机构设置原则上由区管委会自行决定,如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征求主管部门的同意。人事审批权下放给区,需调入干部、技术人员,由区管委会直接审批调入。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服务。
十一、经济区设供电管理机构,其职责权限参照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凡委托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权限,如超过番禺县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均需报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199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