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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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的重大项目。
  (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经济集约化发展,科技含量高,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大型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计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根据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计委对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报送的项目,符合选择原则的,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项目方案。
  (三)年度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计委公布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或报批工作由市计委负责,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任务书进行编制。
  (三)按程序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审批或报批。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任务书进行编制。
  (三)编制工作完成后应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论证,如评估报告提出的投资额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相差10%以上,或由于技术论证深度不够等原因,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编制。
  (四)评估通过后,由市计委按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或报批。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委托任务书进行设计。
  (三)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程序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经审查论证后,其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相比超过10%以上的,必须对该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分管计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负责总体协调,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商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工期确定,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平衡计划。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项目投资业主委派。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应依法划定。在建设单位备齐有关申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法定资料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需修改规划红线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市国土部门应协助做好征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及补偿价格严格按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提价。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和投标资质。
  (二)中标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其中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讯和用水、用气的需要,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有关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确保供应。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贷款的金融机构报送项目建设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审计单位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股东单位,必须保证资金按工程进度到位;逾期不到位的,市政府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安排同步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验收: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决算等进行单项验收。
  (二)完成所有的单项验收并进行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三)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运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书,并报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挪用、截留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及财政部门追缴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建设、生产,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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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江府[2001]18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引导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并带动我市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优惠规定

  一、投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软件产业,市政府规划建设江门市软件园实体区域,支持软件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凡在市软件园区创办的软件企业,需使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可优惠至当期园区标准价的50%。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开办软件企业及与 我市有关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发展软件产业,凡在我市投资软件产业的外来投资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为江门市荣誉市民。

 第二条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壮大。

 “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市软件园软件企业贷款贴息、重点软件项目开发补助、软件产业化项目扶持,并可通过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使用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软件园内企业向市计划局申报 ,由市计划局会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软件开发项目列入省以上技改和科研计划的,优先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第三条 为软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具有良好市
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凡符合证券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有
关部门应优先予以推荐。


 二、规费优惠

 第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在市软件园聚集,对在市软件园开设的软件企业,
实行各项规费优惠。

 电话及专线材料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50%,通讯电路租用费比园
区外降低30%,电力增容费分两年缓交。

 堤围防护费按省定最低标准征收 。免收软件企业生产场地市政建设配套
费、人防工程配套费、市区车辆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园区内软件企业规模,政府免费提供合理面积(250平方米以内)的开
发办公用房3年。新软件企业创办后3年内 ,为主要管理人员和软件开发人员
在软件园生活区免费提供住房 ,期满后购置开发用房及生活配套用房的企业
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三、税收优惠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对进口
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
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
每月扣除4000元的各类补助及开支。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软件企
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
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列支。


 四、出口贸易及出入境优惠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为软件企业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 ,外
经贸部门要优先安排软件企业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一条  为适应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需要 ,凡到我市投资创办软
件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给予免费办理往返港澳
特别通行证,并优先办理出境考察、学习、学术交流等签证。

 第十二条  创办软件企业及受聘于软件企业的外籍人士 、留学人员,公
安、外事、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及居留、劳动就业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外经贸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其认证费用 。市软件园区内 出口型软件企业认证费用除争取上述支持外,市财政另给予适当补助。


 五、收入分配及奖励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发明者及贡献者作价入
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利润可按规定比例折股分配。

 第十六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市政府每年在用于科技奖励的资金中,专项安
排对通过评审确认的重大软件成果主要研制人员直接给予奖励。

 六、人才吸引与培养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市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开办软件专业和软件技术培训班,教育部门在专业设置、招生 、管理上提供服务,并在教学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我市建立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八条  进入我市从事软件开发的软件系统技术人员,凡经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组织认定拥有实际应用前景的软件成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人事部门审核,安排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我市落户,并一律免收入户费用,其子女优先安排进入我市重点中小学就读。

  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的 ,享受国家及本市对软件
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安、外事等部门简化其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经公安部门批准入籍的外籍人员及 中国籍留学生在我市从事软件行业者如需
入户本市,参照对国内软件人员优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到我市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 ,可享受市委、
市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制定的优惠政策 ,对其中成绩
特别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作个案处理,给予更大的重奖。


 七、采购事项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
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
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一条  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含网络工程等),如需外购应
用软件或系统 ,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优先采购市软件园软件企业的产
品及服务。


 八、软件企业认定和行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我市软件产业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建
立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  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由软件行业企业认定机构
提出初选名单或年审结果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 ,并由信息产业局会市财政、
税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后 ,软件企业可持有效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
手续并正式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产业优惠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 含基
础元件)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除比照享受我市鼓励在台商工业园、高新
技术工业园投资若干规定及本规定中软件产业优惠外 ,市政府将视个案给予
更大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
片) ,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
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 ,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
软件企业享受我市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我市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市税务部
门意见后确定。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不分所有制性
质,均可同时享受国家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和本规定 ,凡进入
江门市软件园的软件企业享受本规定划定的园区特有优惠。

 第三十一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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