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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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普通建筑中的家庭住宅、小型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和其他非重点防火单位的零星装修(以下简称小型零星装修),其设计、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户主、业主和施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设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设计、施工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消防安全依法实施监督。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设计防火管理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建设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在资质审查中,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变配电房、通风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商场、宾馆、车站、机场、码头、邮政电信枢纽等公共场年,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必须按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
具有相应防火性能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九条 装饰装修和电气设计必须符合电气设计规程要求,设置在吊顶、夹层等隐蔽部位的电气线路必须穿入金属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内蔽护。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技术标准,选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设备,必须是经省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必须将设计文件按规定报送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核。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有关防火规范对设计单位报送的装饰装修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三章 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经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在资质审查中,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现场防火值班监护人员,落实防火责任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焊接、电气、喷涂、油漆等特殊工种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定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七条 施工用电应到有关的配电房或供电所办理用电手续。施工中不得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书的电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进行其他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炉灶、火源、吸烟点、焊接作业点实行动火票审批制度,由施工单位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签发动火票。重要场所的动火报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期间不得对外营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营业的,应报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许可并采取防火措施。
装饰装修可能危及毗邻单位消防安全的,应采取分隔、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施工不得降低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不得防碍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头、火灾探测器、疏散诱导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工程业主应向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时,对防火设计的执行情况和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验收。装饰装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方能投入使用。
小型零星装修竣工后,由户主或业主自行验收;工程量大、消防技术复杂的,也可申报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帮助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建筑物,装饰装修竣工后,必须落实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单位,并签订管理维护的书面协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或转让、转借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国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防火设计的,或者选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设备是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未经防火审核即施工或者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中不落实消防责任制造成火险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火险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小型零星装修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划分,由省公安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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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技[2007]1349号


教育部、委属各高校、各共建高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工作,现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和凝聚高水平国防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型实验研究基地。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防特色和新兴学科发展需求,开展国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撑国防重点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受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立项申请,审核批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第五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简称学科实验室)主要依托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共建院校、教育部所属高校以及军队院校建设。学科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应落实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为学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撑学科原则上是国家重点学科,对于国防科技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学科专业,可以是省部级重点学科;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防科技发展需求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

  (三)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潜在的国防应用价值;

  (四)具有承担高水平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国家级国防重大基础科研任务的潜力;

  (五)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创新氛围;

  (六)具备开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和条件,具有完备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七)是依托单位的科研实体,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八)依托单位能够为学科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保证学科实验室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申请单位填写《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并由主管部门(单位)报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申请的,直接向国防科工委上报。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择优批复立项,批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正式投入运行。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立项批复,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为学科实验室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改善实验室科研环境和条件,保证学科实验室必要的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并在运行管理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根据立项批复,建设一支专业配置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创新活力的科研队伍,加强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凝练研究方向,在已批复的研究领域内积极承担国防基础性科研项目,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如需变更名称和调整研究方向,应在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学科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批准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主任负责学科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学科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学科实验室的学术交流。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实验室主任关于学科实验室工作的报告。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学科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学科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列入依托单位人员编制,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报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研究制定本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承担本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任务。依托单位应设立实验室基金,支持学科实验室开展创新性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应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学科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科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所在学科实验室的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学科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及成果的,在发表的论文、专著上均应署学科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及权属、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六条 学科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用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学科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对学科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凡正式运行两年以上的学科实验室均应参加每四年一轮的评估。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参加评估的学科实验室,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评估优秀、合格的学科实验室,继续保持其学科实验室资格,国防科工委将结合国防学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择优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实验室,取消其学科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努力营造严谨、求实、创新、和谐的学术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

  附件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依托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依托单位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单位总资产、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

  二、需求背景

  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内外该学科的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国内相同(或相近)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及研究条件和实力。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

  国内外影响和地位;“十五”以来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动学科发展、解决国防科技关键技术等方面的贡献。

  五、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现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研究团队的建设,研究生培养情况。

  六、已具备的科研条件

  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

  七、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

  开放合作、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八、发展规划、预期目标与水平

  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

  九、专家意见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1. 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

  附件2. 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3. 实验室近5年来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件4. 实验室近5年来获得的重要奖项清单

  附件5. 实验室近5年来取得的重要学术专著、论文、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其中专著不超过10部,论文不超过30篇)


论 会 计 的 精 神

什么是会计?有观点认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定期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注1]。”如果我们用“语文”的方法,提炼出句子的主干,则这一概念可以表述为:“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更简捷一点则:“会计是活动”。据此,我认为这一概念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会计具有统一性。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和做账,在全国都基本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可以超越国界而达到全球统一。而活动不具有这种属性,也许有人会说篮球、足球是活动,同样具有统一性,但我认为,这种“活动”,统一的是游戏规则,而并非活动本身,如果统一的是活动本身,就意味着所有参加的人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参加同一活动,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最起码的一点,这种“活动”,其规则就限定了参与的人数。

2、会计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都是确定的。例如我国《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第17条就规定:“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而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仍以足球为例,比赛开始后,只要不违反游戏规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变更自己进攻或防守的程序和方法,任何人无权干涉。

3、会计具有强制性。即任何企业都必须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那怕未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和企业,也要委托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人员对其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就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而不进行账务处理是无法编制财务报告的。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因为我至今还没有找到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曾规定有哪项活动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参与的。

4、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利用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活动,我们通常称为“执法”,但如果我们把这种执法活动与法律、法规本身混为一谈,那简直是非常可笑的。这一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把利用会计技术、会计方法等进行经济管理的活动与会计本身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会计不是活动,也不可能是活动。那到底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制度的集合体。据此,我们可以把会计的概念表述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定期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系列制度、方法的总称。”

我认为会计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会计,也可以称为纯粹的会计,就是指会计的核算、反映、监督这三项基本职能。广义的会计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账簿该如何设置、该采用什么样的记账方法、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制作会计报表以及应当设置哪些会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等,具体来说,就是还应当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说已经融入并贯穿到所有的会计教科书当中,如果我们脱离了这些法律法规来学习会计,是根本不可能学好的,或者说即使学了也是没用的,至少在我国境内是这样。

既然会计是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的价值何在?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何在?即通常所说的,为什么要制定这种制度?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所谓的会计的精神。换言之,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些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真的仅仅是这么简单吗?

其实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共产党也不反对这一理论。我国《宪法》第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注2]。所谓专政是指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注3]。而所谓的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依靠力量[注4]。可见,几乎所有中国公民都可以说自己是人民,哪怕是犯罪分子,在他犯罪之前和刑满释放后,也同样可以说自己是人民。于是我们可以说这种专政是事后的专政。而从法的原理上来说,犯罪分子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并不等于没有法的强制力),如果他受法律约束,他就不会犯罪,这就是所谓的“违法的人,其行为是不受法约束的”。可见法最终是约束了人民的行为,因为一旦人民的行为不受法的约束而超越了法的界限,就由人民变成了敌人。会计法等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法”,当然也不会例外,当然也就是国家用来约束公司、企业以及会计人员的工具。这就是会计法律、法规的本质。

但为什么要进行这种约束呢?不可能是凭白无故的,肯定是有原因的,但具体是什么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会计和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其实,在人类社会生产的过程中,一开始,特别是在文字产生以前,由于生产的规模很小,人们是不对生产进行记录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开始在绳子上打个“结”来记录生产中的一些事,这就是“结绳记事”,由于这种记录方法的相似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这种记录容易混淆和忘记,慢慢的人们用一些简单的符号来代替之,符号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文字”,但这时的记录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对些重大事项的记录上,这种记录的进一步细化,扩张到了投入和产出的数量的记录,于是产生了“数字”和“计数法”,数量记录的发展,演变成了数量的“计算”,简单的“加减运算法则”应运而生。从生产的属性上来看,由于边角废料的存在,产品的绝对数量总体来说是呈减少的趋势,这就是损耗,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产生了“成本”的概念和观念,“计算”也就相应地变成了“核算”。但这时这些记录等工作,基本上是由生产人员作为一种附带性的工作来进行的。随着生产的进一步扩大,这些工作从生产中独立出来,于是产生了“会计”和“会计人员”。但这时的会计基本上是由业主自己进行的,随着雇佣劳动的出现,会计便增加了“监督”职能,当业主把会计交给其他人去做的时候,会计人员便承担起了向业主反映情况的工作,于会计便产生了“反映”职能,现代意义上会计报表制度,实际上就是反映职能的发展。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会计的记录、核算、反映、监督等基本职能(有的书上也将记录职能归入核算职能)的产生过程。但直到这里为止,会计仍然是狭义的会计,是纯粹的会计,仍然是生产经营者自主的会计,国家基本上是不参与的,也没有参与的必要。

而国家又是怎样参与到会计中的呢?这又得从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税收最早是采用实物形式缴纳的,如英国的羊毛税,法国的兽皮税,瑞士的麻布税,北美的牦牛税,我国古代所谓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史书上记载的周代的“九贡”都是实物征收形式,宋代实物收入的内容更广泛而具体,分为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仅谷类就有71种之多[注5]。这种实物形式的税收就必然要求税率只能采用定额税率,所谓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注6]。说简单点,就相当于“一亩地纳多少粮”。这种税收形式可以说是原始的、粗放的、不精确的。因为直到此时为止,人们收入的多少和国家的税收的多少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国家也就基本上不参与会计,使得会计仍然处于“纯粹的会计”的阶段。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大量的出现,并越来越成为国家经济的主导力量,这就是由农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这就向传统的“定额税率”的税收形式提出了挑战——由于公司、企业的个体差异非常大,不象土地一样可以用面积为衡量标准,不可能让每一个公司、企业都交同等的定额税,但不对公司、企业征税,国家又不甘心,于是,以收益为征税对象的比例税率应运而生。所谓比例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为等比例关系的税率[注7]。在英国最早兴起了对所得额的课税,一开始是为了应付由战争引起的庞大经费开支,只是一个临时性税种,随着战争的发生和停止而时兴时废,因此又有“战时税”之称,直到1874年才成为英国税制中的一个永久税种,以后相继被世界各国所采用[注8]。这样生产者和经营者收益的多少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就由原来定额税率制时的无关紧要变得息息相关,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性,连花草树木都知道向着有阳光的方向生长,何况是比花草树木高级千万倍的人呢?这就是利益。利益是人们需要的社会转化,它反映和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任何利益的背后,都隐藏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人们结成社会关系的动因是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注9],“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注10],因而,人与人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必然要体现为各种不同的利益[注11],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注12]。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中才有了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阶层利益、国家利益等形形色色的利益。由于社会的物质生产是一切其他生产的基础,人们的经济关系是一切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因而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也就获得了相对其他利益的基础地位,支配和影响着其他利益的发展。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与国家就是两种不同的甚至有直接经济利益冲突的利益主体,而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国家非但不创造物质财富,而且还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从社会索取物质财富,以支持其庞大的国家机器运作,这就是所谓的“税收”。

于是,公司、企业的老板,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在做账时多记录支出,少记或根本不记录收入,把盈利变成亏损,从而减少所上的税。这肯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不会得到国家的允许和赞成的,因为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目前,税收收入在我国家财政收入中已占95%以上,在日本占91%,英国占96%,美国占98%[注13]。而在我国的现行税制当中,仅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就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注14],加起来就超过了90%,而这些税种都是实行比例税率,可见,会计做账的真实性成了决定国家财政收入多少的关键环节,这就使得会计的规范化变得刻不容缓,于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方式逐步参与到会计中来,力图规范会计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慢慢的,就演变成了今天的样子。

在利益的驱动下,可以说,今天的会计,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会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渗透到了会计的每一个环节,会计的点点滴滴都是国家“人为”雕琢的产物。现在会计教科书上所说的所谓的核算、监督、反映等会计的基本职能无非是用来掩人耳目、混淆视听的,真正的会计的职能是国家征税、查税的工具。

第一,所有的会计制度,无非都是用来保障国家税收的,关于这点,不仅有《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保障,甚至纳入了《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你知道吗?这条所在的章称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在的节称为“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所有的会计技术、会计方法,无非都是用来为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稽查提供方便的,因为只要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如果摒除国家税收的因素,仅就公司、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言,那么所有公司、企业现在的会计人员、会计记录(如会计分录)、会计账簿等等,至少可以裁减一半以上,在一些小一点的公司(非上市的)甚至仅仅记录一下收入和支出也就可以了,但这样国家会同意吗?绝对不会!因为这样的话,你的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将无法查证,也就等于收益的多少无法核实,将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所以国家必然要求你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做到有据可查、有账可查,这就是国家为什么对现金管理得这么严的原因!基于这一目的,国家不断地为会计添枝加叶、添油加醋、添砖加瓦,使得本来很简单的会计不断地变形、变味、变态,变得越来越臃肿不堪、艰深晦涩和繁杂无比。为此,公司、企业每年不知要花费多少冤枉钱,真可谓“自己花钱为国家审查(税务稽查)自己提供方便”,而国家却坐享其成!

第三,我们知道,现在国家对社会上的很多行业都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也称执业资格证制度,例如电工证、钳工证、执业药师、执业医师等等。但是,这些资格证多半不是从事这些工作所必须的,而仅仅是工资晋级的依据和需要,有的资格证甚至还要求从事相关工作一定年限方可报考,例如,一个中专毕业生,如果想报考执业药师的话,必须从事相关工作七年以上。而会计则完全不同,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证方可从事。或许大部分会计人员只知道国家既然这么规定就照着去做,而不问为什么?其实这一样是为了国家税收!所以,会计人员的学习,才是真正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因为国家的建设资金来源于税收,而会计人员的学习无疑是加强税收的保障)!所有的会计人员啊,你知道你在为谁辛苦为谁忙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会计的精神表述为:会计是一种制度,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企业的做账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其价值可以等同于税收的价值。

结语:国家具有对内维护阶级统治、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对外抵御外敌入侵的基本职能,所以需要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构,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要维持这一庞大的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无时无刻都需要钱、需要经济支持,而如前所述,我国95%的财政收入来自税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要税收的存在,等于不要国家的存在,税收的重要性可以等同于国家的重要性。所以,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们也完全可以正大光明,但几乎所有的会计教科书都只告诉我们该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告诉我们为什么这样做,以至于很多会计人员对此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连《会计法》也对本文所说的“会计的精神”闪烁其辞,我真搞不懂,我们到底怕什么?

在当今的会计理论界,其实务领域的理论非常的发达,但在思想领域的理论却是一个空缺,希望本文能对弥补这一空缺有所增益!

作者:余秀才(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