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9:49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金征集办法》、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按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二)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收费、取费;(三)全民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及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
基金和预算外收入;(四)城建、公用事业等筹集的配套建设资金。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要根据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精神,由财政部门实行计划管理。一是单位自收自支,实行计划管理。即部分事业行政单位收费和企业依据规定提取的各种基金,本着“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使用单位申报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
财政部门审批并监督使用。二是对部分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统管收支。其中包括:(一)各委、办、局(公司)、室、处集中的各种专项基金、收取的管理费和各项收入;(二)部分事业、行政单位管理性质的收费及劳务收入和按规定的取费;(三)部分预算外企业税后留利和提
取的更改、大修理等基金;(四)城建、公用事业、中小学校舍等建设配套筹集和收取的各种资金。
具体单位和资金项目如附表。如需增减,由财政部门下达通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需分别在各专业银行开设专户。凡纳入财政“专户存储”预算外资金的单位,要做到收支两条线,分别在各专业银行建立收入存款专户,不得隐匿不报,不准坐支,不准截留。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收取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国务院、省、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标准、留成比例规定执行。新增设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的各种专项基金),要按规定用途、标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或实物。
第七条 凡用预算外资金搞自筹基本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均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处理,并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计划部门和“控办”据以审批。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要坚持先存后审、先审后批和上半年存款,下半年使用的原则,提前将款存到建设
银行。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集中的各项资金,各事业行政单位(含差补单位)收取的费用,企业单位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以及有关单位的集资,都要编制年、季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收支计划核准后,转报各专业银行一份,由各银行监督开支,控制计划外支出。对
未经批准违反规定乱支乱用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九条 各单位对预算外资金要严格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报表,做好记帐、核算,报帐工作。
第十条 为了切实管好预算外资金,各主管部门要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银行、税务、物价、审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凡批准新增设的预算外单位,需要在银行开户的,要经财政部门签署,银行方予办理。税务部门要实行税务监督。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共
同审查与监督收取费用标准。审计部门要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各主管部门也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在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财政、财务部门职责,起到监督指导作用。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各种预算外资金隐匿不报、私自坐支、截留私分和不纳入“专户”存储以及弄点做假、转移资金的,要分别不同情况,没收部分或全部存款,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依本办法的原则,制订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专户存储”资金项目表
资金类别 单 位 名 称 资 金 项 目
一、主管 市机械工业局 按单位不同情况,分别有留利,
部门 市电子工业公司 各种专项基金,提取管理费及其
集中 市冶金工业公司 他收入等
的各 市一轻工业局
种资 市二轻工业局
金 市物资局
市城建局
市房地局
市公用局
市一商局
市二商局
市粮食局
市交通局
市石油化工局
市汽车工业公司
市仪表工业公司
市煤炭工业公司
市纺织工业公司
市建材工业公司
市农机管理服务总

市民政工业公司
市长港豪化时装有
限公司
市文化局
市广播局
市科委
二、事业 市房产经营公司 房租
和行 市房地局产权处 土地使用费、换建费、服务监督
政单 手续费
位管 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设计费
理的 市建筑设计院 设计费
资金 市工业开发设计院 设计费
市动迁办公室 动迁费
市建筑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理费
市建筑工程定额站 定额测定费
市蔬菜副食局 菜田补费
市商业服务网点办 商业网点建设费
公室
市节水办公室 给水工程建设费、加价水费

市交通大队 监理费
市交通大队司机考 司机培训费
试场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民间运输管理理费
市交通监理所 监理费、养路费分成
市各种科技咨询服 科学技术服务收入
务单位及主管部门
市科学技术开发交 科学技术服务收入
流中心
市职工技术协作委作委 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收入
员会
市劳动服务公司 劳动调配费

市人才开发中心 培训费、咨询费、设计费、交流费等
市就业训练中心 培训费
市锅炉压力容器检 锅炉检定费
定所
市劳动保护研究所 科研设计费
市第一计量检定测 计量测试费
试所
市第二计量检定测 计量测试费
试所
市委生产办公室 集中所属生产单位收入
市校办工业公司 集中校办工厂的各种收入
市体育馆 场租、门票收入
市工人文化宫 场租、门票收入
二、预算 市热力公司 折旧、大修,发展生产基金
外企 市民政纸制品厂 发展生产事基金及其他收入
业发 市纺织加工公司 ”
展生 市纺织工业供销公 ”
产基 司
金等 市煤炭工业供销公 ”
及其 司
他收 市工业供销公司 ”
入 市农机工业供销经 ”
理部 ”
市物资技术协作公 ”

市汽车工业供销公 ”

市电子经济贸易公 ”
司 ”
市冶金工业供销公 ”

市乡镇企业供销公 ”

市广播电台服务部 ”
市供销集运站 ”
市军用饮食供应站 ”
市文化局广告公司 ”
市春城剧场 ”
四、各种 市煤气公司 东郊煤气集资、煤气管网配套费
社会 市中、小学集资办 教育集资
集资 公室



1985年12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25日  财会[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投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投资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定向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03 短期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
  (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原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短期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短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

1212 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已接受的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价值。
  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取得的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待处置流动资产;
  (二)待处置固定资产;
  (三)待处置股权投资;
  (四)待处置无形资产;
  (五)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从债务单位取得各项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投资公司对待处置资产不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对于取得的待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置股权投资)。
  公司取得待处置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对待处置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处置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1403 长期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
  (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长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长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已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长期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长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

1903 定向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或有关部门无偿划拨给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其他投资。
  三、投资公司收到定向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在进行定向投资时,按照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公司取得无偿划入的投资项目时,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四、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债权投资”应按期计提利息。
  五、本科目应按照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及无偿划入的各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

1904 待转投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二、投资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结转的因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前期费用。

5103 股权转让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所实现的净收益。
  二、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定向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定向投资--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转让股权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4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短期委托贷款--应计贷款本金”科目,或借记“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长期委托贷款--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转作表外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
  四、本科目按贷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5 委托管理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接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管理其投资项目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公司取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委托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
  二、公司计提或发生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一)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二)本办法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调整了部分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1.关于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项目补充和调整:
  (1)在“短期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短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2)在流动资产项目内单列“待处置资产”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各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
  (3)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长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长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4)在“长期投资合计”项目上增加“定向投资”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定向投资的账面价值,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不包括“定向投资”项目。
  (5)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其中:待转投资费用”项目,反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投资费用。
  2.利润表(会企02表)格式如下: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10-caikuai0414-1_20050701.jpg

四、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投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收益总额。本项目根据“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股权转让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股权转让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委托管理收入”项目,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接受国外集团公司的委托,管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而取得的国外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委托管理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8.“营业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财务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对各项借款按规定的适用利率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日常活动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7.“所得税”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净利润”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三)本表主要变动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
  ①收回的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与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
  ②收回的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收回的各项债权投资本金,包括各类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①收到的存、贷款利息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各项定期存、贷款利息,包括本期收到的存、贷款利息和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贷款利息。
  ②分得股利和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包括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当期实际收到合作投资收益也在本项目反映。
  ③股权转让收到的现金净收益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转让股权收到的现金收益。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置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还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收益以及遭受灾害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等。
  如处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金额较大,应做出说明。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
  ①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②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发放的委托贷款等本金和各种债券。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金额较大,应做出说明。
  2.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增加资本所收到的现金。
  (2)借款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外,发生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应做出说明。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借款、偿付公司到期债券等。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以及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作为其中项单独反映。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以外,发生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如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应做出说明。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