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仲珍等诉王松泉返还财产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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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仲珍等诉王松泉返还财产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仲珍等诉王松泉返还财产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浙法民他字(101)号《关于朱仲珍等人诉王松泉返还财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报告材料看,双方争议的《抱经堂藏书图》两幅,原为已故朱遂翔经营旧书业时所收藏,后存于朱的学徒王松泉之处。朱去世后,1987年10月前,朱的子女朱仲珍等曾向王松泉多次索还该图未果,遂持其父1962年所写的内有“私自保存,传之于子孙”内容的家书为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松泉返还。据此,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在王松泉不能提供该画由朱遂翔赠与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所争议之图应返还朱家。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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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21日,能源部

《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经全国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会议修改定稿,现印发你们施行。施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可文告部政策法规司。

附: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结合电力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联合公司、总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公司)、市、地、县供电局(电业局、电力公司)、大中型电力生产、施工、设计、科研、机械修造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法律事务机构,按照精干、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置。
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计划单列市供电局(电业局)、水电工程局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一个现有机构,冠以法律事务机构名称,行使法律事务机构职能。
市(地)电业局(供电局)、大中型电力生产、施工、机械修造等企事业单位根据职能需要,可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明确一个机构兼管。
县供电局(电业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指定一个机构兼管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 电管局、省电力局、电业局(供电局)的法律事务机构,同时承担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工作,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应报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法律事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职称按照国家经委《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电管局、省电力局、电业局(供电局)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为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使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归口管理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或废止工作,归口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参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承担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合同,参与重大经济、技术、涉外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四、办理或协助有关机构办理本单位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和生产许可证等法律事务。
五、开展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办理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处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调查研究电力立法和执法情况,并开展有关课题研究。
七、配合有关部门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职工法律意识。
八、办理其它与本单位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其他电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可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职能,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法律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在电力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受过连续五个月以上的省、部级以上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
第八条 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应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图书、资料,保障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罚,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各法律事务机构应进行每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安[2003]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内容不统一、针对性不强、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我们制订了《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2003年12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

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现实危险和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避免和防止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方案和行动计划。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1应根据本单位危险源的特点编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救援措施、避险要领应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结果。
2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3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6需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7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8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三)应急预案制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针对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含信息)、程序和行动计划的文件化过程。预案的制定应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危险源评估。通过辨识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确定危险(危害)类型。
2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是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类型进行分析认定,从而科学地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产生危害的大小,以此作为制定事故应急措施的依据。
3制定应急措施。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事故危害等,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无法直接施救或可产生较大次生灾害的事故要给予特别关注,制定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防止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4根据事故应急措施需要,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方案。主要包括抢险器材设备、人员防护装备、通讯设备、救护器材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5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方案,并明确职责分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在发生事故时能根据事故状况实施有效的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护等工作。
6分析确定需社会救援的事项。为了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社会救援支持,应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确定需要社会救援的事项,纳入预案管理。
7制定有关人员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为使应急指挥人员和救援队伍掌握应急指挥与救援要领,危险岗位工作人员掌握事故状态下应急抢险或避险逃生的要领,应研究制定相关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
8形成预案。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审批后,作为执行性文件。
企事业单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集团公司、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案措施的落实与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后,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预案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是保证一旦发生事故,预案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演练的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与接报。包括第一时间的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的报告;事故单位接报响应;事故单位向当地政府及其应急保障系统报告,请求外围应急救援支援及其接报响应。
2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现场应急抢险或避险。
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部指挥与抢险。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工作;通知各有关应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排险、疏散、警戒、救护等相关工作。
4调用物资。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医疗器材、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根据演练考核标准,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补充完善预案。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针对行业、地区或所属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掌握和报送事故信息,及时协调抢险、救灾、救护等工作而制定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和行动计划。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由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军工集团公司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各部分职能
1组织领导机构。
2办事机构。
3明确事故应急响应职责。
(二)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1各类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2通讯方式和通信联络体系。
3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4重大指令下达程序。
(三)事故分级响应指挥调度程序
1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2特大事故响应程序。
3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四)应急响应终结
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2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3事故应急情况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