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重点口岸地区出口骗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一些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假出口、假报关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危害极其严重。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以各口岸地为重点开展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这场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是一场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重大斗争,并且涉及当前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一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和当地党委的部署,积极行动,调配精干人员,充实审判力量,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二、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一协调行动。对尚未起诉到法院的重大案件,要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掌握案情。一待案件起诉后,要抓紧时间,及时审理,加快办案进度,依法尽快审结。
三、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出口骗税犯罪分子。对于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对其中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犯数罪的,要依法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各级法院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宣传报道。通过审判案件,广泛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税制教育,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同这类犯罪活动作斗争,尽快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五、各高级法院对本地查处的这类案件,特别是大要案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最高法院,以利统筹安排。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16日 水利部 水资源[200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黑河流域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流域内人民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河流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总量控制,并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流域内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
第四条 黑河水量调度依据国务院审批并由水利部以水政资[1997]496号文发布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进行。
第二章 调度原则
第五条 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年用水量,根据年度黑河来水量(莺落峡断面水量),依照水利部《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中规定的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丰增枯减。
第六条 黑河干流以莺落峡、正义峡水文站分别作为进入黑河中游和下游水量控制断面。
第七条 黑河干流各河段水量,以上游来水量和断面下泄水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
第八条 黑河水量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调度方式。
第三章 调度权限
第九条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编制,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黑河干流年内各时段水量调度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制定,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负责实施。
第四章 用水监督
第十一条 黄藏寺、莺落峡、正义峡、哨马营、狼心山等水文测站按下列时间及要求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水情资料:
1.每月1、11、21日电报旬的平均水位、流量和来水总量;
2.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每日8时30分前电报前一日平均水位、流量;
3.每月5日前按水文资料整编要求,报水流沙月报;
4.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达到刊印标准的所有项目的水文资料。
第十二条 黑河水量调度计划的执行,由黑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由黑河流域管理局、甘肃和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派员组成黑河用水监督小组,黑河流域管理局出任组长,在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取水口的水量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应于每月5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月各取水口引用水量报表,11月10日前报年度引水量报表。逐步建立水量调度监管系统,做到及时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定期向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发布黑河干流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及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