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2:14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2003年4月3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1991年5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澜沧江的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保护范围:系指澜沧江流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188公里的水域和沿岸的自然资源。
澜沧江一级支流勐往河、南果河、勐养河、纳版河、流沙河、罗梭江、南阿河、南腊河等河流的保护,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把澜沧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坚持在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保护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方针。逐步恢复澜沧江沿岸的植被,加快航运、水利、旅游等事业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澜沧江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以及一切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破坏澜沧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水域保护

第五条 水域保护范围:自治州内澜沧江的水体、河道、河床、堤岸,及一切航运、水文、水利等设施和无堤防的江段,其保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确定。
第六条 在澜沧江水域内禁止一切有损于河床、堤岸、自然景观的行为。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县以上水利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
(一)采石、挖沙、取土、采矿、淘金;
(二)爆破、钻探;
(三)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七条 在澜沧江水域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水域内构筑任何建筑物。
第八条 在澜沧江保护范围内不得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水;不准向水域内倾倒尾矿、垃圾、废渣等废弃物及有毒物体;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业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九条 在澜沧江航行的一切船只,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废油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澜沧江水域内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等酷鱼滥捕,以及措杀国家列入保护的水生动物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澜沧江水域范围内的一切航运、水文、水利、环境监测等设施。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水文监测和水质化验,为澜沧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 防护林的保护及管理

第十三条 澜沧江防护林的范围:澜沧江沿岸非平坝地段第一道分水岭以内。
第十四条 澜沧江保护范围内的防护带,要认真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严防山林火灾,搞好森林病虫防治。
第十五条 本条例颁布实施前,一切单位、个人经批准在防护林带内种植的橡胶、茶叶等长期经济林木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大。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的经济林木,可按林地权属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要编制采伐方案,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禁止皆伐。
第十六条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禁止种植粮食和其它短期经济作物,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种植的,必须退耕还林。对耕地确有困难的少数村寨,由县人民政府在防护林带以外给予适当调整;确需继续耕种的,应在澜沧江非平坝顾段1000米以外,坡度在25°以下,并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澜沧江主管部门批准。
澜沧江防护林带内退耕的土地,由林业部门作出规划设计,能自然还林的实行封山育林,不能自然还林的,按照林地权属,进行人工造林,限期恢复森林植被。
禁止在澜沧江的江堤坡面从事一切危及坡体稳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澜沧江沿岸的重要自然景观,溶洞、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应严格保护,禁止砍伐和破坏。
第十八条 澜沧江防护林带为禁猎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四章 水域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经济实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参加澜沧江的开发,建设适应经济发展的航运事业,建设电站及其它水利工程,发展渔业生产等。
第二十条 澜沧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澜沧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综合考察,作出总体设计,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澜沧江水域,从事航运、旅游等经营活动和进行科学考察等活动,必须向澜沧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澜沧江资源,应当服从澜沧江开发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设立澜沧江管理委员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澜沧江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条例 的规定;
(二)各部门在澜沧江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将工程建设方案送澜沧江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落实对澜沧江的管理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澜沧江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澜沧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环保、交通航运、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澜沧江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为澜沧江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评定,澜沧江管理委员会同意,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保护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澜沧江水体严重污染的;
(三)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单位或个人在澜沧江保护范围毁林开垦,破坏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环保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水污染防治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渔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收其捕捞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各项禁止性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或者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毁林开垦视同滥伐林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及对策

常帧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在推行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四大难点”,即一是具体目标确定难,二是工作目标量化难,三是目标分解到位难,四是绩效考评兑现难。这“四大难点”严重影响绩效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要解决“四大难点”,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锐意创新,注重实绩,构建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目标激励型绩效管理制度;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地制定目标;三是要层层分解落实,合理分工协作,明确岗位职责;四是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五是要纵横结合,综合衡量,保障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绩效考评既是现代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以绩效为工作衡量标尺的目标管理机制,在检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考评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信性。笔者结合参与酒泉市检察院绩效考评工作实践,对目前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完善绩效考评办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 绩效考评 难点 对策


一、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问题

  绩效考评作为现代科学管理的尝试,它是以一定时间、空间内所要取得的最终司法成果和效能状态为主要职责依据和主要考评依据的目标考评责任制度。绩效考评在增强工作计划性、调动检察干警积极性、提高领导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善机关纪律作风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应。但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和检察工作的复杂性,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影响绩效考评公平、公正进行的亟需加以解决的难点问题。

1、具体目标确定难。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但是检察机关的具体目标没有统一的依据,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来确定,主要有公诉、反贪、反渎、侦监、民行等法律监督工作和综合工作。但是,由于各类检察工作都比较复杂,在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常常根据上级院的安排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与各类业务相关的工作和专项活动,这些业务工作和专项活动在年初制定绩效考评目标体系时并不能完全预测到,从酒泉市检察院考评情况看,有部分工作就没有列入绩效考评责任目标实施目标管理,导致有些部门和干警抱怨的“一年的重点工作没有列入考评”,从而给绩效考评工作带来困难。

2、工作目标量化难。工作目标只有量化,才能用尺度衡量。

  检察工作目标应是以法律和社会效果为主要参考依据,目标的大小高低必须有具体数值来表示,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执法、司法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受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执法、司法形势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波动性;即使是同一地区,刑事犯罪案件也经常有一定幅度的升降。因此,在制定具体目标时很难将所有工作任务表述为准确的数值。检察机关通常使用的“撤案数”、“撤案率”、“不起诉数”、“不起诉率”、“自侦案件结案率”、“不捕率”等等考评指标,在制定之初就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有些数据并不是检察机关和办案部门自身能决定的。从而在实践中,为了保证目标的最终实现,存在人为压低目标数值的现象,甚至有违法办案的情况,例如为了降低不起诉率,将部分不起诉案件作撤案处理等。客观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复杂多变,使得目标数值的确定缺乏准确可靠的依据,有些目标的实现还依赖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支持、配合。特别是检察机关许多岗位的工作还不能制定量化标准,难以做到量化表述。有的工作从绩效看是结果性目标,有的则是过程性目标,还有的是“结果”和“过程”兼而有之。然而,“过程”目标相比于“结果”目标而言,要进行目标量化是有相当难度的,有的“过程”根本就无法量化,只能进行定性描述。即使是结果性目标,有的也难以量化。目标量化不科学,就会导致弄虚作假、玩统计数字游戏等问题的发生,麻痹领导,危害决策,自欺欺人。

3、目标分解到位难。

  目标确定以后,应当根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各部门不同职责,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使全院目标变为若干个部门目标。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存在着以“业务交叉、工作联系”为特征的动态关联性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目标任务往往难以完全归结为某一部门承担,出现了“一个部门承担几项目标、一个目标由几个部门承担”的现象。如自侦工作,是自侦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但监所、民行等部门也有挖掘、提供线索、协助甚至直接参与破案的职责。破案率的高低,与自侦水平、部门配合程度、工作水平、技术装备情况等破案软硬件、环境因素都有直接联系。如把破案率低下的责任归咎予自侦部门,则显失公允。

4、绩效考评兑现难。

  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同,它们之间没有可比性,绩效优劣无法直观表现。这就使得绩效考评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可比性。因此,如果要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公平,往往就难以简单地对没有可比性的考评对象进行统一考核和做出比较评价,甚至考评根本无法兑现。如果忽略了考评对象所具有的一定的不可比性,只是简单地予以揉合加以考评,那么所兑现的绩效考评结果则难以完全符合实际(甚至脱离实际),从而也难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影响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进而造成绩效考评的激励效用丧失,甚至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其二,前期制定的绩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基层院和业务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年终不能实现,其中有一些因素属于不能由部门和干警主观意志决定的因素。其三,前期并未确定某项绩效目标,但在工作中根据形势的需要开展了某项工作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或物力并取得显著成绩,结果出现了年终绩效考评时奖赏无“据”的情况。


二、解决绩效考评难点问题的对策

  上述“四大难点”,直接影响到绩效考评在检察机关的顺利推行,妥善解决和正确处理好这些难点问题,才能避免科学的目标管理方法流于形式,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全面提高。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1、要锐意创新,注重实绩,构建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目标激励型绩效管理制度。

  任何一种管理机制的建立,其所实施的任何一种管理制度和方法,都应与其管理的对象相符合。检察机关在引进绩效考评的同时,必须根据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自身的特性,认真研究探讨这种机制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使它能够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总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目标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简便、注重实际绩效,不搞繁琐的、形式主义的东西。这套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改革内部机构设置、相应调整部门职责、明确干警个人岗位职责、制定和完善与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相配套的目标决策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目标检查考评制度、绩效目标奖惩制度、目标保障制度等,根据目标要求,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以取得最佳社会效益。为保证这套制度的正常运行,要在检察机关政工部门设立有权威的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强有力的目标绩效管理干部,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方法,使考评工作制度化。

2、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地制定目标。

  制定目标是检察目标管理工作中关键的一环。合理、科学地制定目标,可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方向,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反之则会产生不良的负面作用。要根据历史和现状,推断未来发展趋势,增加目标的准确性和预见性。目标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避免将部门和干警客观通过努力工作不能实现的目标纳入考评。目标制定还要尽可能明确具体、科学合理,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提出明确的质的要求。但是,也不能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科学化、量化。对于不能制定量化标准的岗位和工作,如果勉强运用量化考评的方法,不但不能得出可靠的结果和可信的结论,反而会因为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差而大大降低绩效考评效应。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应避免使用那些不切合检察实际的“大指标”分值比例。要在开展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和本单位情况,合理确定各院各部门自身的各项工作目标及其任务。

3、要层层分解落实,合理分工协作,明确岗位职责。

  目标确定以后,要按照院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检察干警三个层次,把全院目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个人,并制定各自的达标措施,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责任,使目标分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具体做法是:首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合理分工,这是目标分解的前提条件。其次,按照各部门、各层次的职责范围,明确它们在全院目标中应承担的具体目标任务。具体工作目标要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绩效考评办公室审核,院党组审定;检察干警的工作目标由各部门制定。这样,可确保所制定的目标符合实际,工作任务不努力完不成,努力了能完成。目标涉及业务有交叉的几个部门,要由主要职能部门承担,有关部门配合。再次,各部门要根据检察干警的岗位职责、承担任务以及年龄、性别、工龄、健康状况、特长等的不同,做到责任到人,权力到人,坚决避免平均化现象。目标分解的关键是要坚持职、责、权、利四者相对统一,才能使目标真正分解到位。

4、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
对牧区频发牲畜被盗案件的分析

盛立军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是赤峰市畜牧业大旗,每年牲畜存栏总量达250万头(只)以上,但与畜牧业发展并存的是,牲畜被盗案件的屡屡发生,据统计阿鲁科尔沁旗2008年至2009年8月共发生牧民牲畜被盗案件7起,损失价值46.162万元,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牧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例如:近日,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批捕的王某等8人团伙盗窃牧民牲畜案件,作案期由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长达10个月之久,受害牧民14户,涉案牲畜49头(只),涉案金额高达21.13万元,此案盗窃牲畜之多,涉案金额之高,在历年来都是少有的,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一、当前牧区盗窃牲畜犯罪的主要特点。

1、作案时间:白天踩点,夜晚作案;

2、作案目标:牛、羊;

3、作案区域:人烟稀少的牧区;

4、作案手段:分工明确,犯罪嫌疑人趁牲畜在野外散放无人看管之机,将牲畜驱赶至指定地点,另有嫌疑人准备运输工具,联系买家,直接将被盗牲畜拉到当地屠宰场杀售或低价出售牟利,盗窃、转移、收购、销售连成一体;

5、作案成员:多人结伙作案;

6、作案工具:均使用无牌照车辆;

二、当前牧区盗窃牲畜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

(一)牧区治安防范存在薄弱环节

1、牧民习惯于野外放养牲畜,这种方式虽有有利于生产的一面,但也给盗窃分子和盗窃团伙以可乘之机,所以盗窃牲畜案件屡屡发生。

2、这类案件发生后,因案发地点离牧民居住地较远,一般发现较晚,不能及时报案,以致绝大部分案件因找不到证据难以破案。

3、由于牧区特点,散放的牛羊极易走散,但几天后,有的还能找到,所以牧民当时并不急于报案,这无疑丧失了破案的有利时机,极大的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4、犯罪嫌疑人运输过程中被查车查销售运输证明的机会较少。

(二)销售便利

1、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牧民捡便宜的心理特点,外地人勾结本地人把作案目标投向盗窃大牲畜上,得手后,便以低廉价格把盗来的牲畜卖给急需牧户,一些牧户深知买得的牲畜来路不明,但为防止惹火烧身,便以种种借口为盗窃分子保密。

2、节日期间肉类需求量增大,价格上扬,而来历不明牲畜的价格又比较便宜,买主在利益驱动下,往往明知是赃肉也会欣然购买,并守口如瓶。犯罪分子作案后,盗窃、宰杀的大牲畜根本不愁销路,只要不被失主和公安机关发现,暴露的风险很小。

3、收购人员对牲畜饲养证等政策不认真执行,主动用种种办法钻政策空子。

(三)犯罪事实查证困难。由于不法分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无牌照车辆流窜作案,被人认出的可能性很小,致使公安机关查找线索十分困难。同时,由于销赃迅速,并且盗得的牲畜一般被销往外地,要找到赃物相当不易,特别是一旦被宰杀出售,盗窃事实更无从查证,这也使部分盗窃牲畜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及时打击处理,从而继续作案。

三、牧区盗窃牲畜案件的危害

1、直接影响牧民的生产生活。牲畜是牧民的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一夜之间牛羊被悉数盗光,无异于倾家荡产,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

2、极大地侵害了牧民的个人财产。发展养殖业是牧区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是帮助牧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养殖投资大,牧民有的是口挪肚攒,有的向亲朋借取,有的是向银行贷款,可是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往往是一群牛、羊连窝端,导致被盗牧民一夜之间家徒四壁,沦为新的贫困户;

3、影响了牧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一户被盗,四邻不安,对广大牧民造成较大的心理冲击,牧民失去了安全感,因害怕被盗而不敢多投入,无形中限制了生产规模的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