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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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天政发[2003]24号

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天水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审批事项,是指在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含核准、审核、备案,下同)。
第三条 凡在审批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单位,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第四条 凡进入审批中心审批的事项,实行“六件管理”制度。
(一)即办件的管理。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退回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退回件处理。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三)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办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四)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3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实行审批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办件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并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参与联合审批的其他单位为责任单位,审批中心负责监督各有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五)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上报件的管理。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如能够当场或当天办结的,随到随办;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市内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
第五条 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印收即办,直接办理。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待材料补齐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等的申请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起,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可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审批中心督查处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三)联合办理制: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和需经3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审批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他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1、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按工作性质确定:
基本建设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
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
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贸经局;
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
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需联审的项目和上述六类联审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审批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
各牵头单位窗口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出具《联办件通知书》,通知涉及的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材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牵头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审批中心召集有关单位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单位商定的时限内补办完成。
3、联审会议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祝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审批中心协商后确定。
4、联审会议坚持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材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材料报送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审批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材料送达。
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对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需现场踏勘的,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
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5、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6、联审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
  (四)上报办理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五)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日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和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确定明确意见,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凭《承诺通知书》查询办理情况。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审批中心督查处投诉。
  (六)统一收费制:所有进入审批中心审批项目的收费,由审批中心费用结算窗口统一收费。先由各窗口开票,然后统一到收费窗口缴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凡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窗口或审批中心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要求办结。对进审批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各单位授予其相应的职权,做到既能受理又能办理。凡已在审批中心办理的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得再行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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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加拿大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加拿大


关于我与加拿大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0日)
国务院:
  我与加拿大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及译文)和加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我方照会副本和加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加拿大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加拿大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加拿大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加拿大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加拿大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加拿大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钱其琛(签字)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于渥太华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附件2: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救助资金,资助100名新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资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必须是户籍地在铜川市辖区,每年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第二批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国家实施免费教育院校除外)。
  (二)具备条件(一)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资金。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及残疾学生。
  2、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能力上学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每人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申请其他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资助对象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教育局)领取《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填好后,连同家庭贫困程度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和诚信承诺书报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的申报材料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需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资助对象确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六)对批准享受资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一周。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对于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领取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县享受资助对象的多少将专项资金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并领取资助资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两份。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基础教育专户”,区县财政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失实或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种种原因,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就学机会而领取资助款的,经核查属实后,将追回全部资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贫困空话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个人资料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地区
和中学
通信地址 邮编
被录取的大
学和专业
家庭状况
家庭所在地         省_____市_____区/县_____镇/乡_____街道/村_____号
家庭户口 A农村  B城镇 邮编
家庭年收入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人口 收入来源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亲属关系 年龄 职业和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家庭贫困原因说明)





审核意见
村委会(社区)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意见(签字盖章):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学校 录取院校 录取专业 资助金额(元) 领取签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