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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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 〔2003〕4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加资金投入,实现五年翻番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外客商在市本级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均可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投资服务科,专人专职为客商开展全程代理服务。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代理投资项目的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劳动用工、消防、环保等有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缴费、办证等;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乃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负责督查有关部门为投资项目开展优质服务;
  4、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四条 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报批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从事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按下列程序受理:
  1、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科,向客商列出办理相关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和应缴规费明细清单,并告知客商其它有关事项;
  2、由客商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申报材料,提出代理申请,并填写授权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客商授权,向客商开具《项目代理限时办结承诺书》,预收相关规费(办结后多退少补);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责成大厅有关窗口和有关单位,实行并联审批和收费“一单清”。
  5、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代理完毕的证照手续和收费票据,上门移交给客商。同时,向客商发放《终身跟踪服务卡》。
  第六条 凡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的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具体时限为:
  1、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
  2、一般综合性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需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项目代理所涉及的服务单位责任为:
  1、市工商局窗口根据申报材料提出联办意见,主持联办单位参加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对联办窗口、单位意见汇总,办结审批手续。
  2、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外汇、环保、国土、城管、建设、税务、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消防支队、开发区、中介机构等有关联办窗口和单位,要按时派员参加市工商局窗口主持的并联审批会议或联合踏勘,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3、市工商局窗口负责项目并联审批收费“一单清”。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专人全程做好并联审批的督查协调工作,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代理项目需要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或省以上部门报送,若需要客商本人参加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集中组织报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实行优质、规范、廉洁、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对影响办理时效的,按《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宜发[2002]11号),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代理项目进入生产经营过程,继续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上门服务,排忧解难。为客商颁发“一牌两卡”,杜绝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任何检查和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运作情况、突出成效及问题等,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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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六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六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6)89号
1996年8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国土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调动各级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我市今年国土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晋城市一九九六的国土收入任务考核奖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晋城市一九九六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

晋城市一九九六年国土收益

任务考核奖罚办法

国土收益任务是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加强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全市4000万元国土收入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奖罚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奖罚办法适用于一九九六年度国土收益任务的考核,年终由市财政局、土地局组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依照本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二、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九九六年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国土收入总目标任务和应上缴省、市财政任务,各县(市、区)必须保证完成。其考核内容:

1、完成任务考核。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十月底以前完成全年国土收益任务。

2、上交比例考核。达不到及时足额上缴省、市国土收益任务的县(市、区),即使完成了总目标任务,也不得享受奖励。

3、实际入库考核。国土收益完成数,均以各县(市、区)实际缴入金库数为准。必须由组织上交收益的同级同财政收到金库单并由同级金库出具证明,报市财政局,土地局核实。

三、具体奖罚办法

1、上交比例奖罚。完不成市下达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首先保证完成上缴省、市财政的任务、欠缴总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补足并额或由市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如数扣回。超目标任务不上缴。

2、完成任务奖。十月底以前凡能够完成国土收益任务,并符合考核要求的市级(包括城区分局)奖励10万元,高平市、阳城县各奖励5万元,郊区奖励4万元,沁水、陵川县各奖励3万元。

3、超额完成任务奖。年终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除按规定享受完成任务奖外地人,对其超任务部分,由同级财政、土地部门分别按超额部分的1%计提超额奖。

超收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局、土地局考核后报请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奖给土地或财政部门(312吉普车)征收业务车指标一个。

凡完不成市下达的国土收益目标总任务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奖金列支

完成任务奖由市财政从市级国土收益中支付;超收任务奖由各县(市、区)国土收益中支付。

五、奖励的使用范围

奖金应主要用于在国土收入征收管理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奖励支出,以及改善办公条件的设备购置和必需的交通工具购置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已经我部批准发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下简称旧版《规范》)同时废止。为做好新版《规范》与旧版《规范》实施的衔接,保障建筑抗震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版《规范》实施日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新版《规范》执行。

  二、在新版《规范》实施日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按新版《规范》执行。

  三、执行新版《规范》的同时,可提前执行已批准发布但尚未正式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等新标准,确保抗震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实;并应执行其他相关现行标准。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版《规范》的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