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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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1日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季建业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市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代表市政府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税、民政、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支付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负责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税、民政、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定期或专题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章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各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职责单独组织。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同时进行。监督人员履行职责,应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就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监督检查人员认为被监督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

第二十条 非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中出具的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确定无异议的,监督机构针对具体情况分别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和监督处理决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处理决定,下达监督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终结后,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向本级政府、审计机关报告监督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自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30日内,将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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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安全技术性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
第三条 化工系统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归口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企事业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基建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经主管司局初审合格后,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批、发证、并由主管司局负责管理。
非直属专业设计单位的三类部管品种(液态气体槽车、超高压容器、特种用途容器及第三类反应容器、贮运容器)和其它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合格后报部,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批、发证和
管理;一、二类和非直属专业设计单位除部管品种以外的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压力容器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由部劳动安全司负责。
第四条 化工系统使用的压力容器原则上应由持有《化工工程设计证》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没有《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只能按批准设计的类别和品种,进行自制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生产、科研等非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压力
容器的类别、品种范围,应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工作范围相适应。

第二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专门的压力容器设计机构,并具有与所承担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计手段以及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制。其基本条件:
一、申请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审核、审定两类)人员不得少于3人;申请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审批(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批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总数的30%。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审定人员,至少应有一名是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是具有压力容器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在近五年内做过与申请类别品种相适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具有设计各阶段(从接受任务到发图)的实施经验。
第六条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各级人员包括单位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定)人员、设计(设计、校核)人员。其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是: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一般由单位总工程师(或设计院院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设计质量和重大技术问题负领导责任;负责向单位提名任命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并对审批人员的技术素质负责。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一般由单位总机械师(或负责设备设计的副总工程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⒈ 主持制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原则、重要技术措施及管理制度;
⒉ 协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考核审批人员;
⒊ 负责组织安排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及业务技术交流工作;
⒋ 协调审批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⒌ 负责批准定型设计和新设计的重要压力容器总图。
三、审批人员:
审核:
⒈ 具备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并具有三年以上校核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⒉ 熟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结合制造、使用实际指导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审定:
除具备审核人员条件外,还应熟悉化工工程方面的知识。了解使用压力容器的工艺条件。
四、设计人员:
设计:
⒈ 具有压力容器设计方面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⒉ 熟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结合制造、使用实际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校核:
⒈ 具有三年以上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
⒉ 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已投入制造或使用。
大型化工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设计单位,其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可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总机械师委托,经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该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机械师担任。

第三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条件及要求落实。并在自检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呈报《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其中,新申请的非专业设计单位应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受理后才能申报。报告内容包括:
⒈ 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⒉ 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综合材料,包括人员、机构设置、设计历史、设计管理概况、设计手段及实际设计项目的概况。其中列表说明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技术人员情况(姓名、性别、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毕业时间、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年限),重点说明
审核人员参加过的主要设计项目。
⒊ 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⒋ 近三年来投入制造的主要设计项目和典型容器(新组建单位的设计图纸可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审查)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容器直径、壁厚、材料等)。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接到《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后,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职责分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组须在审查后提出审查(初审)报告。
审查组生成员应由相当于审核人员以上水平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组成。审查组成员确定之后,主管部门应通知同级劳动部门。
第九条 审查内容和要求
受检单位应向审查组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审查组在接受自检报告并听取受检单位介绍后,对受检单位进行检查。并以设计工作管理、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和实际设计水平质量保证为审查重点。
⒈ 设计工作管理
检查各种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是否健全,并重点检查:
(1)各级技术人员的技术责任制以及设计文件的审批、签署制度;
(2)各级设计人员的考核制度;
(3)质量评定办法和校审细则以及旧有压力容器设计图纸的管理及复用办法。
⒉ 设计和审批人员资格的抽查考核
(1)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申报的各级设计人员的资历和条件;
(2)考核内容主要是《条例》、《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技术条件、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设计水平和质量;
(3)设计和审批人员必须提供设计作品(至少一套设计图纸)。审查组可根据以上要求进行抽查,组织考试或答辩。
⒊ 实际设计水平及质量的检查
(1)检查、核实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力量(包括设计人员数量、专业、职称、设计经验、设计水平等)是否与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品种范围相适应;
(2)了解以往设计的投产项目是否发生过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3)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在安全方面的设计质量问题及出现的处理方法。
(4)检查是否具备必要的设计手段,包括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常用设计手册以及绘图计算工具、描图复制文印等手段。
⒋ 除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本身的检查外,还应抽查各职能科室和其他相关部门,考察设计工作的运行是否正常。
第十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设计单位的审查后,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审查组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和结论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并附受检单位必要的资料和记录。
审查组应根据审查结果对受检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结论:
第一种 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符合:
⒈ 设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能严格地执行;
⒉ 拥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符合条件要求的设计力量,各级人员配备齐全;
⒊ 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好,规程、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严格;
⒋ 设计手段齐全,设计工作秩序正常。
第二种 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符合:
⒈ 必要的制度(指重点检查的制度)较完善或基本建立,有待进一步全面贯彻;
⒉ 拥有与申请范围基本相适应、符合要求的设计力量,各级人员配备基本齐全。
⒊ 设计水平及质量尚好,规程、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基本严格。
⒋ 必要的设计手段基本具备,设计工作程序已经建立但有待改进。
第三种 暂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
凡有第二种诸条件之一未达到者,均属第三种。
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查报告”,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后,对第一种单位予以批准发证;对第二种单位,应指令其按照“审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限期整改好,并写出整改报告,报主管部门复审,合格者予以发证;对第三种单位不予发证。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批准书格式见《细则》附件5),并送交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均为五年。
《批准书》签署后,由批准机关向设计单位颁发《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
《批准书》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批准机关代号”和“批准书顺序号”由化学工业部作统一规定。《批准书》一式五份,由批准机关统一颁发给设计单位,并分送给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均加盖“
副本”字样)备案,存查。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接到《批准书》后,按规定刻制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的压力容器设计印章,单位名称或单位技术负责人更换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变换名称,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更换《批准书》,并报同级
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不得随意延长设计时间和扩大设计范围。
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应遵守化学工业部有关单位制定的《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签署,必须按《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技术责任人或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四级技术责任人。
压力容器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外来压力容器设计图纸,需要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审查时,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有该单位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字。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⒈ 压力容器设计人员的变动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生效。每年人员的变动原则上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新调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技术规范的考核,方可正式担任设计工作。
⒉ 设计单位压力容器审批(审核、审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可,取得《审批(审核、审定)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人员必须在持有证书的人员中任命。
专业设计单位审批人员资格认可,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水平决定本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部基建司负责发证;其它单位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后发证。
⒊ 要坚持设计回访制度,压力容器投产后应至少对用户回访一次,掌握在生产使用中的情况,并写出回访调查报告,重要内容应存入该设计的图纸档案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⒋ 应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的学习培训。使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和使用单位,结合设计学习加工工艺、质量检测、安装、检修等工程实践知识。
⒌ 设计单位要建立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序号、名称、图号、类别、主要参数(温度、压力、介质、材质)、自重、设计签署人姓名、设计质量评价及制造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每年要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呈报以下材料:
⒈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的综合情况,包括设计台数、总重、设计优良品种率及投入制造使用的情况等。
⒉ 设计人员变动情况。
⒊ 上一年度设计管理工作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次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以上材料要真实、简明、于次年年初上报。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将批准过的设计单位情况汇总后,按归口管理范围分别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对设计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应订出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如下:
⒈ 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是否符合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范围。
⒉ 人员的更换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⒊ 年度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属实,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不正确执行了各项设计管理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并视其情况提出整顿意见或取消其设计资格。检查结果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
第十八条 《批准书》有效期满后,仍须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更换批准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⒈ 重新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⒉ 《批准书》有效期内所设计的压力容器数量及典型压力容器的类别、品种、主要参数、设计签署人姓名、设计质量评价及制造使用情况(如申请增加设计类别、品种范围,还需有近三年来投入制造的主要设计项目和典型容器的设计参数,其设计图纸可请有此类别、品种设计资格的
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⒊ 各级人员及变动情况。
⒋ 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专人对《更换批准书申请报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以下要求作出结论:
⒈ 设计队伍相对稳定,申请更换《批准书》后不增加设计类别、品种范围,年度上报的材料全面、真实、及时,在《批准书》有效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程、规定、规范现象,没有因设计质量造成设备事故的设计单位,准予及时更换《批准书》。
⒉ 设计队伍变动很大或申请增加设计品种范围的,如年度上报材料全面、真实、及时,在《批准书》有效期间没有严重违反有关规程、规定、规范现象,没有因设计质量造成设备事故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其新增人员的资格符合资格认可要求,或新增品种的设计质量较好,设计力量
与重新申请的设计品种范围相适应,则予以换证。
⒊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须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合格后准予换证。否则,取消其设计资格。
⒋ 有效期满又不及时上报《更换批准书申请报告》的设计单位或在《批准书》有效期内从未做过申请类别、品种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不予更换《批准书》。
第二十条 凡未及时办理《批准书》更换手续的,原《批准书》自行作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批准书有效期的单位,必须取得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的同意。延行期限最多为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取证、换证的审查人员,其差旅费由受检单位负担,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为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颁发证书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纪律:
⒈ 负责取证、换证和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吃请受礼,不得借机游山玩水。对于违纪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⒉ 申报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受检单位,不得有弄虚作假、进行贿赂、馈赠钱物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资格。
⒊ 在申报和审批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揭发。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电话:201.1604。
第二十三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可根据本办法按归口管理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11日

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实施,指导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海洋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http://www.gov.cn/zwgk/2012-07/11/content_2181012.htm


                  科学技术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气象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一、形势——挑战与机遇
(一)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
20世纪以来,全球气候正经历着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从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的《京都议定书》,到2010年的《坎昆协议》,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日益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
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已从约280ppm(百万分之一体积比)增加到2010年的389.8ppm。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1906-2005年全球地表平均气温升高了0.74℃,到21世纪末全球平均温度可能上升1.1~6.4℃,海平面将上升0.2~0.6米。气候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对自然和社会经济系统产生重大影响。以上科学认识已成为国际社会及各国制定气候政策和处理气候变化国际事务的根本出发点。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同时也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对当今人类社会构成了巨大挑战,国际社会正在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而采取积极的减缓和适应行动,这些行动不仅是人类规避气候变化灾难性影响的举措,而且提出了如何实现低碳发展的问题,将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深远的影响。
(二)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需求
气候变化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近百年来我国气候也经历了变暖过程,气候变化已经给我国地表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带来深刻的影响,并影响到社会经济系统。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过去3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迅速,目前的年排放量已位居世界前列。尽管我国单位GDP的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呈下降趋势,但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持续增加的趋势短期内难以扭转。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行动。1993年我国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2007年成立了温家宝总理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同年,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强大的科技支撑
应对气候变化归根到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认识气候变化规律、识别气候变化的影响、开发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制定妥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参加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规则的制定等,无不需要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有力支撑。
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气候变化综合研究计划并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实用技术研发。
作为国际全球变化研究的发起国和世界上较早开展气候变化研究的国家之一,我国努力实现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创新,积极推进相关国际科技合作。《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应对气候变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气候变化相关科技研发确定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和优先主题的重要内容;2007年6月,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
近30年来,我国气候变化研究及相关的科技取得了重要进展:建立了一批与气候变化研究相关的研究机构和基地,形成了一支颇具规模的研究队伍,初步构建气候变化观测和监测网络框架;在气候变化的规律、机制、区域响应及与人类活动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取得了一批国际公认的研究成果;发展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形成了一批高效的减缓与适应实用技术。但与国际领先水平相比尚存在差距: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战略顶层设计不足,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与应用之间的协调不够,长期稳定支持的机制建设有待加强;科学研究的国际视野欠缺,自主创新研究不足,前瞻性不强;减缓与适应技术研发滞后,尚不能充分满足国家需求;缺乏有国际影响力的机构,研究队伍有待优化;信息共享机制亟待建立,资源整合有待加强。
为在“十二五”时期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服务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需求,特此制订《“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全球视野、服务大局,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交叉融合、自主创新,强化能力、培养人才”为原则,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研发的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全球视野,服务大局。按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要求,瞄准国际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服务于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以全球视野凝练战略目标,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行动进行整体规划布局。
2.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统筹考虑减缓与适应、当前利益与长远战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针对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在关键性、紧迫性、全局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问题上实现重点突破。
3. 交叉融合,自主创新。针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有效协调和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加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融合,通过学科间的互相推动,促进原始创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整体跨越式发展。
4. 强化能力,培养人才。加强气候变化观测、模拟、实验、共享等科技基础设施和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研发能力的建设,建立具有较强保障能力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类科技人才的培养,建立现代人才激励与竞争机制,加大海外优秀人才和智力的引进力度。
(三)规划目标
《专项规划》的总体目标是:提升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实力,缩小与国际领先水平的差距;推动我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支撑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支撑“十二五”时期和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等目标的实现;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政策法规,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国家管理体系。具体目标包括:
1. 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气候变化观测、监测平台和地球系统模式初步建立,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卫星研发成功并应用,气候变化相关观测系统、高性能计算软件和配套硬件设备的研发水平得到提高;在气候变化事实、机制、归因、模拟、预测,以及影响评估和适应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2. 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创新和科学决策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低碳技术与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得到大力发展,碳排放核算、核查与监督的科技支撑体系初步建立,科技与政治、经济、社会、外交、法律、政策的综合研究得到加强,有力支撑我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以及绿色发展战略思路和对策的提出。
3. 气候变化研究的人才队伍、基地建设与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得到提升。跨学科、跨领域、国际化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基本形成,建成应对气候变化科研基地,科研资源服务和共享能力明显提升,开放型国际科研平台建设得到加强,为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研发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4.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科技的宏观协调和管理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对基础研究、技术开发、能力建设和决策支持的统筹得到加强,各领域、各部门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协调配合得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管理效能不断提高。
三、重点方向
(一)科学基础
1.气候变化观测的理论、方法与技术
研究提出准确描述气候变化的基本变量,以及基本变量的有效观测方法和技术,评估与改进现有温度、降雨量、云等基本变量的观测技术、方法,加强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等大气成分变化的卫星观测和反演,完善气候变化观测网络与观测规范。
2. 长序列、高精度的过去气候变化重建
发展长序列、高精度过去气候变化重建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研究多种气候变化记录代用资料的有效集成方法、过去气候变化的历史借鉴。
3. 全球气候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发展全球气候变化事实的诊断、规律与特征分析,研究自然驱动力自身的变化规律与定量描述、驱动过程与机制,以及驱动力、驱动过程间的交互作用,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方式、特点与量化归因分析,人类活动与自然驱动力的交互作用研究。未来20~50年自然与人为驱动力的变化趋势,气候系统对驱动力变化的响应,即气候系统各圈层的相互作用,气候系统的稳态运行规律、临界阈值与自适应机制,气候系统的非线性特征、突变与触发机制。开展地球工程的相关基础理论探索研究。
4. 全球气候变化数据的综合集成
研究气候系统关键要素观测数据的同化方法、融合与集成技术,包括多源、多尺度数据在同一个演进的地球系统中的一致性表达,不同物理机制下不同模型融合到统一的地球系统模型中。发展多用途数据产品的生成,区域碳收支定量认证及碳汇核算,影响气候的人类活动数据集成,全球气候变化数据网络(库)的设计构建与共享服务。
5. 地球系统模式的发展和气候变化的模拟与预估
推进气候系统模式发展与完善及模拟,研究地球系统模式的设计,关键物理、化学、生物过程的参数化及其不确定性,重要耦合过程(如云-气溶胶-辐射相互作用等)的耦合技术,地球系统模式的高性能集成环境的创建与计算方法的发展,地球系统重要气候事件和过程的模拟,气候变化的可预报性及预测理论、方法与技术。
(二)影响与适应
围绕水资源、农业、林业、海洋、人体健康、生态系统、重大工程、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着力提升气候变化影响的机理与评估方法研究水平,增强适应理论与技术研发能力,开展典型脆弱区域和领域适应示范,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综合示范。
1. 气候变化影响的机理与评估方法
加强气候变化及极端气候事件影响机理的实验与综合评估模型研究,开展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与风险分析,评估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以及全球持续升温情景对各领域和区域的综合影响。
2. 适应理论与技术研发
开展我国部门、行业、区域适应理论与方法学研究,开发适应决策支持系统,评估适应资金与技术需求,研发脆弱领域和针对性强的适应技术,开发极端气候事件的防御及防灾减灾技术,构建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体系, 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技术标准,加强适应技术的集成与应用推广。
3. 典型脆弱领域和区域适应示范
围绕农业、林业、水资源、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重大工程、防灾减灾等主要领域和水资源脆弱区、自然灾害频发区、农牧交错带、海岸带及生态脆弱区、青藏高原等典型区域,开展适应对策和措施研究,分析适应措施的成本效益,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示范。
4. 适应气候变化与区域可持续发展
开展气候变化影响的重点区域、脆弱人群与适应优先事项研究。加强气候变化适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气候变化适应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的结合研究,开展适应气候变化政策制定和立法研究,以及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研究。
(三)减缓
着力提高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科技支撑能力,推动非化石能源和洁净煤技术的创新和市场化推广,加强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和提高能效新技术开发,推进林业碳汇、工业固碳的关键技术研发,着力解决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关键技术的成本降低和市场化应用问题,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统计监测技术体系,为完成国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能源强度约束性指标提供支撑。
1. 节能和提高能效
以发展循环经济和提高能源利用率为原则,以工业、建筑、交通等主要耗能领域的单项技术、系统集成技术以及共性关键技术为重点,研究开发高耗能行业的能源梯级综合利用技术、工业余能余热高效利用技术、建筑与基础设施节能技术、交通运输工具的节能技术和新能源利用技术。
2. 清洁能源和洁净煤
以支撑清洁能源技术的规模化与经济利用为目标,开发高性价比风力发电技术、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技术和太阳能光热发电技术,加强燃料电池、生物质能、核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的开发利用技术研发。瞄准主力在役能源的清洁和低碳化,加强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煤基清洁能源生产技术和非常规天然气规模化开发利用技术。
3. 碳的增汇、捕集利用与封存
研究生物固碳工程技术,研究通过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调控农业生产方式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究和示范。
4. 碳收支的监测与管理
建立碳源、碳汇的综合监测技术体系,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标准和方法,研究我国区域、行业碳收支状况核算的方法与技术,构建支持温室气体减排测算、报告和核查的关键技术与管理体系。
(四)经济社会发展
重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推动我国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与综合示范,提高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1. 国家重大战略与政策
研究建立和完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制度、法律、政策、行动措施和考核体系,研究我国与应对气候变化相适应的国际贸易战略与政策,研究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制定气候变化适应战略措施与行动计划,研究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前沿科技发展战略及与区域性气候、资源、环境演变规律和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
2. 国际战略与国际合作
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分析其对我国经济、贸易、资源、能源和生态安全的影响。研究气候友好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开发气候、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分析模型。分析全球及主要国家温室气体长期目标、减排路径、减缓和适应成本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研究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研究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战略,研究气候变化影响下的极地保护与合作战略,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研究。
3. 低碳与可持续发展
研究绿色、低碳发展理论,分析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潜力、影响与社会经济成本、收益,研究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减排策略,提出我国的低碳发展路线图。研究气候变化对社会发展和区域人民生计的影响,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区域社会经济布局研究。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与示范,开展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管理研究。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技术综合示范。
4. 公众意识
传播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全民绿色、低碳消费行为模式的转变,加强科学普及,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普及体系和知识传播体系的建设,提高全民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四、重点任务
(一)基础研究
1. 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和机理研究
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成因及多尺度相互作用,探索海陆气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机理及其与全球气候的关系,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性、突变及其变化的可预报性,全球变化敏感区的气候与环境变化规律及其预测,日地关系、地球深部过程对全球变化的影响。
2. 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研究
研究建立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历史、碳转移检(监)测技术体系,开展大尺度土地与近海利用变化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研究,研究人为气溶胶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人类活动对20世纪全球增温的影响。
3. 气候变化的影响及适应研究
研究生物圈的结构功能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和调控途径,冰冻圈的变化及其影响,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及人类适应途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演变规律、影响与适应,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与适应,气候变化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与适应,气候变化经济学、气候系统管理与综合风险防范,气候系统适应全球变化的弹性与阈值。
4. 气候系统综合观测和数据集成研究
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关键参数和过程的综合观(监)测、高精度遥感器的原理研究和遥感与地面观测资料的校准;研究气候系统多源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同化、融合与集成及共享机制。
5. 地球系统模式发展与数值模拟研究
开展高分辨率气候系统模式的研发与气候预测;开展地球系统模式的研发及其高效并行算法研究与并行耦合器研制,开展气候变化对陆面、海洋、生态和生物地球化学过程的影响及其对气候反馈作用的评估与气候系统变化预估。
(二)减缓与适应技术
选择一批跨部门、跨领域、可操作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进行重点支持、集中攻关并示范。
重点发展以下十项关键减缓技术:(1)高参数超超临界发电技术;(2)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3)非常规天然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技术;(4)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储能和并网技术;(5)新能源汽车技术及低碳替代燃料技术;(6)城市能源供应侧和终端侧的节能减排技术;(7)建筑节能技术;(8)钢铁、冶金、化工和建材生产过程中节能与余能余热规模利用技术;(9)农林牧业及湿地固碳增汇技术;(10)碳捕获利用及封存技术。
重点发展以下十项关键适应技术:(1)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测预警技术;(2)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与高效利用、合理配置与优化调度技术;(3)植物抗旱耐高温品种选育与病虫害防治技术;(4)典型气候敏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技术;(5)气候变化的影响与风险评估技术;(6)人体健康综合适应技术;(7)典型海岸带综合适应技术;(8)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保障技术;(9)重点行业适应气候变化的标准与规范修订;(10)人工影响天气技术。
针对相关领域和部门发展以下减缓与适应技术:
1. 能源领域
在化石燃料开发与利用方面,发展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与处理技术,煤炭开发过程中发展甲烷气排放控制技术、煤层气及矿井抽放气开采与利用技术;发展高参数超临界发电关键技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发展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技术,发展煤基低碳替代燃料及化学品生产关键技术。
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大力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高效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水能开发利用方面,发展大型复杂水电站群的优化规划技术、流域梯级水电站群多目标联合运行和优化调度技术、高效水力发电技术;风能开发利用方面,发展大规模风能利用的风场技术、大型海上风电技术、风力资源预测技术;太阳能开发利用方面,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关键技术、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方面,发展能源植物培育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生物燃料生产关键技术和垃圾填埋气、沼气净化与能源化利用技术。开展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制-储-用一体化燃料电池发电集成示范。
在核能技术方面,研发第四代核能技术的钠冷快堆技术、超高温气冷堆、一体化压水堆技术、先进核燃料关键技术、规模化制氢技术,并开展相关示范。
在能源输送与调配方面,重点发展以大规模间歇式电源友好接入和协调控制技术、电网优化配置资源能力提升技术、电动汽车充换电及规模化储能技术、供电可靠性提升技术、用户双向互动服务技术、信息通信支撑技术为代表的智能电网技术。
在节能技术方面,发展高效通用机械及辅助设备技术、电力电子设备节能关键技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用户侧节能管理技术等。
2. 工业领域
在钢铁工业领域,发展煤粉的催化强化燃烧及减排关键技术、微波冶金技术、无水装煤炼焦技术、高炉渣余热回收关键技术、低品质热能回收及综合利用技术等。
在建材制造和应用领域,重点研发低碳排放的胶凝材料、生物质材料和节能及太阳能建筑用新型建筑材料等。
在石油与化工领域,发展新型化工过程强化技术、工业排放气高效利用技术等。
在有色金属领域,发展复杂矿物选别与富集技术,研发高效节能采选设备,有色金属冶炼过程节能降耗的控制与优化技术、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工艺和炉型,优化热法炼镁工艺装备,研发高性能长寿命动力电池用关键材料、余热利用与节能技术、可循环再生有色金属流程装备等。
在先进制造领域,开展低能耗、低排放制造工艺和装备技术开发及应用示范,加强高耗能生产装备的节能优化设计、制造及应用推广,加强制造系统的节能优化运行技术及示范推广,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及应用示范等。
3. 交通领域
开发传统汽车节能减排技术、低碳交通替代能源技术、轨道交通和大型综合交通枢纽节能技术,推动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重大科技产业化及动力电池突破计划。
发展高效环保航空动力综合能量管理技术、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低排放燃烧室设计技术、高效低能耗大涵道比压缩系统耦合设计技术、高效低能耗涡轮气动设计技术、高效通用航空器发动机技术和航空器轻量低阻技术。发展节能船型及其关键装备技术。
4. 建筑与人居领域
开展提高大型热电联产电厂能源利用效率和城市管网热量输送能力的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开发利用热泵改造各种供热锅炉并回收排烟潜热技术、集中供热供冷技术、分布式能源应用技术、LED相关的光源、灯具、控制和新的照明设计方法等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垃圾和污水处理的资源化和低碳化技术;根据北方区域的气候特点,研发针对北方中小城镇的高效集中供热热源方式为主的城市能源供应系统的节能和减排技术、城市集中供热采暖末端的室温调节技术;根据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的气候特点,研发住宅的分散式室内环境调控新系统,在适宜地区研发和推广木结构建筑。
研发农村的建筑保温技术,优化北方“炕-灶”系统,研发高效低成本的秸秆压缩成型技术和相应装置、生物质热制气技术和系统,大力推广农村地区沼气生产关键技术和示范。
5. 农业、林业与其他土地利用
在减排技术研发方面,重点发展生产过程中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反刍动物甲烷排放和动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农业秸秆与林业生物质能源生产与利用技术、标准化建设以及CDM方法学。
在适应技术研发方面,加强农业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完善农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和检测方法学;加强培育抗逆植物品种的生物学技术和作物结构调整技术研发。
在固碳增汇技术研发方面,加快研发中低产田改造的增产与固碳增汇技术,造林、再造林、森林抚育经营、森林保护与管理技术,森林退化区植被恢复与重建技术,草地、荒漠化地区植被恢复和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与管理工程增汇关键技术,探索碳汇渔业关键技术, 构建近海增汇水产养殖模式。
6. 海洋与海岸带
开展近海生态系统碳源汇评估与固碳关键技术,探索海洋能利用技术,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与适应技术研发与示范,加强与气候变化关系密切的风暴潮、巨浪、赤潮等海洋灾害预警关键技术研发。
7. 水资源
开展气候变化对我国降水、水资源空间分布的影响评估,研发适应区域旱涝的水资源优化与跨流域调水配置方案;研发洪水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中水处理和应用技术,以及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气候变化对水利工程的影响评估与适应技术,研究制定抗冰冻与抗高温的水工建筑物设计标准,开发高性能混凝土与替代物应用技术;加强重大洪涝和干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技术。
8. 生态与环境
重点加强气候变化对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估技术研发,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生态功能恢复关键技术与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与恢复技术,加强气候变化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与监测、防控技术。
重点研发温室气体与主要污染物排放关系的评估技术、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关键技术,发展重要工业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以及产品低碳标识和认证技术。
9.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开发与示范领域
研发低能耗的燃烧前、燃烧后及富氧燃烧、碳捕集流程工艺及关键技术,研究与建立埋存地址鉴定与选址、地下二氧化碳流动监测与模拟、泄漏风险评估与处理、测量与监测等关键技术,开展二氧化碳强化采油、微藻制油和化工利用等二氧化碳利用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路线图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围绕发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的综合集成与示范。
(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 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研究
研究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引发的国际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竞争力与竞争格局、资源供需格局、贸易规则等的变化及其给我国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研究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减缓机制、技术转让机制、资金机制、适应机制与碳市场机制等,提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具体谈判策略和方案;建立适应-减排-发展关系的耦合模型和温室气体排放路径、峰值,支撑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宏观决策。开展我国各行业、区域减排潜力和成本效益分析与比较,提出促进我国各行业减排的法规、财政、金融、科技、市场等综合机制与制度安排。
跟踪研究主要国家气候变化科技进展及政策,分析比较我国主要行业低碳技术发展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研究制定低碳技术发展路线图,编制重点行业减排的技术清单和脆弱区域及领域的适应技术清单,研究低碳技术及适应技术发展战略。
2. 重点行业低碳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研究分析重点行业平均能效和排放水平,集成燃煤发电、钢铁、石油、化工、水泥等重点工业行业低成本减排单项技术,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减排技术模式并推广应用。示范并推广智能交通技术,在不同气候区域开展建筑、社区方面的节能技术综合示范。
3. 区域适应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开展气候变化预测研究,以及不同预测结果的比较分析,确定不同区域气候变化的趋势。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区域经济布局调整研究,开展农业、林业、水利、海岸带及农牧交错带等气候敏感区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集成与示范。开展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人群生计影响的监测、评估和预警研究与示范。
4. 碳源和碳汇的监测、统计与评估体系
研究陆地生态系统碳源碳汇实时监测、估算方法与技术,研究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测量、统计与核查方法和技术体系,研究建立能效评估、能效对标、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开展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和碳排放交易技术服务在不同区域的试点和示范。
5. 重大工程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开展气候变化对三峡水利枢纽、南水北调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开展气候变化对西气东输等能源运输工程的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开展气候变化对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
6. 城市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开发城市高效低碳运行的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城市改造过程中废旧材料利用技术,开展低碳城市评价体系及经济管理机制研究。研发城市热岛效应控制技术,研发减轻城市内涝和高温雾霾的相关技术,开展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
(四)国际科技合作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气候变化有关科技工作的国际合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优先领域纳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并作为科技援外的重点领域。鼓励发展与主要国家、国际组织及国外知名研究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有针对性地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研究计划。
1. 参与主要国际组织及国际研究计划
紧密围绕国内需求、重点任务及我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和国际行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研究计划;适时发起国际研究计划,扩大我国科学家及科研成果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鼓励并支持在华创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或区域性科技组织或其分支机构;鼓励并支持我国科学家和科研管理人员在国际组织及国际研究计划中任职、牵头或承担重要的研究或管理工作。
2. 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性气候变化合作研究
围绕青藏高原地区、东亚季风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以周边国家为重点、有利于提升我国气候变化基础研究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合作研究计划。在中国建立气候变化国际/区域研究中心。
3. 基础科学及观测领域的合作
围绕气候变化规律和机理、地球系统模拟、气候预测和预估、气候变化影响与评估等基础研究领域的重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合作研究,包括气候监测与检测技术、温室气体卫星与航空遥感技术,以及气、海、地、生综合观测技术、气候预测技术、气候系统模式、气候变化影响机制等。
4. 减缓和适应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联合研发
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加强减缓与适应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联合研发,特别是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主要行业节能减排的减缓技术,以及脆弱地区和行业的适应技术。通过建立和完善与主要发达国家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多种合作机制,开展技术合作,鼓励企业在技术合作研发、示范、产业化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建设一批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深化和拓展与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领域的合作,包括研发、示范、能力建设及标准、环境与安全政策等。
5. 国际科技援助及南南科技合作
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积极拓展国际资金渠道,充分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的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机制,提高我国减缓和适应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以区域合作机制和基础四国合作机制等为基础,深化和拓展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科技合作;加强与非洲国家、周边邻国、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在观测、适应和减缓技术转移和示范、人才培训等能力建设领域的合作;推动建立基础四国气候变化技术研发联盟,加强在国际气候制度设计、谈判和履约技术性议题等领域的合作研究;加强在《公约》或其他多边、双边机制下应对气候变化适用技术的合作,建立地区技术合作及适应研究中心或网络。
(五)能力建设
1. 完善基础平台建设
完善现有相关基地平台科学仪器装备,保障其稳定运行和服务,提高现有相关基地平台应对气候变化的研发能力和水平。开发支撑观测和模拟的高性能应用软件及超级计算机系统,完善高分辨率物理气候系统模式,加强生物地球化学模式的研发,构建中国气候变化综合观测与模拟数据共享平台。
2. 优化和完善综合观测监测系统
科学规划重点领域野外研究站、监测站的布局,统一仪器设备观测方法和量值溯源标准,建立数据采集、处理、共享标准,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计量及标准体系,加强网络科研环境建设,保障野外站稳定运行,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研究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观测数据等条件支撑。通过基地布局优化,发展新的观测技术,完善我国气候变化综合观测系统,研发数据同化、融合和再分析技术,实现多源数据同化,提高变量估计精度及极端事件的预测和评估水平。
3. 加强联合攻关与技术集成
围绕重大研发目标,加强研究实验基地和平台间的合作,开展联合攻关、专题研发和技术集成活动,科学配置增量资源。通过开展野外观测试验、基础数据积累、科学研究和示范区建设,推进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能力,形成新能源利用、固碳减排、二氧化碳利用等多种低碳技术体系,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原始创新能力。
4. 推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依托现有的国家气候变化研究单位和观测(监测)网络,推动跨部门、跨行业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联合研究和综合研究,协调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企业成立行业低碳技术联盟,搭建行业开放式技术创新平台,全面提升低碳技术创新能力。
完善气候变化的科学数据平台与资料共享机制,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科学数据平台建设,推进网络化气候变化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和机制建设,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信息发布体系和支撑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5.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性、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建立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加强气候变化研究领域人才培养和引进,结合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聚集科技资源和国际合作资源,结合中组部千人计划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计划的实施,加大海外优秀人才和智力资源的引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国际影响力的科研领军人才和人才队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鼓励我国科学家参与国际研究计划,并积极推荐其在相关国际组织任职,提升国际影响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协同创新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整体布局,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协同创新,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投入,引导和吸引社会力量与资源,推动规划实施和规划目标实现。组织开展对基础性、前瞻性应对气候变化科技问题的研究,加强重大关键、前沿技术研发和综合集成;各有关部门结合国家需求和部门或行业特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学和政策研究,强化技术研发、集成示范和推广应用。积极引导、吸引和支持各种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支持气候变化科技,积极鼓励各种创业机构、担保机构及民间资本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产业发展。
(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
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编写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普教材,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示范教育基地;以政府为主导,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报纸、影视和音像作品等大众传媒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充分发挥各类科普教育基地作用,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示范引导,培育气候友好的社会道德和文化。
(三)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技行动
各地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气候变化影响及节能减排目标,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贯彻,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投入,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适应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队伍建设,增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能力,鼓励东部发达省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