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6:35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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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从一季度情况看,金融形势发展平稳。但今年春节后现金回笼进度明显偏慢,到3月25日,全国回笼现金2512亿元,占春节前投放量的76%,而1996年同期为94%,1995年同期为86%,1994
年同期为99%。从目前回笼进度看,到四月底要将春节前投放的货币全部回笼,任务艰巨。按照往年的规律,每年4、5两个月一般为小回笼,6月份开始进入投放。如果到4月末完不成回笼任务,上半年就可能出现净投放的情况,势必影响全年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
就早抓严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突出重点,疏堵结合,规范管理,注重实效,使现金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全年现金控制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现金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现金是货币供应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活跃的一个层次,现金投放多少与消费需求关系十分密切,而消费需求又直接影响零售物价指数。实践证明,货币投放较多的年份,都是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年份。因此,控制现金投放,对于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总量,抑
制通货膨胀,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正在向间接调控为主的方式转变,中央银行主要通过控制基础货币,进而控制货币供应量,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现金是基础货币的一部分,1996年末,已占基础货币总量的33%,控制货币投放,对于调控基础货币举足轻重,因此,加强现金管理不是要回到直
接调控的方式上去,它与中央银行实现间接调控是一致的。
当前,现金管理工作十分薄弱,法规还不健全,漏洞较多,有些金融机构甚至处于无人专门管理的状况。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不少金融犯罪案件和违规行为往往与违规支取现金有关。因此,加强现金管理,堵塞漏洞,也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国外的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对大额或可疑的现金交易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我国加强现金管理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总行要求各级金融机构的负责同志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的主要领导同志,务必高度重视,将其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改进和完善现金管理办法,发挥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的作用
从今年开始,人民银行总行对货币投放(回笼)计划采取条块结合,双线下达的办法。分配给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的现金计划,由各总行分解下达其分支机构执行。其余金融机构的现金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各省级分行执行。
为了确保双向下达计划的一致性,商业银行总行在下达所属分支机构现金计划时,要及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并抄送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后通知各分行监督执行。如商业银行总行分配下达的计划与人民银行分行下达的计划差距较大,人民银行分行要及
时向总行反映,由人民银行总行协调解决。
三、尽快配备专职人员,落实现金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要指定一个内部职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金管理工作,并于今年4月底前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网点)也必须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内部协调。计划
资金、货币发行、会计、调统和稽核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四、严禁公款私存,控制不合理现金支出
当前公款私存已成为逃避现金管理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堵住这一漏洞,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7〕58号文),切实加强柜台监督。对于公款私存的,各金融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转为对公存款,不得从储蓄帐户
支付现金。除代发工资外,各开户银行不得接受开户单位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对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要设单独科目反映,这部分存款的使用超过结算起点的,要办理转帐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五、规范信用卡管理,减少信用卡提现
当前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提现,特别是异地提现数量猛增,已成为逃避现金管理的又一漏洞,必须坚决加以制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开户银行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严禁将公款转入个人信用卡,否则,一经发现,即按公款私存予以处罚
。对个人卡提现,只限于备用金存款,透支不得提现。
六、认真执行帐户管理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一个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帐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大额现金支付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登记备案规定。
七、合理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加强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管理
开户银行要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对于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未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逐户核定,并督促开户单位严格遵守。开户银行要经常检查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时收回。对于白条抵库、坐
支现金等严重违规行为,开户银行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货币回笼
各金融机构对工资性支出、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支出、居民储蓄提取和邮政汇兑等合理的现金需求,要保证支付。
开户银行要延长服务时间,搞好储蓄宣传,进一步推广代发工资业务,增加储蓄回笼。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扩大商品销售,增加销售收入的现金回笼。有重点地对一些大中型商业企业、服务行业主动上门服务。同时,在大中型城市和商业集中的地区,还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九、大力推广便捷的结算工具,引导企业减少现金使用
要进一步规范和推广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信用卡等结算工具的运用,积极疏通结算渠道,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转帐结算的信誉。同时,严肃结算纪律,减少结算在途时间,各级银行不得无理压票和退票。
为了方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帐结算,各开户银行要积极为其开设基本存款帐户,提供各种结算服务,逐步扭转其普遍利用储蓄帐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结算的状况。
十、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现金发行库和业务库的管理,把好现金出库关
各地人民银行要清理发行库、业务库的开户机构,逐步做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只接受同级商业银行开户。有条件的地方对办理现金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其在人民银行业务库开户。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规范和加强农业发展银行基层机构和农村信用
社的现金业务库管理。
进一步强化出库管理,各地人民银行现金出库要与考核金融机构的现金投放(回笼)计划结合起来,对超计划投放过多的,要严格控制其出库数量。
十一、改进现金统计制度,加快数据上报速度
为使现金收支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现金收支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将对现行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进行修订。修订之前,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及其归属内容认真进行统计,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中
的现金收支活动。目前,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部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库存现金作为市场货币流通量来计算的办法是错误的。为了真实反映市场货币流通量的状况,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对金融机构业务库的统计,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统计渠道的,今年必
须全部纳入。
为了及时反映货币投放情况,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进一步改进现金投放(回笼)数据上报方式,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缩短数据上报时间,力争将从基层行到总行的上报时间由目前三天以上缩短为一天,逐步取消货币发行数据上报的整理期。
十二、交流推广现金管理经验,加大对违规支取现金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要注意发现和树立现金管理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他们的经验,组织交流,扩大宣传。对坚持原则、热情服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同时,各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下大力气检查违规支付大额现金或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拉存款、
搞不正当竞争、以及违反结算纪律无理压票退票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199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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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件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劳动部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了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和锅炉专业安装单位、锅炉设计图纸的审批工作,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轨。
目前发现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个别人借口经济体制改革,不办理审批手续,非法制造锅炉或承揽锅炉安装业务。河南开封宋都宾馆、开封技术协作交流站违章安装锅炉即是一例。开封市劳动局事先向宋都宾馆说明,锅炉安装应由经批准的专业安装单位承担,但宋都宾馆不遵守规定
,请未经批准的市技术协作交流站承担锅炉安装和改造。开封市劳动局两次通知宋都宾馆不能违章施工,该馆不听招呼,仍然继续施工,是错误的;开封技协交流站,未经批准违章施工,也是错误的。
近几年来,由于违章私造私装的锅炉质量低劣造成事故以至严重损失的,已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决不能听任其继续发展。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凡未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制造、销售压力为1Kgf/平方厘米及1Kgf/平方厘米以上的蒸汽锅炉。
三、压力小于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及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要按劳人锅局〔1984〕18号文件抓紧进行。此项工作结束后,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该类锅炉。
四、未经省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业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立式锅炉或快装锅炉的,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五、非法生产的锅炉,未安装的不得再安装,已安装而有严重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地劳动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要协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



1985年3月12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报送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报送情况的通报

教基二厅函[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省(区、市)应于3月30日前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我部于2月16日印发《关于报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对报送内容和方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有些省份工作积极主动,按时、按要求完成了行动计划的编制和报送工作,有些省份至今尚未完成和报送。

  经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现将截至5月5日32个省份(含兵团)报送行动计划的情况通报如下:

  ——已报送的省份有12个,具体为: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兵团。

  ——未报送的省份有20个,具体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尽快缓解“入园难”做出的重要部署。请未报送行动计划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抓紧完成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按要求于5月20日前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