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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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适用期已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劳力字〔1990〕6号)第十四条,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系指由非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开办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须履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制度。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开办章程和主管单位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个人凭所在街道、乡镇级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审查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会
同有关单位核定服务收费标准,批准开办并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当地劳动部门颁发,并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年检制度。
三、开办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工作目标;
2.有一定的开办注册资金;
3.有固定场所并具备相应办公设备;
4.有两名以上具备一定劳动业务常识或职业介绍工作经验、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法律和劳动政策的工作章程或规章制度;
6.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其它必备条件。
四、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劳动部门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其介绍对象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关系登记、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对介绍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协助劳动部门进行调查、调解。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劳动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等。其工作人员接受劳动部门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业务工作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许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五、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劳务中介服务费、手续费,以及劳动部门审批管理费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年检费的标准(非盈利性和盈利性机构可有所不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有关税金的缴纳,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六、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因故须更名、换址或停办,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劳动部门申报,经核证确无遗留问题后,由劳动部门公告注销,并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七、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办但未领取“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可在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履行补办“许可证”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后仍无效者,责令其停止劳务中介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职业介绍
资格。
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在中介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或随意扩大业务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经群众举报或劳动部门查出,应予严厉批评并限期纠正;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经济等方面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部门吊销其《职
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对非法劳务中介,一经发现,即予取缔。对其介绍的用工对象,劳动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不受理劳动争议;构成刑事责任的,转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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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04〕18号),原益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更名为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出的职能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三)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把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重要问题,研究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调控政策的措施,执行地方价格政策;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协调安排利用国外贷款的外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协调安排国家和省发改委拨款的建设项目,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在建重点项目的工程调度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落实国家和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综合管理,牵头做好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报批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八)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小区的协调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扩容等报批工作。

  (十)研究分析市场状况,实施国家和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对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落实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的和谐发展,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建议和措施;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订或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市物价局、市信息中心、市重点项目办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机构。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保密和对外宣传、接待、信访、政务督办、安全保卫、老干部管理、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综合科技科(加挂益阳市中长期规划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宏观调控的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落实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提出相关建设项目建议;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报和下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计划。

  (三)法规科(加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科、益阳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转报。承担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招投标协调办公室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加挂益阳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益阳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加挂地区经济发展科牌子)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调控措施;指导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协调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计划,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库的建设;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承担益阳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六)工交外经发展科(加挂益阳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工业化发展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需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申报;参与研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落实相关政策,承担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承担国家安排我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和申报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承担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负责编制下达公路养护资金年度计划;负责申报和下达中小水电、火电上网电量等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承办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

  (七)农村经济发展科(加挂以工代赈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向国家和省发改委申报全市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农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组织编制全市以工代赈、生态环境建设、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等规划,并负责年度计划的申报和下达。

  (八)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加挂财政金融贸易科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的趋势;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申报第三产业建设项目引导资金;承担市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申报和协调,确定资金投向、监督使用情况;申报重要商品的国家储备库建设项目。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旅游国债项目和旅游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

  (十)重大项目稽察科(加挂益阳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牌子)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委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职称评聘、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同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益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以及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交通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外地驻益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我市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为副处级),正副科长16名(含纪检组副组长、直属单位党委副书记)。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配财政全额预算事业编制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8〕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 海域使用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以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的方式补偿。

  第二章 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 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

  海域补偿标准基数和海域等级系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海域补偿费由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十条 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但未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其海域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80%予以补偿。

  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种苗补偿费包括苗种成本和在养未成品的合理价值。

  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具体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与原海域使用权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协商确定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置换海域使用权有涉及种苗和海域附着物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补偿。

  但网箱养殖可以迁移的,只支付网箱迁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普通网箱每个500元;深水大网箱使用木竹固泊的,每个网箱20000元,使用铁锚固泊的,每个网箱40000元。

  第三章 收回与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

  (二)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

  (三)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

  (四)支付海域使用补偿的相关费用;

  (五)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拟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该海域毗邻的乡(镇)、村公告,确定补偿对象。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收回海域的方位、界址、面积;

  (二)拟收回海域的使用权设置情况;

  (三)拟收回海域的用途;

  (四)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

  (五)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为15日;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海域内抢种或者抢建海域附着物。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回海域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确定海域使用补偿的对象及其海域使用情况,并在该海域毗邻的乡(镇)、村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十六条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与海域使用补偿对象(原海域使用权人)订立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海域使用的方位、界址、面积;

  (二)种苗和海域附着物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补偿费给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以依法置换海域使用权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置换海域的区位、面积,以及迁移期限。

  以海域使用权折价入股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原海域的区位、面积、折价金额,以及拆除期限。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补偿到位后,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统一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已经颁发养殖证的,一并收回养殖证。收回的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收回已设有租赁、抵押等海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用海,不予补偿: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和用海类型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海域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于行政管理行为导致无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原海域使用权人对收回海域使用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回海域使用权之前应当确保原海域使用权人按照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得到相应补偿。

  海域使用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海域使用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实施收回海域使用补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收回海域使用补偿工作的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和有关专业人员应对提供的报告、数据、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原海域使用权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费,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费,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退回多领取的海域使用补偿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海域使用权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所支付的补偿费用,由重新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域补偿标准基数

  2.沿海各县(区)海域使用定级

附件1:



海域补偿标准基数



用海类型
标准基数

养殖用海
筏式养殖
每亩2500元

海上网箱养殖
普通网箱每平方米15元

深水网箱每平方米30元

浅海底播增养殖
每亩600元

滩涂海水养殖
每亩3000元

围海养殖
每亩4000元

盐业用海
每亩3500元

其他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附件2:



沿海各县(区)海域使用定级



县(市、区)
海域等级
等级系数

厦门市思明区

2.0

厦门市湖里区

2.0

厦门市集美区

2.0

厦门市海沧区

2.0

厦门市同安区

2.0

厦门市翔安区

2.0

泉州市丰泽区

1.8

福州市马尾区

1.6

泉州市洛江区

1.6

泉州市泉港区

1.6

晋江市

1.6

石狮市

1.6

福清市

1.4

长乐市

1.4

龙海市

1.4

南安市

1.4

惠安县

1.4

连江县

1.2

罗源县

1.2

平潭县

1.2

漳浦县

1.2

莆田市荔城区

1.2

莆田市城厢区

1.2

莆田市涵江区

1.2

莆田市秀屿区

1.2

云霄县

1.0

诏安县

1.0

东山县

1.0

仙游县

1.0

宁德市蕉城区

1.0

福安市

1.0

福鼎市

1.0

霞浦县

1.0


  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确定的海域等别,结合我省海域的区位、经济、自然环境、资源状况及海洋产业等各项因素确定最低等级(Ⅵ等)的海域等级系数为1.0,每递增一个等级,系数增加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