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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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9年11月27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产估价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房产评估管理的范围。
(一)房产买卖(含拍卖,有偿转让),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典当、投保、入股等交易活动。
(二)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承包、兼并、解散或宣告破产等涉及房产估价的经济活动。
(三)房产纠纷仲裁、诉讼以及其它涉及房产估价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估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房产评估人员等级标准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产估价原则,并负责组织专业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第五条 房产估价应由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专业评估人员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三年以上房产工作,受过专业估价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的资格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者,其签署的估算结果或评定结果,方视为有效。
第六条 房产估价应遵循按质论价,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做到公平,准确。
第七条 房产估价实行审查、立案、评估、复审、签发等严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估价过程及结果有完整的文字、数据、图表等书面材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 房产估价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评估员每年接受管理部门验审一次,验审不合格或不参加验审者,取消其估价员资格。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房产估价政策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对拟估房产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自觉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应在接到评估回复书后五天内向房产机关申请复评。对复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复评决定书后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评或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由房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复评应按规定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服的理由或事实。
(二)按规定预交复评费。
(三)复评结果认为评估失误者,免收复评费,全数退还预交款,复评结果认为原评估无误者,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复评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者,予以下列处罚:
(一)评估员疏忽大意,使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评估员资格。属于有意抬高或压低估价额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予党纪政纪处分,行为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或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房产估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三)妨碍房产评估人员执行公务者,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论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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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统罚款字〔2001〕第10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以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为由,对申请人处罚20000元罚款。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xx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xx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二、送达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听证权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决定行使还是放弃,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听证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处罚严重失当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处罚严重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统计局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葡萄牙共和国暴发非洲猪瘟。为防止该国的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葡萄牙共和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葡萄牙共和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