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计划专题研究和技术援助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20:28   浏览:8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计划专题研究和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计划专题研究和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签于借款人已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并已要求协会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鉴于协会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已经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条件;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协会制定的《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其第3.02节最后一句话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与《通则》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增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第2.02节(b)的要求而建立的帐户。
  (b)“财政部”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及以后任何接任机构;
  (c)“分项目”系指借款人和协会根据本协定表四协议选定的符合本项目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定标准的一个特定研究或项目;
  (d)“国家计划委员会”系指借款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及以后任何接任机构。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一千五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5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经借款人与协会双方同意,附件一可随时加以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付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2)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3)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始至二0三七年三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三月一日及九月一日。在二00七年三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即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即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要求,现确定美国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而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财务和技术管理惯例,通过借款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实施本项目,并使每一分项目得到实施。借款人还应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在不限制本节(a)段规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依照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实施规划完成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借款人将从信贷资金中为分项目提供资金,其条件是:还款期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及年率为1%的手续费。

  第四条 财务条款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充分的记录和帐目,以便根据完善的会计惯例反映对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实施负有责任的借款人的部门和机构的项目的业务、资金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i)由协会认为满意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在每一财政年度对本节(a)段中所指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ii)尽快向协会提供一份证明无误的该审计报告的抄件,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该报告是根据协会将来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由前述审计师所作的;(iii)还经常向协会提供其合理要求的其它有关上述帐目、记录和审计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提单、收据和其它票据,期限至少为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中作最后一次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之后的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
  (iv)保证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且应保证此类审计的报告书包括由前述审计师发表的单独意见;说明在该财政年度提交的费用清单及编写清单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作为证明有关支取的依据。

  第五条 协会的附加补救措施
  5.01节 在不可以任何方式限制和约束,协会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的条件下,协会在下述情况中之任何一种已经发生并继续存在时,得通知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停止借款人为分项目从本信贷帐户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不能根据本协定履行有关该分项目的任何约文、协议或义务;
  (b)在协会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批准该分项目之日起六个月内,聘请咨询人员协助执行该分项目的合同不能付诸实施或生效;
  (c)出现一种造成该分项目无法根据本协定条款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事项被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应已核准该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第11.03节的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第11.01节的目的,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 街 N.W.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文头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2000〕5号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
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
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
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
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
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
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
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
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
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
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2000年1月31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造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0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 〔2010〕103号),在全国20个省区启动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表: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2-1/file/2012-1-19 6e3ef3e8d5e842ea9b8cc85f2b49dc24.rar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县级检查: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
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
国家级核查: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四条 引用标准
(一)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1991);
(六)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
第五条 造林小班面积核实标准
核实面积:经检查验收确定的造林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面积,不予核实:
(一)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重复;
(二)造林主体不属于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等国家规定的造林主体;
(三)造林前地类不属于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以及迹地等国家规定的造林前地类;
(四)造林小班面积小于1亩;
(五)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积、四旁(零星)植树、单行林带,以及通过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补植、低产林改造、竹林垦抚、以封代造等方式营造的面积。
第六条 造林小班成活标准
造林成活率≥85%(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造林总株数以作业设计规定密度计算。
第七条 造林小班保存标准
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65%)或郁闭度≥0.20(灌木林覆盖度≥30%)为保存,否则为未保存。
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单位面积造林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
第八条 管理类指标评定标准
(一)造林作业设计评定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造林主体无需单独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符合以下条件的造林作业设计视为规范,否则视为不规范。
1.作业设计必须遵守相关的技术规程。
2.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区概况(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等)、外业调查说明(调查方法,小班区划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等)、造林规模和布局(不同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造林面积,乡镇、林场、村、小班分布情况等)、投资概算、保障措施等。
3.小班设计一览表。主要包括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图幅号、造林主体、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补贴标准、造林面积、造林密度、造林时间、混交模式等。
4.小班设计图:小班设计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或其他具备地理信息的底图)上,并进行小班标注,小班标注须体现乡镇(林场)、造林年度、小班号等信息。设计图如果采用GPS定位仪绕测成图,则需提供各拐点GPS坐标点。
(二)造林作业设计审批评定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有审批文件的视为已审批,否则为未审批。
(三)档案管理评定标准
具备以下档案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立卷归档的视为规范,不具备以下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全、或没有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立卷归档的视为不规范。
1.造林作业设计(含作业设计说明书、图、表、卡等)和造林作业设计审批文件;
2.试点县与造林主体签订的合同书;
3.县级检查材料(含县级检查报告、检查验收表格等);
4.造林补贴资金兑现表等;
5.日常管理资料,如宣传材料、公示公告、相关文件、年度总结材料等。
(四)合同书签订评定标准
合同书内容应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签订了合同书,且合同书内容符合上述标准的视为已签订且规范;签订了合同书,但合同书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视为已签订不规范;其余视为未签订。
(五)公告公示评定标准
试点省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在本行政区内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和质量要求以及检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了公告公示,且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已公示且规范;进行了公告公示,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已公示不规范;其余视为未公示。

第三章 县级检查
第九条 县级检查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申报的造林面积进行逐小班检查。
县级检查结束后,试点县应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申报面积、核实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损失面积、造林成活率、造林树种、造林地点以及补贴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 检查内容、检查因子及方法
(一)造林面积。检查造林主体造林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及重复申报等问题。
检查因子: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损失面积。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现地检查。
查阅资料主要核实造林地块是否与合同书、造林作业设计一致,是否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造林在地块上重复安排等。
现地检查主要核实小班范围,重新求测面积,当核实面积大于申报面积时,认可申报面积;当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相差在5%以内时,认可申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面积核实可根据现地情况,分别采取丈量、罗盘仪实测、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二)造林成活率。检查造林成活率是否达到造林成活标准。
检查因子:造林成活率。
方法: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对于防护林带应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样段。在样行、样地或样段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更新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穴状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样行、样地或样段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样地或样段面积不少于小班(地块)面积的3%;100-300亩时不少于2%;300亩以上时不少于1%。防护林带调查面积比例不少于5%。
(三)补贴标准。检查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等影响造林补贴标准的因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检查因子: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补贴标准。
检查方法:查阅森林资源档案及现地检查,核对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以此核实补贴标准。
(四)管理类指标情况。
1.造林作业设计情况。检查造林作业设计是否规范,造林作业设计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因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审批、设计单位资质。
检查方法:查阅造林作业设计、造林作业设计审批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2.施工作业情况。检查造林主体是否按造林作业设计施工。
检查因子:按作业设计施工。
检查方法:现地核对造林地点、造林树种、造林密度、混交模式等因子是否与造林作业设计一致。
3.合同书签订情况。检查试点县是否与造林主体签订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合同书。合同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因子:合同书签订。
检查方法:查阅合同书。
4.档案管理情况。检查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检查因子:档案管理。
检查方法:查阅档案、检查档案存放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成果提交
(一)检查数据
外业检查结束后,将所有检查小班因子填入附表1,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县级检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造林补贴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造林质量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四章 省级验收
第十二条 在省级验收前,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的造林保存状况逐小班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验收采用抽查方式,涵盖所有试点县,各试点县验收面积比例不低于县级自查保存面积的10%。各试点县乡级样本的抽取方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试点省根据抽样结果测算试点县的保存面积,作为兑付剩余50%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验收内容、验收因子及方法
(一)保存面积。验收造林主体造林面积保存情况。
验收因子:保存面积、未保存面积、损失面积。
验收方法:同县级检查中面积核实方法。
(二)保存率。验收保存率是否达到造林保存标准。如果乔木树种造林小班已郁闭成林(郁闭度≥0.2)或灌木林覆盖度≥30%,可直接用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评价其是否保存。否则,用株数保存率评价其是否保存。
验收因子:株数保存率、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
验收方法:株数保存率同县级检查中造林成活率的检查方法。郁闭度可采用测线法进行调查,在小班内选取一有代表性地段,量取100米或不定长度测线,当在小班内无论如何设置测线都不够100米长时,应按小班对角线设置测线,沿线量测树冠投影比例计算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可采用样方法或样带法进行调查。
(三)补贴标准、管理类指标情况。
验收因子、验收方法同县级检查。
(四)资金兑现情况。验收试点县是否依据县级成活率检查结果和财农〔2010〕103号文件规定兑现造林主体的造林补贴资金。
验收方法:查阅补贴资金兑现表,并在省级验收抽中的乡镇(林场)中,每个乡镇(林场)随机抽取5个(户)造林主体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结果填入附表3。
(五)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验收试点县是否对外公布造林补贴试点政策,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是否进行宣传发动,是否按要求公示,合同书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验收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宣传材料、公示公告、合同书,将相关情况填入附表4。
第十五条 验收成果提交
(一)验收数据
外业验收结束后,将所有验收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省级验收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验收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试点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积保存情况,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五章 国家级核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核查采用抽查方式,每个试点省抽取10%-20%的试点县,各试点县核查面积比例为县级检查合格面积的5%-10%。样本抽取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七条 核查内容、核查因子及方法
国家级核查首先对试点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政策宣传、实施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情况、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及试点工作成效等。
具体到试点县的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因子、方法同省级验收。
第十八条 核查成果提交
(一)核查数据
外业核查结束后,将所有核查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国家级核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核查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试点省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试点省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试点省面积保存情况,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考评形式
国家级核查结束后,将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四级:≥85分为优;75分—85分(不含85分)为良;60分—75分(不含75分)为一般;<60分为差。
考评结果得分由县级得分和省级得分两部分组成,试点省省级得分占20%,核查的试点县县级平均得分占80%。
第二十条 考评内容
(一)造林保存情况的综合评定
造林面积保存情况,用面积保存率衡量。
(二)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
1.会议部署、宣传发动情况;
2.文件通知、措施方案制定情况;
3.公示公告、合同书签订情况;
4.作业设计及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5.造林补贴资金兑现情况;
6.县级检查、省级验收情况;
7.档案管理情况。
考评结果填入附表5。
省级验收可参照国家级核查的绩效考评形式、内容,对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通过附表5统计出的县级得分/0.8,即为省级验收绩效考评的试点县最后得分。

第七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一条 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一)面积核实率的计算

(二)面积合格率的计算


(三)面积保存率的计算

(四)管理类指标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级核查样本抽取方法
附表:1.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小班表(县级检查)
2.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小班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3.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兑现入户调查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4.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调查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5.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绩效考评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国家级核查样本抽取方法

一、县级样本的抽取
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以下简称造林司)组织统一抽取。
二、乡级样本的抽取
乡级样本由核查人员到达试点县后抽取。
(一)排序
根据试点县各乡、镇、场等乡级单位(以下简称乡镇)经县级检查的合格面积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组成闭合环。
(二)起始号、间隔号的确定
1.起始号、间隔号由核查单位事先确定;
2.起始号、间隔号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密封后交核查人员,在试点县排好乡镇顺序后方可开启使用。
(三)核查乡镇的抽取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统一起始号、间隔号,在闭合环内抽取核查乡镇,第一个乡镇确定后,加上间隔号为第二个核查乡镇。如重复,按顺序号加1继续循环抽取。以此类推,直至累计核查面积满足应查总面积为止(相差在±20%以内),如果超过应查面积20%,最后一个乡镇调整到面积最接近的乡镇,以上抽中乡镇的面积全部进行核查。如果没有满足累计核查面积在8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合格面积(林场以林班为单位,下同)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林班),使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试点县的应查面积。
如果抽取的第一个核查乡镇面积便超出应查面积的20%,则将该乡镇的各行政村合格面积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使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试点县的应查面积。
遇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顺利抽取乡镇时,核查人员报核查单位,由核查单位商请造林司后进行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