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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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了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要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是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主管部门。
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卫生、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商业、交通、监察、财政、城市管理、房产管理等机关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查禁工作。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都要做好对职工、学生、居民、村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道德观念,自觉同卖淫嫖娼活动作斗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二)强迫他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四)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卖淫、嫖娼的团伙成员;
(四)对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娼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
第六条 卖淫、嫖娼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实行劳动教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患有性病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入境出境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可送收容教育所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实行劳动教养的除外。
第九条 各市、地、州可设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和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性病的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卖淫、嫖娼人员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条 卖淫、嫖娼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认错悔改表现好,患有性病已经治愈的,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实际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一半。
对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经过延长的实际收容教育期限总和,不得超过二年。
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由收容教育所呈报原决定机关决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员,原工作单位接收安置的,应继续加强教育;无工作单位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并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二条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性病治疗。公安机关负责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的组织、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性病的检查、治疗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进行性病检查的通知后,应在三日内派员到羁押、管教场所进行性病检查。被检人员较少时,也可由公安机关将被检人员带到卫生部门进行性病检查。
对查明患有性病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其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已在羁押、管教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实行隔离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治疗。
第十四条 对于被移送劳动改造、劳动教养而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应同时移交性病治疗档案,由劳改、劳教部门负责继续对其治疗。
第十五条 卖淫、嫖娼人员在被依法处理后性病尚未痊愈的,公安机关或劳改、劳教部门应同时移交性病治疗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继续对其强制治疗,直至痊愈。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卖淫、嫖娼人员的性病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在收容教育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宾馆、旅馆、招待所、饭店等要切实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得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不得为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对发生的卖淫嫖娼、亵淫色情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查处卖
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时,要积极协助、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为卖淫、嫖娼或进行淫亵色情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
第十九条 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冷饮厅、按摩室、美容厅、发廊、浴池等服务行业严禁为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媒介,不得为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
关,并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
第二十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暂住人口管理和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出租房屋,要掌握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不得为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提供场所。发现在出租房屋内有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配
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营出租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提供交通工具。发现有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于在交通工具内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
关的查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
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罚款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责令上述单位或业主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由房产管理机关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或禁止出租房屋,由公安机关吊销驾驶执照。
第二十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所在单位主动交待问题,或者坦白供述自己违法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负有查禁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职责的其他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或淫亵色情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有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的,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民要求对自己姓名保密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对检举、揭发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有功的单位和公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干扰、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禁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的,或者对检举、揭发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有查禁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查禁工作中私放违法犯罪人员、徇私舞弊、包庇窝藏、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进行淫亵色情活动,以及卖淫或进行淫亵色情活动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 罚款和没收必须出具制式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提成或私分。违者,任何公民都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查获的卖淫、嫖娼或进行淫亵色情活动的人员,除依法处理外,必须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法处理外,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保障查禁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中“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决定”修改为:“经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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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本协议附件3中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3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3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对《安排》附件的补充和修正



  (一)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澳门经济局核查,由澳门经济局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提供机场管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关联企业,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规、规章。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附件一: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已生产产品、拟生产产品)



  附件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三: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全国爱卫会


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文件
全 国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全爱卫发[2000]14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计划单列市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了调动直辖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积极性,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本着自愿的原则,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并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爱卫办主任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先将制定的《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关于“国家卫生区”的考核命名及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00]13号)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李岚清主任,全国爱卫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部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附件
国 家 卫 生 区 标 准(试行)


本标准是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基础上制定的,作为直辖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的依据。此处的“区”系指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单位。
一、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创建任务落实到社区建设工作中。
2、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把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工作例会制度。
3、区爱卫会组织健全,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关部门把创建“国家卫生区”与创建“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等项创建工作结合起来。
4、区爱工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健康教育
6、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自评得分85分以上的学校大于85%,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7、医院应有卫生知识宣传拦,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8、街道、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有宣传阵地,有宣传工具,把健康教育与市民的文明教育结合起来。社区向群众开展健康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
9、大众传媒经常有健康教育内容,积极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并经常对查“国家卫生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舆论监督。
10、依法开展控烟工作。辖区内无烟草广告,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影剧院、图书馆等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应包括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方面的宣传内容。
三、市容环境卫生
11、认真执行国家、市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12、市容环境整洁,清扫保洁率达100%,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机械化清扫,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30%以上。
13、环卫设施数量足够,设备完好率≥98%。街巷垃圾容器封闭、清洁,周围无蝇蛆。垃圾收集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已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进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综合利用的试点工作。粪便、垃圾做密闭化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车容整洁,不污染道路。
1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假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全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10%。基本消灭旱厕。
15、街道路面平整,无污水坑凹,路边沟渠畅通,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灯箱设置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沿街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小街巷做到定时清扫、随时保洁;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
1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给水、排水、防蝇防鼠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辖区内无马路市场和无证、占道经营。
17、新建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旧区绿化覆盖率≥25%,人均绿地面积≥4平方米。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中心区,其绿化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做到见缝插绿,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所属街道、小区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1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宿舍、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基本无蝇蛆。
19、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应有本区的垃圾、粪便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80%和70%。
四、环境保护
20、近两年内全区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基本上无严重污染源,个别污染严重的企业已有近期搬迁计划,并且经费落实。
2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南方城市< 0.250毫克/立方米。
2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汽车禁鸣达到市有关规定。
2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90%。
2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2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并且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26、辖区内无超五类的黑臭水体。
27、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环境保护标准按照19994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执行。
五、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28、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合格率≥95%。
29、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0、远离主城区、独立形成供水体系的区,水源防护和出厂水质应符合1999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31、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有水质管理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32、卫生防疫部门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六、食品卫生
3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80%。
34、食品加工制售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5、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36、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全区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七、传染病防治
3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关资料齐全。
38、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9、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设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0、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爆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41、全区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42、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了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43、按照国务院工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采供血(浆)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44、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八、除四害工作
45、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46、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孽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47、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48、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工作多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已通过所在直辖市爱卫会组织的考核验收。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单位卫生
49、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的卫生千部,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认真执行市、区部属的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50、单位环境整洁,无违章建筑,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积存的污水。环卫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和定时定点收运。公共厕所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51、室内卫生整洁,会议室及公共活动室有禁烟标志,无烟具及吸烟迹象,公用茶具有消毒设施。
52、职工食堂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岗位卫生知识培训符合要求。
53、绿化美化好,单位花园、绿化小品有一定园艺水平,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可绿化面积绿化率≥90%。
5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不使用违禁灭鼠药品。鼠、蚊、蝇、蟑密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二)居民区卫生
55、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职卫生干部,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能结合市、区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专项综合整治和卫生检查评比,以及创建文明卫生先进楼院、文明卫生先进家庭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6、环境整洁,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污水积存,无违章建筑。居民住宅楼、院落公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
57、环卫设施完善,街巷内有专人负责清扫,实行全日保洁,责任到人;生活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并积极开展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公共厕所基本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58、食品卫生经营单位认真按《食品卫生法》要求,做好生产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均接受过岗位卫生知识培训。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无马路市场和乱设摊点现象。
59、绿化美化好,街头公园、绿化小品有一定园艺水平,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可绿化面积绿化率>60%。
60、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严禁使用违禁灭鼠药品,鼠、蚊、蝇、蟑密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十、民意测验
61、设立市民投诉电话,有专人记录,处理率达95%以上。
62、随机访问当地居民80人和外地过往旅客20人 ,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满意人次 / 访问总人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