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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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国政府同原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继续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关方面磋商的结果,现通知如下:
我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于1996年8月互致照会确认,下列协定在中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79年3月2日于北京签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88年12月2日于北京签字)。
我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1月9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尚有待于双方完成有关法律程序后方能生效。在该协定生效之前,我国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发生的涉及上述两项协定的税收问题均应分别依照该两项协定规定处理。



19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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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事业、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农村乡土人才。主要选拔在科研、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领域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起先导作用的人员。

(二)学术理论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本学科和相关专业的区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提供学术观点新颖的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有一定深度,并经过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技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著作。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

工作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业、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造诣深、技术精,有一定实践经验、创新能力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并提供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

1、完成(主持)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新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工作。

2、完成(主持)过一项以上对本市相应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在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创新意识或新颖性。

3、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科技和经济管理中,有创造性或新颖性。在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新产品设计以及开发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4、在我区、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资源开发、重大建设项目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得到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四)业绩与成果

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科研、推广、工程项目设计等方面,近5年内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以荣誉证书为准)。

3、在教育方面,国家或自治区特等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获省部级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

4、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者。

5、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外、区内外先进水平,有良好的医德、医技,特别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有独到的医术、见解,在区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者。

三、选拔原则、办法和程序

选拔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推荐选拔。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不得低于80%,实行滚动式发展。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公开推荐。

(二)组织审核。各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在基层单位推荐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选,已确定的人选,要按规定填写《学科带头人人选申报表》(一式三份),及本人学历证、资格证、年度考核表、获奖证件、业绩材料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将退还),报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将推荐人选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三)考察评审。根据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和要求,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申报情况及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人选进行考察、再选,提出建议名单,交同行专家评审。

(四)公示审定。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人选,向社会公示。

(五)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政府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

四、考核与管理

(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不定期对入选学科带头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择优汰劣,并把考核结果与人选的评价和使用挂起钩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并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2、丧失或违背入选学科带头人的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职业道德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入选学科带头人的。

五、表彰奖励

凡入选学科带头人的人员,对做出较大贡献者,可作为推荐享受自治区“313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及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后备人选。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中“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市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删除第二款。

  三、第二十一条中“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证的承担机动车年检业务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受委托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修改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定期检测:……”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