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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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检检联〔1998〕26号 1998年2月8日)

 

各地区商检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管理的通知”精神,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现就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检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见附件1)内的旧机电产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予批准进口,商检不予备案。国家特殊需要进口的除外。

  二、凡被批准可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中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身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或收货人)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或协议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复印件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登记。

  对于合同中约定须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的,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装。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报关之前,进口单位(或收货人)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正本以及有关外贸单据向到货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见附件2)。

  口岸商检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出具加盖有“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一联),并及时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二联)传递给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

  五、进口旧机电产品通关之后,进口单位(或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报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安装和使用。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按照《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第一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汽车

  2.摩托车

  3.摩托车发动机

  4.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

  5.电冰箱压缩机

  6.空调器

  7.空调器压缩机

  8.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

  9.显像管

  (注:上述9种产品自1990年5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家用电动洗衣机

  2.真空吸尘器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热水器

  5.电烤箱类

  6.微波炉

  7.电饭锅

  8.电熨斗

  9.电灶类

  10.电动食品加工机

  11.液体加热器类

  12.录像机

  13.音响设备

  14.个人计算机

  15.显示器

  16.开关电源

  17.打印机

  18.电动工具

  19.低压电器

  20.电焊机

  (注:上述20类产品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21.电信终端产品

  2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3.火灾报警设备

  2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25.血液透析装置

  26.空心纤维透析器

  27.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8.心电图机

  29.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30.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

  31.汽车用安全玻璃

  32.汽车轮胎

  33.摩托车轮胎

  34.汽车安全带

  35.锅炉

  36.移动式压力容器

  37.固定式压力容器

  3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注:上述18类产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

 

  第一联                        编号:

┏━━━━━━━━━━━━━━━━━━━━━━━━━━━━━━━━━━┓

┃                                  ┃

┃                                  ┃

┃________海关:                       ┃

┃                                  ┃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年___月___日┃

┃                                  ┃

┃向___________________商检局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                                  ┃

┃旧机电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配额产品证明》/《进口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

┃                                  ┃

┃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                                  ┃

┃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                                  ┃

┃合同号:_____________,提(运)单号:________。┃

┃                                  ┃

┃                                  ┃

┃                                  ┃

┃商检局:     盖章              经办人:     ┃

┃                                  ┃

┃                        办理日期:      ┃

┃                                  ┃

┗━━━━━━━━━━━━━━━━━━━━━━━━━━━━━━━━━━┛

注:本备案书第一联仅供海关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用,第二联寄收货人所在地商检

  机构,第三联口岸商检存档用。第四联给进口单位(或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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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94号 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2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包括: (一)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二)城镇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四)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具体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指导和介绍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自谋职业,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提高就业技能,指导、介绍就业。 第五条 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与重点安置相结合制度,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并对重点对象实行安置就业。 第六条 下列城镇退役士兵为重点安置对象: (一)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 (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 (三)转业士官。 上述重点安置对象,在考虑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也可实行重点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制度。 一次性经济补助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单位发给经济补助金,市财政负责50%补助金,其余50%由各镇(区)、入伍前所在单位负责。对符合条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易地转业士官,其经济补助金由市财政负责。 第八条 经济补助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城镇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5倍发给; (二)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2倍发给; (三)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倍发给。 对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除按前款第(二)、(三)项发给补助金外,每服役一年,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发一个月经济补助金。 第九条 申请经济补助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待安置期间,由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所在地镇区社会事务办; (二)镇区社会事务办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并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同意; (三)镇政府(区办事处)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为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镇区持一份,市安置办存档一份); (四)镇区社会事务办将审批表和协议书报市安置办批准,市安置办对符合条件领取经济补助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领款通知书; (五)城镇退役士兵凭市安置办填发的领款通知书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经济补助金。 第十条 市安置办应组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的第二年底前完成。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参加市安置办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对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给予500元培训费补贴;除符合条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易地转业士官的培训费补贴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外,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费补贴由其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作为评选民政工作先进镇区的重要条件,对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制度,各镇区应采取各种渠道筹集安置保障金,并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统一发放。安置保障金的筹集渠道: (一)当地财政划拨;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缴;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节余部分; (四)其他可用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资金。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或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5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登记、管理、证照、服务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持有市安置办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在全国广泛引起关注的“许霆案”总算是尘埃落定。

  此案虽已早已平息,但是各方争议仍在持续。各方都有其鲜明立场,司法部门一味认定许霆有罪,而不反思现实生活中法律实施本身存在的瑕疵;银行方面一味想着追究许霆的责任来维护自身利益,而忽视了自己在此案中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许霆及其律师则试图为其作完全无罪的辩护,而不能实事求是地面对自己在此案中罪过。一些网民、公众就此案所作的评论,也往往是选择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场,而缺乏全面考量。

  其实,有关此案,应该对相关各方是否有无责任,都作一客观中立的分析,譬如,银行方面:没有为顾客提供无故障的取款机,管理不善,缺乏事故防范机制,存在明显的过错。许霆方面:在明知取款机有故障、明知自己卡上余额只有100多元的情况下,仍然恶意取款试图据为己有,这种趁火打劫的行为既属于道德上的瑕疵,也有趁便非法窃取公私财物的违法企图。法律方面:银行取款机制出了漏洞,公民从中非法取得财物17万元涉嫌构成盗窃罪,一审重判无期;而相关部门管理制度出了漏洞,官员从中非法贪污受贿动辄几十万数百万元,却往往被轻判,这种明显差别严重冲击了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许多人为许霆辩护,与其说是真的相信其无罪,不如说是对这种不公正现象的质疑。

  在这一事件中,实际上银行、许霆和法律三方面都有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应以他方的责任作为自己免责的借口。如果每一方都片面强调他方的责任而试图全部推卸掉自己的责任,相关公众也只是选择为其中一方说话而丧失客观中立立场,那么,有关此案的争议将无休无止,最终带来社会道德观念和法治秩序的混乱。

  就此案而言,各方都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银行要完善自身的取款机管理制度,并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之责;许霆应为自己趁火打劫恶意取款的行为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责任;法律应该尽快完善,改变“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等不公正的现象。其中,鉴于许霆趁火打劫的行为是有银行的过错在先,同时鉴于此案中银行的损失已经被追回,从给许霆改过自新的机会出发,应该对其轻判。

  从根本上来讲,此案是在一种“法治仍不完善,公民道德和法律素养仍不高,公共管理服务仍不到位”情况下发生的,而这“三不”堪称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客观特征。通过此案,应该给每一个公民、给每一个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给执法者等有关各方都提供一个正确的镜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