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15:54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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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中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司机)赴贝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由中国驻贝宁大使馆同贝宁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一般常用药品和器械、医用敷料、化学试剂由贝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赴贝宁的旅费及他们的工资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负担。由贝宁至中国的旅费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油料、维修等)由贝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贝宁工作期间、贝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由中国运往贝宁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贝方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送往医疗队工作地点。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贝方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贝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在科托努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与合作部代理部长
      孙 志 诚            苏勒·当科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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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断层

许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并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法官成为律师所和公司竞相争取的资源。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断层”和人才匮乏的现象日益突出。从制度层面来说,导致法官断层的原因有:
  一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本意上是促使法官素质的提高和阻止人员的滥入,但在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和司法地方化领导的框架内,反而成为了职业断层的原因。一方面,高门槛对职业准入渠道带来了负面影响。修改后的《法官法》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从大专提高到本科,并确立了司法考试的门槛,随后却出现了“法院想要的不肯来,想来的跨不过门槛”的困境。另一方面,非试法官的进入对司法考试制度以至对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的排斥。未通过司法考试而不具有《法官法》任职条件的人以变通的形式超越法律规定完成为法官,使行政职级资源和法官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组织 资源受到了侵占和影响,削弱了法官严格选任的刚性影响,对未任法官心理造成了相当的影响,造成许多人心理的逆反和失落。
  二是我国对法院编制的管理采取的是等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员额管理制度,未将法官编制员额与法院内部非法官编制员额分别规制。此种情况造成法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或编制管理机关对法院编制进行管理时无法专门录用或为法官定编,从而造成大量非法官员额挤占法官员额现象;也难以保证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
  三是未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报考法院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我国法官的录用仍然沿袭党政公务员招录程序和条件,在招录法官时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参加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的现象很少。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测试应考人员能力和水平的考试体系。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不一定就能通过司法考试。这种不科学的录用法院公务员的方式造成了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进入法院的部分公务员长期无法过司法考试关而进入法官队伍。这部分人员也相对缩减了法官员额。
  四是目前的司法环境给法官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一方面,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普遍提高,人们对法官办案在公平正义上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法官办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政治。另一方面,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也会逐渐加大;法院内部的案件评查、差错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越来越规范,执行力度也越来越大。此外,多种因素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高,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上访。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集中地,法官办案可以说是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对法官工作目标绩效的考评缺少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法官的奖惩激励制度不健全,从而出现了“办案越多、错案几率越大,风险越大;办案越少,越安全”的怪圈,其结果必定是法官消极办案,积极转型,逐步丧失职业信心。
  五是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法官流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流失,即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向法院内部非审判业务部门流失。法院审判部门一般人员较多,职务升迁竞争较为激烈;非审判业务部门一般人员较少,职务升迁竞争较为平和。有些法官从职务升迁角度考虑则不得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谋职。法官流失的另一种现象是法官向法院系统外流失。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编制员额一般较多,但领导职数却相对较少,法官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职务升迁竞争更大。法院是全社会监督的对象,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处理中心,因而法官的职业风险相对其他公务员也更大。诸多因素决定了法官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势。在个人收入上法官与律师相比显著的特点是法官的收入随着工龄的延长、职务的升迁其增长变化很小,而律师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及资历的加深,其收入增长幅度极大。从职业风险而言,律师的职业风险相对法官而言很小。因此,法官向其他国家机关或律师行业流失现象也较为严重。
  应引起注意的是,法官队伍断层问题在基层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普遍存在。这与目前法院所承担的任务是截然相反的:我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8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这三个80%决定了中国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基层的法官队伍建设做起。同时,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越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应对法官短缺现象。

  第一,实行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即由编制管理机关专门为法院内法官编制员额作出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如遇法官员额空缺则及时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录法官;禁止法院内其他非法官人员占用法官编制员额。

  第二,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院残存着一定的学历较低,专业不对口,缺乏法学自学能力而又长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应该由党委政府在国家机关体系内进行人力资源优化,即将这部分人员优化到其他能施展他们专业特长的国家机关,将其他国家机关中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化到法院工作。

  
  第四,将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参加法院公务员招录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今后,法院在招录公务员时应当将应考者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报考必备条件之一,防止有的人员虽然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法院,但长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无法进入法官队伍现象。
  (二)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法院在管理工作中,应树立改革意识和新的司法理念,针对审判工作重、审判力量不足的局面,通过建立和完善审判制度和其他改革措施,使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尽量避免让法官去从事司法行政事务性工作,将法官充实到一线审判工作中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其他不具备审判资格人员过渡到法官助理员等辅助人员角色,以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数量,继续推行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合理使用审判资源,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应对法官断层问题。注重对法院行政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着力从法院内部产生法官。从精神上予以鼓励,在应考复习时间上予以照顾,提高司法考试过关率,从而在从社会选任法官渠道暂不通畅的形势下,尽可能从法院内部产生法官。
第五,采取措施防止法官流失。当前,法院应制定相应的制度防止法官流失,即为审判业务法官提供更多的职务升迁机会,又防止法官向法院内部非审判部门流失现象。国家要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为法官职务晋升提供同于或优于其他公务员的条件;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降低法官职业风险,从制度上挽留更多法官安心审判工作。
  (三)加强和完善陪审员制度。由于法官人数逐年减少,许多法官长年超负荷工作,工作压力大。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根据需要适时举办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积极争取陪审员经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真正参与陪审,为法官审判提供正确的事实依据,缓解法官“断层”带来的工作压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实施。根据各地音像市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家批准的唯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除贴有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外,同时应加贴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
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国公司”四字;中心为五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
有“音像”两字。
三、“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自行制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违者依法惩处。
四、教育类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已经国家批准确定为教材辅物的音像制品,可在1997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贴防伪标识工作。
五、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工作,完成加贴工作的截止期限由1997年1月1日调整为1997年6月30日。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况外,1997年7月1日之后,批发、零售、出租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六、自1997年6月30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各省(区、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人力进行市场检查,严格要求本地区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制作的防伪标识。



19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