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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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财税外[1987]41号

1987-0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记账本位币收支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按缴税当天的外汇牌价再进行折算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还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平时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都不再重新进行调整。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所得税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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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1984年9月11日 甘政发〔1984〕174号)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拖拉机在发展商品生产中的作用,加强拖拉机管理和促进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集体、个人和国营农场的拖拉机统一由农机部门管理,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并按照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年度检审、安全监理等工作。本着简化手续、不重复检验和考试的原则,对上公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农机监理部门在办理报户核发牌证时进行的检验,应包括公路行驶的安全设施要求。合格者发给牌照、行驶证;驾驶员考试时,农机部门应邀请交通或公安部门参加,合格者由农机监理部门发给驾驶证。由交通或公安部门在两证上加盖公章,服从交通监理和公安部门的指挥。
  拖拉机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当地农机监理和公安部门处理。拖拉机在国家公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交通监理、农机监理和公安部门共同处理。拖拉机与汽车相撞,以交通部门为主处理;拖拉机与拖拉机、拖拉机与人、拖拉机与物相撞,以农机监理部门为主处理。但交通、公安部门要负责及时疏导交通,保证正常运输秩序。


  二、凡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农村个体户,须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常年经营的,发给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三、个体运输户的拖拉机,必须在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代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或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险种费率规定执行。


  四、个体运输户应按规定依法交税。凡拖拉机月营收入在三百元以下的,免征工商所得税。月营收入超过三百元的,手扶拖拉机按营运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征收工商所得税;大中型拖拉机按营运收入的百分之一征收工商所得税。


  五、集体和个人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持村民委员会以上单位证明即可运送,免征养路费。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二十马力折合一个吨位,比照汽车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收取养路费。大中型拖拉机全年按五个月、手扶按三个月包干交纳。营运时间不足规定包干时间的按实际时间交纳。


  六、各地农机、工商行政、交通部门应积极为农民的拖拉机提供各项服务,合理收取费用。农机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服什么务收什么费。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每台拖拉机的营业运输收入额,各提取百分之零点五。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征收管理费用。


  七、除公安、交通监理、农机监理、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章对违章作业的拖拉机手适当罚款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他们乱收费用,随意扣车、滥罚款。不得平调或摊派。不准利用职权对个体户敲诈勒索。凡按规定所罚款项,都要开出正式收据。


  八、本规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政府和各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农村拖拉机户口、档案、证照手续的移交也应一并进行。

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105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71号),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凡市级所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占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市政府以资产所有者身份应享有的各项经营性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权清算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一)股利分红类。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包括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取的股利、红利、股息;
  3.有限责任公司中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类,包括国有企业净资产转让收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转让所得收益,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以及其他企业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类,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清算后,应由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的清算净收益。
  (四)应由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或由市国资委委托收缴);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专户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衔接。市审计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收缴审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原则: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分项目、分层级收缴:
  (一)股利分红类。
  1.市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上缴的税后利润(含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实现的年度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或经批准转增国有资本金外,由市国资委负责按规定比例(另行核定)收缴;
  2.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保留部分国有股份、股权的,向国有出资人分配的股利、红利、股息,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3.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有资本出资人分配的股利、红利、股息,由市国资委委托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负责收缴,作为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二)产权转让收益类。
  1.市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尚未纳入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整体转让或出售其国有产权(国有净资产)取得的净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2.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转让或出售其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股权或认股权取得的净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类。
  1.市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清算的,其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应享有部分,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2.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中属于国有资本享有部分,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四)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事项发生时,由市国资委确认并负责收缴。
  以上四类收缴的收益按国资经营预算需再投资的,实行先收后投,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市级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所投资企业再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三项收益由出资企业负责收缴,纳入各出资企业投资收益。
  (一)出资人依法享有投资分配权的股利、红利、股息收益;
  (二)出资人转让或出售其投资企业产权、股权或认股权取得的净收益;
  (三)依法实施清算后出资人所得净收益。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户。按规定由市国资委收缴的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均全额解缴入该专户,纳入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企业、单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附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纳专项凭证(见附件);
  (二)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决议;
  (三)企(事)业改制方案批准文件、国有净资产转让批准件;
  (四)董事会、 股东(大)会同意转让国有股份、股权方案决议,国有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国有认股权转让协议书;
  (五)法院清算裁定。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解缴时限:
  (一)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上缴税后利润(含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时限;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表决日后30日内,或不迟于向其他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时限;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限;
  (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及时收缴。
  第九条 企业和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局、国资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检查。凡发现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分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报告制度。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应按季度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股利分红类)情况表;市国资委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报告应详细说明各项收益的实现和上缴等项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每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情况。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表,不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情况或拒绝依法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监督检查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