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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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2005年1月13日




  为了拓广调研工作渠道,合理配置调研工作社会资源,根据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标规则。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1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的重点调研课题选题题目,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应当属于公布的选题题目。但理由充分,经特别批准后,也可以申请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审批。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从中国法院网下载)一式两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办理课题的申请事宜,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申请必须符合条件:

  (一)组成三人以上的课题组;

  (二)申请人的职务为正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

  (三)同意遵守本招标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 课题立项审批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请人对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人民法院与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课题申请被批准的,于当年4月底前由研究室书面通知课题申请人,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课题的中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调研工作。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派员参加各课题组组织的课题论证会,也可以是听取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汇报。

  第七条 因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者有课题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书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

  第八条 承担调研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调研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调研报告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调研报告不少于3万字,并附约3000字的内容提要。

  第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调研报告,课题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并可以延长半年。对修改后的调研报告再次进行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审批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同时不再支付后期的调研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

  第十一条 每个课题的资助经费为3万元。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的当年5月底,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拨付课题启动经费,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中期检查合格的,再拨付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课题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其余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解释;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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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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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01. 预防保健科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2. 全科医疗科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3 内科 04.09 其他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5. 妇产科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5.01 妇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5.06 其他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6.妇女保健科
03.11 其他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4. 外科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6.06 其他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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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07. 儿科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9.06 其他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10. 眼科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11.耳鼻咽喉科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11.01 耳科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07.12 其他 11.04 其他

08. 小儿外科 12. 口腔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12.01 口腔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08.06 其他 12.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13.皮肤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13。01 皮肤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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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8. 地方病科
13.03 其他
19. 肿瘤科
14. 医疗美容科
20. 急诊医学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21. 康复医学科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22. 运动医学科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23. 职业病科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15.08 其他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16. 传染科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23.06 其他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 肝炎专业 24. 临终关怀科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他 26 麻醉科

17. 结核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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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30. 医学检验科 50.04 儿科专业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
30.05 其他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31.病理科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32. 医学影像科 50.13 针灸科专业
32.01 X线诊断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50.18 其他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 民族医学科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51.02 藏医学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51.03 蒙医学
32.11 其他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0.中医科 51.06 其他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2. 中西医结合科
50.03 妇产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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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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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诊疗科目 注释
-----------------------------
01. 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
等。
-----------------------------
02. 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
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
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 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
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 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
填二级科目。
25. 特种医学与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
军事医学 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
护学科等。
32.09 介入放射学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
专业 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
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
申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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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5日

关于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号


近年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渐成潮流,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有技术、有专利、有项目,孵化成长了一批优秀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具有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等优势,正日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同时,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普遍面临着熟悉国内市场、企业经营管理、适应国内管理法规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创业初期在融资、市场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压力更为明显,迫切需要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使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成功实现从“科学家”向“科技企业家”的转变。



为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体系,配合实施国家“千人计划”和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会同欧美同学会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欧美同学会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欧美同学会分管副会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担任:风险投资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著名跨国企业的高管,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企业家,全国省部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人,从事企业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为海归创业提供服务与咨询的相关领域专家。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选拔依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用等程序进行。入选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创业导师”聘书,聘期2年。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充实专家队伍,以提高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指导与服务质量。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二、专家委员会提供服务方式



专家委员会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各地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留学人员企业等。



专家委员会通过以下形式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与服务。



(一)创业培训



举办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培训班,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国内外优秀的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金融领域的知名专家,对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与辅导。



(二)创业咨询



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到留学人员创业园对企业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现场调研,现场诊断,现场解决问题,传授成功经验,进行针对性辅导,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创业指导



由各地或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具有发展潜力并有创业服务需求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交专家委员会,各位专家根据不同产业方向和市场前景以及创业者的需求,选择1至3家创业企业进行对接服务,给予企业全面创业指导,协助解决问题,推动企业发展。



(四)深度合作



鼓励专家委员会专家与留学人员企业开展投资、入股、贸易、技术交流、合作开发等不同形式的深度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加快国际先进技术与国内市场运作的交流,加大上下游产品的相互促进,加快技术和产品的转化。



(五)企业推介



每年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创业指导情况,推选一批最具成长潜力的留学人员企业,为留学人员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助推留学人员企业快速成长。



三、工作要求



专家委员会的创业服务与指导要坚持公益性质。必要支出的成本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经济合作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留学人员企业的相关技术和商业秘密。



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及时制定章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专家委员会名义牟取私利,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名义公开发表言论。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及时向本地留学人员企业传达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附件: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一批专家人选名单



1、 王辉耀 欧美同学会副会长兼商会会长,建言献策委员会主任

2、 田溯宁 欧美同学会商会副会长,中国宽带资本基金董事长

3、 陶庆华 欧美同学会青年委员会会长,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4、 汤 敏 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改革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5、 夏颖奇 中关村管委会原副主任

6、 刘啸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7、 陈 宏 汉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8、 沈南鹏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

9、 邓 锋 北极光创投创始合伙人

10、唐 越 蓝山资本合伙人

11、周广文 银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2、丁 健 金沙江创业投资董事总经理

13、邓中翰 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14、严望佳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

15、施正荣 无锡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16、韩庚辰 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7、莫天全 搜房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18、石 磊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葛 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

20、王春岩 阿尔斯通能源管理中国区总经理

21、李 一 瑞士银行(UBS)中国区主席兼总裁

22、李 雷 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大中国区总经理

23、徐小平 新东方教育集团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

24、杨 劲 摩托罗拉前沿应用研究中心总监

25、付向东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