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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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3]27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近几年来,各烟叶产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和“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工作指导方针,突出“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工作重点,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和烟草部门积极努力下,烟叶生产得到有效控制,连续五年烟叶收购量控制在国家计划内,总体实现了三年压缩2000万担烟叶库存和三年减少不适销等级烟叶1000万担的目标,提高烟叶质量、调整烟叶结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烟叶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促进烟叶生产平稳发展,国家局拟对近三年来特别是2002年烟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
  评选范围包括省公司、分公司和县公司三级,其中先进省公司和先进分公司的评选依据主要是近三年,特别是2002年烟叶生产、收购、加工和调拨工作绩效,根据烟叶种植集中度、实用技术推广到位率、烟叶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烟叶质量和烟叶经济运行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再按得分情况进行评选;先进县公司的评选主要依据近三年,特别是2002年优质烟叶生产工作业绩确定。具体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附后。
  二、先进单位评选程序
  各省级局(公司)按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对本省烟叶生产、收购、加工和调拨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级局(公司)按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对所属分公司进行考核打分,根据国家局分配的先进分公司名额确定先进分公司侯选名单,并将各单位总结材料、各考核指标数值和考核打分表一起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分公司名额分配表附后。
  各省级局(公司)对近几年参与国际型优质烟叶开发的县(市)公司进行考察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各单位总结材料一起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局根据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的材料,按照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先进省公司名单,审定先进分公司名单。先进县(市)公司名单根据优质烟叶生产绩效确定。
  三、评选先进单位的时间要求
  6月10日前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省级公司总结材料和分公司、县公司有关材料;6月中旬国家局组织评审,确定名单并印发关于表彰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文件;6月下旬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建利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生产技术部 电话:010-63605172
  传真:010-63605647 电子邮件:liujl@stma.tobacc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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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个别地方出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严格,校验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医疗机构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场所,其设置审批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许可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医疗机构校验是医疗机构能够持续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有力保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

  二、严格审批和校验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设置审批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定位,核定其级别、类别、诊疗科目、名称等,对于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严格执行批准公示制度、备案管理制度及现场审查制度等审批相关制度,保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合法。医疗机构校验时,要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按照规定予以清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整改期间,在安排项目、资金或医疗技术准入时,置后考虑或不予考虑。在督导检查中发现好的做法、亮点,要予以表扬,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四、加强部门合作及信息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相互的合作及信息的共享,加强部门信息化管理建设。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注册信息与我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8日


    



关于对冷却水排放排污收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68号


关于对冷却水排放排污收费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冷却水排放超标行为的认定作出解释的请示》(渝环发[2002]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资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另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对煤矿矿井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1005号)规定,冷却水在外排过程中,如果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排放含热冷却水,增加了水体热能,致使接纳水体的水温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导致水体的物理、生物等方面正常特性的改变,并从而影响水体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对此现象应依法认定为水污染,排放含热冷却水的企业应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