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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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现公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顿城市交通秩序,构建“珠江源大城市”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曲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曲靖城区范围。

第二条 禁止三轮摩托、货车、拖拉机、畜力车进入环城东路(含)以西,建宁东西路(含)以南,长征南北路(含)以东,麒麟南路与花柯路平交路口以北的城区。

第三条 禁止人力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于7时30分至21时30分进入麒麟东路、麒麟西路、麒麟南路、南宁东路、南宁西路、文昌街、廖廓南路、翠峰路。

第四条 残疾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代步车除外)须喷涂或悬挂统一标志后方可在环城东路以东、花柯路以南的居住小区内行驶。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城区通行证(“准”字号牌)后方可驶入城区。

第六条 麒麟南路、廖廓南路无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及其它需要禁止车辆左转的路口禁止左转。

第七条 禁止车辆在城区无停车泊位的路段乱停乱放。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大门两侧无停车泊位的禁止停车。

第九条 禁止公交车、出租车在指定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或站内长时滞留。

第十条 长途客运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沿途揽客。

第十一条 为减少噪声污染,城区禁鸣喇叭。

第十二条 禁止两人和两人以上骑乘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行人须走人行道,横过街道须从人行横道、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通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建部门批准,严禁占道经营及非交通占道。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通告所称的城区是指曲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

第十七条 本通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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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6)0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你省南昌市青山城乡企业产品贸易中心诉福建省宁化县工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
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的合同是在南昌市协议拟定并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最后由被告在宁化县盖了公章,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宁化县.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1986年4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应采取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应采取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应采取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各项调控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宏观经济形势继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市场物价上涨的趋势得到遏制,零售价格上涨幅度逐月回落。但是
,当前物价形势仍相当严峻,实现全年物价调控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掉以轻心,放松要求。要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今年宏观经济调控的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系列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调控
措施,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大力加强农业,从严控制出台新的涨价项目,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控制物价目标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为实现全国物价调控目标多做贡献,为保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势头和使“九五”
计划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创造条件。

附: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应采取措施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物价上涨工作的指示精神,5月30日至6月1日,国家计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分析了今年以来的物价形势和今后走势,总结交流了各地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经验,研究提出了确保实现今年物价调控目标需要进一步采
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今年以来物价形势的基本估计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市场物价涨幅逐月回落。与上年同期相比,5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7.6%,比上年12月份的涨幅回落5.6个百分点。各地物价涨幅都有不同程度回落,其中北京、天津、广东
、海南、上海、安徽等6个省、市5月份零售物价涨幅已回落到15%以下;35个大中城市平均零售物价涨幅已回落到15.1%。
但是,对今年以来物价形势好转的程度不能估计过高。一是物价涨幅虽然回落,但涨幅仍然很高。与上年同期相比,今年1~5月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仍高达19%,全国居民消费物价涨幅仍高达21.7%,且物价涨幅的回落速度逐月减缓。与此同时,环比计算的物价指数也出现反
弹,今年1~5月,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比上月上涨3.0%、1.8%、0.0%、0.7%和0.2%,由此计算已构成今年新涨价5个多百分点。二是各地区物价涨幅回落情况很不平衡,多数地区回落不够明显。5月份仍有5个省、自治区零售物价涨幅在20%以上,涨幅最
高的(宁夏为21.4%)比最低的(天津为11.4%)高出10个百分点。这些地区涨幅回落不快,有原来物价基数较低,涨价时间滞后的因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有的地方一方面物价指数很高,一方面又在继续擅自出台新的提价项目。三是农村物价上涨仍然较多。从去年4月至今
,农村物价涨幅已连续14个月高于城市。今年1~5月,农村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去年同期上涨21.6%,高于城市4.5个百分点,影响全国零售物价涨幅多上升1.9个百分点。
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的有利条件和困难
今年下半年,物价涨幅总的趋势将进一步回落。一是上年涨价翘尾影响将明显减弱。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去年涨价对今年的翘尾影响,上半年平均约为14.5个百分点,下半年将减弱为平均5个百分点左右。二是国家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特别是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并加强对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三是中央已决定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四是各级政府进一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粮食播种面积增加,城市郊区菜田面积扩大,加上国家已经采取暂停粮食出口,增加粮食进口,抛售玉
米平抑饲料价格等调控措施,一些主要农产品供应偏紧的状况将有所缓解。五是国内大多数日用工业品货源充足,销售正常,居民消费行为趋向合理。六是各地普遍建立了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各各项加强物价监管的措施逐步落实。因此,今年下半年如果不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宏观调控的
各项措施又能落到实处,实现全年物价控制目标是可能的。
同时应当看到,要实现全年物价涨幅控制在15%左右的目标,难度仍然不小。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需求增长仍然过快,通货膨胀的主要因素并未消除。今年以来,国务院没有批准新开工大中型基建项目,但是,地方批准新开工的基建项目仍然很多。1~5月全国国有单位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3713个,比去年同期增加2829个,投资规模增长57.2%。1~
5月国家银行工资性支出比上年同期增长25.77%,涨幅虽有所回落,但考虑到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1.4%和居民购买了1100多亿元国库券的同时,储蓄存款还增加了3055亿元,说明违反规定的消费基金支出仍然较多。
二是农业基础薄弱,粮价至今涨势不止,副仪器价格潜伏着波动的危险。从“米袋子”看,5月份粮食收购价格继续上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四种主要农产品的市场平均价为每50公斤100.53元,比上月上涨2.9%。从“菜篮子”看,目前多数地区蔬菜充足,菜价下
降,猪价、蛋价下跌,但由于玉米价格上涨过猛,一部分地区养猪养鸡发生亏损,补栏不积极,如果有关调控措施到位不及时,进入三季度后,副食品供应可能偏紧,“菜篮子”价格可能反弹。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看,1~5月比上年同期上涨了30.2%,也有可能进一步推动农产品价
格上涨。
三是各方面要求调价的压力很大。自去年8月以来,国家基本未出台新的调价措施,但今年随着物价涨幅逐月回落,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出台调价措施的呼声又高起来,特别是价格涨幅回落较为明显的沿海地区和大城市,调价的要求更为强烈。
四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乱收费、乱涨价仍会对物价上涨起推波助澜作用。市场流通秩序混乱,是近几年物价上涨过多的重要原因之一。粮食、棉花、化肥在市场流通中,非法经营、转手倒卖、层层加价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较严重。
综合分析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以确保今年物价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千方百计确保实现今年的物价调控目标
确保今年全国零售物价上涨幅度比去年有明显回落,力争控制在15%左右,这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的大事。今年下半年要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环节来抓。要继续严格控制新出台提价项
目,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管。具体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物价控制的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物价工作。要组织各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把控制物价的责任落到实处。首先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其次要继续加强消费基金的
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要继续做好逐月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35个大中城市零售物价指数的工作,督促地方政府控制好物价。同时,按照国务院要求,近期要搞好全国物价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真正把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各项调控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
(二)严肃纪律,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出台提价项目,把价格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和健全价格宏观调控体系上。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出台涨价项目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稳定粮食购销价格。稳定粮价是稳定整个物价的重中之重,下半年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稳定粮油价格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定购粮的收购价格今年不作调整,一些地方采取的价外补贴,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拨补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不得挤占银行贷
款或挂帐,也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定购粮用于居民口粮供应,严禁擅自加价倒卖。供应城镇居民的标准米、面以及政府管理的其它基本口粮的销售价格,要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提价。对稳定粮食销价而发生的价差和亏损,由各地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
弥补;基金不足的,地方财政要增拨补贴。要完善粮食供应办法,加强粮食销售管理,保证低收入居民真正享受到政府按优惠价格供应的口粮。各地要采取适当措施,控制粮食制品和以粮食为原料的轻工产品价格。
(四)努力保持副食品价格的稳定。各级政府要继续下大力量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保证蔬菜种植面积,搞好市场供应。要鼓励农民直接进城卖菜,减少蔬菜经营环节,整顿蔬菜经营中的各种收费,推广深圳等地对蔬菜价格实行适度灵活差率管理的经验,以利于稳定蔬菜价格。当
前要特别重视抓好生猪、禽蛋的生产、供应和稳定价格的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用国家专储玉米平抑饲料价格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要求,使这批玉米真正起到平抑饲料价格的作用。要按照猪粮合理比价,制定生猪收购保护价,并保证商业企业收购生猪的资金需要,
支持商业部门多收购和多储备,把保护价落到实处。要加强肉菜市场建设,扩大市场吞吐量,并充分运用国有商业在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充分运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稳定生产、平抑物价。尚未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城市,要抓紧建立,力争到今年年底
,6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都能建立起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五)努力增加化肥生产,切实稳定化肥价格。化肥企业要继续开足马力生产,努力增加市场供给。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料、电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供应。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价。要继续整顿化肥流通渠道,严禁非法
经营和转手倒卖。目前已有13个省(区、市)实行计划内化肥销售与定购粮、棉挂钩的做法,对稳定化肥价格、保证化肥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积极推广。
(六)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农村物价涨幅居高不下,不但农民反映强烈,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稳定,而且对实现全国物价调控目标带来不利影响。各地要切实稳定县(市)物价管理机构,并把加强县(市)物价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市场管理上,支农、兴农、保护农民利
益。除加强对化肥价格管理外,各地还要采取措施,切实稳定农用薄膜和农药价格。要加强粮、棉收购环节价格管理,保证国家定购价格的执行,制止农产品收购中压级压价和抬价抢购,搞好地区价格衔接,防止地区封锁。要加强乡镇和农村集贸市场管理,搞好粮食、副食品、物资和建材
的供销工作,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要继续治理乱收费,严禁向农民非法摊派。
(七)整顿流通秩序,加强价格监管。要继续加强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进一步完善落实提价申报、备案和差率控制等各项监审措施。要以人民生活必需品为重点,抓好市场物价检查工作,要坚决制止粮、油、肉、蛋、菜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经营中以次充好、短量亏
重、欺诈宰客、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对各种暴利、欺诈行为要抓住典型,从严惩处,公开曝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建议国务院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