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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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1]8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基本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组织制订了“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到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附件:

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制订或修订 主要内容 管理机构
(主编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起止年限 计划进度要求
1 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内容与程序、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管理规划、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现场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生产要素管理、组织协调、交工验收阶段的管理、考核与评价、回访与保修。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建委、天津市建委、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同济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山东科技大学、中建总公司、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中铁十六局、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3月-2001年6月 2001.2征求意见稿
2001.5送审稿
2001.6报批稿
2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为对著录用术语、符号、著录项目、著录格式、著录级别、著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南京市城建档案馆、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广州市城建档案馆 1998年6月-2000年12月 1998.8征求意见稿
2000.4送审稿
2000.11报批稿

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对污水处理的水工构筑物设备安装、附属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物分别规定其质量验收指标。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0年3月-2001年11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室内污染控制,从设计、施工、验收、检验等方面做到明确的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苏州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国家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5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 适用范围增加海上石油管道陆上终端工程、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存工程以及地下储气库地面工程的防火设计。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中国石油规划设计总院) 华北油田设计院、大庆油田设计院、四川石油设计院、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消防支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辽河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002年6月 2001.8征求意见稿
2002.1送审稿
2002.6报批稿
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修订 对陆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中新技术、新经验进行总结,修改、增加相应的技术要求。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四川石油勘察设计院) 大港油田设计院、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2000年12月-2002年3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2.3报批稿
7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修订 总结以往经验,对相关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2000年12月-2002年3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2.3报批稿
8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 制订 对住宅装修施工工艺过程和质量作出技术规定。 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北京东易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元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艺海雅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居众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音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立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麻雀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001年11月 2001.5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制订 对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设施及其安装、验收等技术内容作出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四川中光高技术产业发展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
四川省气象局
铁道部科学院雷击中心
中国电信公司湖南公司
易事达-澳大利亚ELT公司总国代理
上海气象局防雷中心 2000年5月-2001年12月 2001.4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0 墙体材料应用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对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性能作出规定,重点在保温、节能、防渗、砌筑等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中国建材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中国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
湖南大学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2.2征求意见稿
2002.8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11 老年人住宅标准 制订 适用于老年人居住建筑中的住宅、公审及其相关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民政部
(建设部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0年9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2 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管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立卷与归档的职责分工;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组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案卷的编目;案卷的装订;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等。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城建档案工程办公室)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南京市城建档案馆
广州市城建档案馆
重庆市城建档案馆 2000年3月-2001年6月 2001.2征求意见稿
2001.4送审稿
2001.6报批稿
13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电梯井道要求;导轨安装要求;门系统安装要求;曳引机安装要求;轿厢安装要求;电器装置安装要求等。 建设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设备安装公司
苏州江南电梯有限公司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乐金产电有限公司
2000年8月-2002年8月 2002.1征求意见稿
2002.4送审稿
2002.8报批稿
1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钢、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项目、测试手段和要求以及提出可靠的测试结果。 建设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北省建筑研究总院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安交通大学
2000年8月-2002年6月 2001.9征求意见稿
2001.12送审稿
2002.6报批稿
1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修订 主要修订用气量和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燃气的应用;制气、净化等。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北京燃气集团、上海燃气集团、天津燃气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广州燃气集团、沈阳燃气集团、西安燃气集团、深圳燃气集团、新奥集团、北京燃气设计院、国家铜业协会(上海)、新兴铸铁制管公司、亚大塑料制管公司、日丰铝塑复合管(佛山)制管公司、珠江钢管集团、华创天元钢骨塑料管(廊坊)公司 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6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基本规定;进场验收;钢结构焊接;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工程;钢结构组合工程;钢结构拼装工程;单、多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料工程等。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武钢(集团)公司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机械施工公司
中建三局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1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17 智能建筑检测评估验收标准 制订 适用于智能建筑的检测要求。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家工作委员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信息产业部北京设计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所等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5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8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于储存粮食散料,平面形状为圆形且中心装、卸粮的钢板仓设计。 国家粮食局
(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北京科学研究设计院、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中谷粮油集团、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北京粮油集团 2000年6月-2001年2月 2000.8征求意见稿
2000.12送审稿
2001.2报批稿
19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于储存各种原粮、成品粮的平房仓设计。 国家粮食局
(郑州工程学院·郑州粮食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国贸工程设计院、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设计院、北京煤炭设计院研究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 2000年6月-2001年2月 2000.8征求意见稿
2000.12送审稿
2001.2报批稿
20 建筑地面工程验收规范 制订 对《建筑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修订,将验评标准有关内容合并。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工程局) 无锡建工局、苏州一建、江苏建科院、江苏建安公司、江苏建工公司、南通建安公司、天津建工集团 2000年8月-2001年8月 2000.12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8报批稿
2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各类民用建筑物内、外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西安北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厅技防办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2 电视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的建筑物内、外的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北京联视神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3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各类民用建筑物内、外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北京天龙控制系统公司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4 防爆安监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空港、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民航总局公安局
公安部科技局三处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5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修订 适用范围将增加构筑物方面的内容。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1报批稿
26 通钢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集中全国代表性地区、施工企业、设计院与科研单位的丰富经验、集思广益,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条文 上海市建委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处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京城建第九建筑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质监站、广州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公司 2000年11月-2001年12月 2001.4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27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修订 本规范调查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地下铁道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以及历年来的科研成果,同时,借鉴了国外地下铁道有关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在规范修订中加以体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铁道部通信信号公司研究设计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地铁管理处 2001年11月-2002年12月 2002.3征求意见稿
2002.9送审稿
2002.11报批稿
28 乙稀基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设计规定;施工规定和工程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
江苏富丽化工集团公司
无锡光明化工厂
上海新华树脂厂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12月-2001年10月 2001.3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9报批稿
29 环氧自流平地坪防腐蚀工程规程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设计规定;施工规定和工程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扶桑涂料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12月-2001年10月 2001.3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9报批稿
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修订 重点是对规范第3.0.3,3.0.7,4.2.3,4.2.4,5.1.3,7.2.5和8.0.5条及附录部分修订。 公安部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等 2000年1月至12月 2000.6征求意见稿
2000.9送审稿
2000.12报批稿
3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范围:灭火器标准类型规格,简化设计计算程序等。 公安部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武警学院、北京市消防局、杭州薹杭防火才材料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003年3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10送审稿
2003.3报批稿
3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制订 适用于现阶段城市用水整体水平和居民生活用水水平,在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区别不同的地区,提出城市居民合理的用水指标。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待定 2000年12月-2001年8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7送审稿
2001.8报批稿
33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制订 1、承重结构用锚栓钢材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2、承重结构用纤维板材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3、承重结构用单向或多向纤维织物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4、承重结构用粘合剂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5、化学灌浆料的安全性能及其检测要求;
6、承重结构用聚合物砂浆、聚合物混凝土的安全性能及其检测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中科院大连华学物理研究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福州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东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安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慧鱼建筑锚栓公司、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汽巴精化(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吴江结构加固发展公司、厦门中连结胶有限公司(另有两单位待定)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6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国家人防办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局部修订 对设计、施工中新技术、新经验进行总结,修改、增加相应的技术要求。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2001年3月-2001年7月 2001.5送审稿
2001.7报批稿
3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修订 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耐久年限、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制;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物设计、室内环境设计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 建设部设计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院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现代集团)、中国建筑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规划设计院、甘肃省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总院等 2001年3月-2002年12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8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40 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材料、一般构造要求、设计与构造、施工要求、检验与验收等。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同济大学土木工程系 2001年4月-2003年3月 2002.9征求意见稿
2003.1送审稿
2003.3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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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财会[200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变革的技术手段和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包括: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行电子政务、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应用能力等。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国会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国家宏观决策、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会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会计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和长足进展。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会计人员市场准入制度及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业已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全面加强,以委托代理记账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会计服务已经启动,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教育水平逐步提升,会计参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断加强。在新的形势下,全方位的会计改革与发展要求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信息化建设本身也属于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顺时应势、抓住机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是:力争通过 5—10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法规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分类标准〕,全力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基本实现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与经营管理信息化融合,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便于不同信息使用者获取、分析和利用,进行投资和相关决策;基本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政府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使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根据以上目标,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涉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全过程,只有基础工作信息化,才能为企事业单位全面信息化奠定扎实的基础;二是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信息化,通过将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与信息系统实现有机结合,自动生成财务报告,进一步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更加真实、完整;三是内部控制流程信息化,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要求,将内部控制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更加有效,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四是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准化,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并与全面信息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应当考虑XBRL分类标准等要求,以此为基础生成标准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加强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发与完善,实现审计程序和方法等与信息系统的结合,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审计水平;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推进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创新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网络平台,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二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是推进信息系统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应用,完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切实防范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四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立行业数据库,对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转所、事务所审批、业务报备等实行网络化管理;五是推动会计监管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

(四)推进会计教育与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专业教育系统,实时反映和评价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情况,掌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状况以及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促进会计专业毕业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二是建立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和宣传会计研究最新动态,定期统计、推介和评估有价值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指导和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实践服务。

(五)推进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一是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会计审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六)推进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建设。为了实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应当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相关信息为基础,便于投资者、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高效分析利用的统一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当涵盖数据收集、传输、验证、存储、查询、分析等模块,具备会计等相关信息查询、分析、检查与评价等多种功能,为会计监管等有关方面预留接口,提供数据支持。在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过程中,应当关注信息安全。

三、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会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社会效用大,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做好了,将会带动各地区会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各地区在会计信息化方面已经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委托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地区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已有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列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程,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专业管理、试点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有序推进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二是制定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当前着重制定基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XBRL分类标准;三是制定并实施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特别重视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四是开展会计信息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与协调;五是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

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促进会计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三)重视人才,加快培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人才是关键,推动企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都需要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为此,应当充分利用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践锻炼、交流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发现和选拔会计信息化人才,在此过程中,要重视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与选拔工作的投入,以完成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任务,确保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与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组织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好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任务所涉及的范围。在组织试点工作中,既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又要避免反应迟缓、贻误时机。试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村级委托代理记账等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工作应当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在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中,应当重视发挥会计软件公司和有关服务商的技术支持作用,着力培育一个能够满足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促进会计软件公司等提供的产品符合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督促指导,强化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在会计信息化工作不断推进过程中,应当督促和指导进展情况,监管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的要求,确保完成会计信息化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计信息化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示范企业、人才战略、典型案例,以及会计信息化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意识,转变观念、交流意见、普及知识、推广经验,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法[2004]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者由于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协调解决。
  

二○○四年九月六日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