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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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下半年我国将举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四十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和“一二·九”学生运动五十周年等纪念活动。紧密结合这些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活动,不失时机地把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向深入,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抓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重要工作。为此,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通过纪念活动,使青少年了解我党我军和我国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民族独立和解放万众一心、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了解革命前辈在艰苦卓绝的斗争中为人民立下的丰功伟绩;了解前辈青年追求真理,以天下为己任,前仆后继,救国救民的光辉历程。教育青少年继承和发扬革命优良传统,象革命前辈那样,热爱祖国和人民,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尤其要让青少年懂得,在过去的战争年代,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需要艰苦奋斗,需要献身精神;在今天的和平年代里,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第三次腾飞,仍然需要艰苦奋斗,需要献身精神。我们今天讲艰苦奋斗,讲献身精神,主要是讲开拓创业、顽强拼搏的精神,讲不伯困难、一往无前的气概,讲脚踏实地、兢兢业业的作风。引导青少年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当前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二、把学习当代青年英雄典型与学习革命传统结合起来。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宣传和组织学习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在“为边陲儿女挂奖章”活动中评选出的先进青年典型,以及继“一山两湖”英雄群体之后涌现的一系列舍己救人英雄群体。他们是继承革命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典范。他们的业绩鲜明而又深刻地体现了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巨大力量。在学习英雄的活动中,我们既要重点宣传他们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不伯艰苦、不伯牺牲的英勇气概,也应该把他们热爱生活、追求美好未来的心灵、情操展现给广大青少年;既要介绍他们在关键时刻的英雄壮举,也要让青少年了解他们的成长道路及其动力。要使青少年在看到自己与英雄的差距的同时,也能找到自己与英雄的时代共同点,从而明确英雄的道路就是自己努力的方向,激发在本岗位上做出英雄业绩的信念。当前,尤其要针对青年在物价调整、工资改革、部队整编、机构精简等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导青年学习英雄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投入经济体制改革;学习他们正确处理好人民的理想同个人的理想,社会理想同职业理想、生活理想的关系,识大体,顾全局;学习他们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献身精神,时刻听从祖国召唤,当祖国需要的时候,无条件地献出自己的一切。

  三、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面向青年,落实基层,采取多种形式,注重教育效果。对过去创造的学史建婢、读书演讲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要进一步坚持、提高和发展。要强调多办实事,少说空话,避免形式主义。

  1.组织青少年走访长征时期、一二·九运动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老前辈,瞻仰革命遗址、纪念地,祭扫革命烈士陵园,观看反映红军长征、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电影、电视及其它文艺节目,结合学习读书活动,组织青少年阅读有关书籍,举行演讲会、报告会,使革命前辈与当代青年英雄的事迹深入人心。

  2.要通过讨论会、征文、读书心得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青少年明确:向英雄学什么,如何继承革命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有条件的地方团组织可在当地党政部门指导下,组织青少年修缮、建立纪念红军长征、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革命英烈的纪念物,对青少年进行活生生的教育。学习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和其他当代青年典型,可借鉴山东省开展的“战土在我心中”、“祖国在我心中”活动,以及北京大学开展的“我们活在英雄的事业中”等活动,制订出本地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烈士的家乡和五十年代青年垦荒队所在地区团组织,在开展学习英雄的活动中,要发动团员青年做好慰问和公益服务等工作。

  3.要引导青少年学英雄,讲传统,见行动,把革命前辈和当代青年英雄的感人事迹与崇高精神当作强大的精神动力,把强烈的爱国之情化为切实的报国之行,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创第一流成绩,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及各地青年报刊,要配合以上活动作好宣传报道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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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2005年2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目标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落实五年立法规划,经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本着把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的精神,确定年内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31件,包括2004年已审议尚未通过、安排今年继续审议的10件,初次提请审议的21件(其中,安排常委会各次会议审议的15件,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6件)。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各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25件)
  (一)2月第十四次会议(4件)
  1、公司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2、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次审议
  3、刑法修正案(五)              第二次审议
  4、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次审议
  (二)4月第十五次会议(6件)
  1、紧急状态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2、违法行为矫治法               法工委起草
  3、证券法(修订)             财经委提请审议
  4、企业破产法                 第三次审议
  5、公务员法                  第二次审议
  6、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次审议
  (三)6月第十六次会议(5件)
  1、合伙企业法(修订)           财经委提请审议
  2、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3、刑法修正案(六)              法工委起草
  4、物权法                   第三次审议
  5、公证法                   第二次审议
  (四)8月第十七次会议(3件)
  1、行政强制法                 法工委起草
  2、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3、审计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五)10月第十八次会议(5件)
  1、反垄断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2、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
  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
  5、监督法                   第三次审议
  (六)12月第十九次会议(1件)
  义务教育法(修订)            国务院提请审议
  此外,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已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二、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6件)
  1、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2、电信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3、护照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4、畜牧法                  农委提请审议
  5、海岛保护法               环资委提请审议
  6、反洗钱法                  预工委起草
  列入以上计划第一类的法律项目,应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提请审议;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未列入计划的法律项目,如确实需要、条件成熟,且各方面意见一致的,也可以视情况安排审议。


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2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一)办法中的“广州市航运管理局”均修改为“广州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经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批准使(占)用江河岸线的批文。”

(三)第六条修改为:“申请经营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广州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七、八条中的“审批”改为“备案”。

(五)删除第十条。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并删除该条的第(一)项、第(四)项。同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州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联运业务的业户,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联运经营许可证”均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第十条修改为:“联运业户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30日前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在20日前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第十一条中的“联运经营许可证” 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联运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联运业户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参加年检。”

(七)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的“联运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一)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凡申请经营出租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三)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30日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在20日前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同时缴销有关证照。

经营者自《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投入营运的,视作歇业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四条。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营权可以转让、变更或者抵押,但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须按规定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末按规定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不得从事出租小客车服务。”

(七)第二十条修改为:“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出租小客车驾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年以上准驾小型汽车以上车类的驾驶时间。(二) 经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规范、岗位业务常识和客运管理法规等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经营者在提供租赁服务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区域、期限、租金、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制发。租赁车辆不得用于其它形式的营业性服务或改变车辆用途。”

(九)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凡投入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的车辆,须按规定申领《车辆运营证》,末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不得参与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同时删除第二款。

(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凡使用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60万公里的小客车按规定予以强制淘汰。”

(十一)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修改为:“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站(点)和出租小客车上设置业务广告不得覆盖车辆标志等服务设施。”

(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该条中的“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 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证》改为《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营运证》改为《车辆运营证》。删去第(十)项的同时,删除第(五)项至第(十三)项中的“暂扣《资格证》或《营运证》”。

(十三)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该条中的《资格证》和《营运证》改为《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四、《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货运市场和货运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货运市场和监督货运交易活动。”

(二)第五条修改为:“货运市场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布局和调控。”

(三)第六条第(三)项内容修改为:“(三)经营货运配载的,必须有3名以上业务员;经营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的,按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载业户,应设有押运员、仓储理货员、业务员、装卸工。”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聘用的员工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四)第七条第(一) 项修改为:“开办货运市场,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二)项修改为:经营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存放车辆的,向车籍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央、省驻穗和市属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经营货运配载和运输的,按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批。”;第(三)项中的“交管主站”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八条修改为:“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开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关的许可证件。”

(六)删除第九条中的:“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第十条修改为:“货物市场开办者和从事货运交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30日前到经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在20日前到经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广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管理规定》

(一)第五条中的“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七条中的“市客管处” 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改为“核定”。

(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中的“客管处” 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专营企业转让专营权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六、《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四条中的“维修管理处”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修改为:“区、县级市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业户的开办审批工作”;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四)第八条最后一句“具体开业条件由广州市交通局另行制定”删除。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维修业户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30日前到经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在20日前到经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交回相应的许可证。”

(六)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维修业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罚。

七、《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一)将规定中的“市公用事业局”改为“市市政园林局”。

(二)删除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需向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删除第(一)项和第(四)项。

(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一)项,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由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一)第五条修改为:“几经营‘一日游’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报广州市旅游局备案:(一)‘一日游’线路及游览项目安排: (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者所拥有的符合旅游接待条件的专用车辆及该车行驶证和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复印件、环保部门核发的尾气排放污染达标证明文件;(四)驾驶专用车辆司机的驾驶执照复印件(有两年正式驾龄)和随车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报名接客地点、收费价格、咨询电话。”

(二)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 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并删除第(二)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并将“核定”改为“确定”。

(四)第十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至(四)项改为第(一) 至(三)项。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并将本条中的“《广东省旅游检查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修改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九、《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只承包本街道、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的除害杀虫消毒任务,超出本街道、镇范围的,须报广州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协会备案。”

(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五)项。

十、《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应当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七条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房屋安全鉴定员证》。”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将本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鉴定单位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对单位每宗鉴定,处以2000元的罚款”;将本条第(二)项内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十一、《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一) 办法中的“房地产估价师”均改为“房地产评估人员”

(二)第七条中的“经资审同意”改为“经核准”,“资质证书”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三)删除第八条、第十条。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评估人员应当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

(五)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并删除“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十二、《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一)删除第九条第(二)、(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十三、《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广州港港区内的各类专用码头,均应向港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第七条修改为:“专用码头如与外商合资、合作或由外商独资经营,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将有关材料报港政部门备案。”

(三)第八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凡从事特种货物或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储存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第九条修改为:“未经批准对外开放的专用码头,不得从事外贸船舶的装卸作业,如需对外开放,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应将有关资料报港政部门备案。”

(五) 第十七条中的“码头经营许可证”改为“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四、《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一)第九条修改为:“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七条的第(一)、(二)项“完成初审”修改为“将资料及书面意见送交城市规划部门”、“收到初审意见”修改为“收到资料和书面意见”。

(三)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请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第(三)项修改为:“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资料和书面意见报原审批部门;符合验收条件的,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十五、《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及第(三)项、第(四)项中的“审验城市勘测成果”。

(二)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

(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条,并修改为:“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凭《任务登记通知书》”。

(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井将“审核”改为“备案”。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批准”改为“备案”。

(八)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除“或广州市城市勘测许可证”。

十六、《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

(一) 删除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 项中的“如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第八条修改为:“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向市建设银行缴交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建设和施工单位凭缴交保证金的发票方可办理报建和申领施工许可证手续。墙体砌筑完工,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符合要求后,保证金由建设银行退回。”

(三)删除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并将该条修改为:“设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以支持发展及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主题词:法制 规定 命令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