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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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6〕7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研究制定其他级别中医医院及各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的特色评价细则。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

1.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

2.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加强以坚持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促进中医药学术水平的进步,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卫生、中医药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指南。
一、管理
(一)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一支懂得科学管理、具有中医药知识、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各级管理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培养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积极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加强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
(三)充分、合理应用中医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临床科室和专病门诊(病房),开展中医重点临床科室建设。
(四)确定与中医临床密切结合的科研方向。重点学科、专科的研究方向稳定,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五)加强中医药科学知识宣传,医院环境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服务。
二、临床科室
(一)制定并实施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定期对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二)医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所有医师熟练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提高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和参与治疗率,不断提高临床疗效。
三、重点专科
(一)达到临床科室的基本要求,并成为本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示范科室。
(二)医师队伍结构合理。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的培养。学术继承人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中医经典著作,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熟悉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对本专业主要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
(三)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保证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的经费投入与设备配置。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研究,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中药医院制剂。
(五)学术水平在本区域领先,工作效率高于本院其他同类科室。
四、急诊
(一)制定急诊科主要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定期对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
(二)能够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医疗服务,并在急诊急救中积极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
(三)医师队伍结构合理,有熟练掌握中医、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指导急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专业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掌握并正确使用急诊常用中医技术。中医治疗的病例,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
五、药事
(一)药学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
(二)加强中药尤其是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严格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煎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中药医院制剂的质量。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或炮制经验。
(三)积极开展中药临床药学工作。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对中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六、护理
(一)护理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满足岗位需要,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护理,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附件2
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一、管理(3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发展规划(10分) 1.依据科学发展观,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2.在规划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3.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目标和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查阅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无中长期发展规划,或规划中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未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不得分;规划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目标不明确,扣8分;规划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目标明确但缺乏具体措施,扣6分。 10
(二)工作计划(10分) 1.依据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计划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3.配套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实施方案。 查阅医院近三个年度的工作计划。 无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不得分;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但与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不够,或实施方案不具体,扣5分。 10
(三)领导水平(20分) 1.医院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中医药政策。 现场考核4人。考核主要内容:中医药专门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中医药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中医药政策,医药卫生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中的中医药政策。 每1人不熟悉,扣2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领导水平(20分) 2.分管医疗、教育、科研的院领导应具备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 现场考核3人。 每1人不了解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扣2分。 5
3.医院主要职能部门(医务、护理、科研、教育、人事)负责人应了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知识及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制度措施并具有组织落实的能力。 现场考核3人并查阅主要职能部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资料。 每1人不了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知识及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扣1分;每1个部门上述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扣2分。 10
(四)人员配置(50分) 1.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临床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检查5个临床科室,每1个科室的人员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2.药学部(药剂科)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具备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药师。 查阅药学部(药剂科)主任、副主任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2
3.护理部主任应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接受100学时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查阅护理部主任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扣2分;未接受至少100学时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扣3分。 5
4.中医、中西医结合科室学术带头人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医院科室设置名单和抽查3个相关科室学术带头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设立学术带头人,不得分;每1个科室未设立学术带头人,扣2分;学术带头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6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四续)人员配置(50分) 5.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省级中医药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重点专科(专病)应确定学术继承人,学术继承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为高年资主治医师。 查阅医院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重点专科(专病)每1个科室未确定学术带头人,扣1分;学术带头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重点专科(专病)每1个科室未确定学术继承人,扣1分;学术继承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7
6.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达到60%以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临床科室主任和副主任中,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70%以上。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低于60%,扣1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5分);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低于60%,扣1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5分);临床科室主任和副主任中,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五)继续教育(30分) 1.加强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西医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西医人员进院三年内应接受至少100学时的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 查阅医院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计划及抽查10名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20名临床西医人员(医师、护士各10名)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未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扣10分;未实施西医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扣10分;抽查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每1人不合格,扣1分;抽查的西医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每1人不合格,扣0.5分。 15
2.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落实专项经费和配套措施;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完善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及上年度财务预算与支付凭证。 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专项经费支出,扣5分;无配套措施,扣5分;未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扣10分;无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扣3分。 15
(六)科室管理(30分) 1.设置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12个。 查阅医院科室设置名录并抽查门诊日报表。 每少1个,扣1分。 5
2.重点建设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科(专病)不少于3个。 查阅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名单文件。 没有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不得分;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每少1个,扣2分。 5
3.开设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专病)门诊不少于30个。 查阅门诊公示牌及门诊日志等相关资料。 低于30个,扣2分;每少1个,再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六续)科室管理(30分) 4.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应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评估指标。 查阅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及考核记录。 无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评估指标,不得分;每1个科室指标未落实,扣2分。 10
(七)科研管理(30分) 1.医院在科研规划或年度计划中确定的研究方向应与中医临床密切结合。 查阅近三年医院的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 无规划或计划,不得分;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研究方向与临床结合不密切,扣8分。 10
2.医院中医药课题占研究课题总数比例≥80%。 查阅近三年科研课题目录等相关资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10
3.重点学科、专科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课题应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查阅近三年重点学科、专科的课题研究目录。 研究方向不稳定,扣5分;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结合不密切,扣5分。 10
(八)教学管理(10分) 承担中医药专业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重视学生中医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 查阅上年度教学资料。现场考核5名学生(考核内容: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九)文化建设(10分) 1.大力宣传和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 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考察。 未开展,不得分。 4
2.医院环境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现场考察。 未体现,不得分。 3
3.开展中医食疗服务。 查阅病历资料并现场考察。 未开展食疗服务,不得分。 3
(十)综合指标(100分) 1.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60种。 查阅本年度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清单。 低于60项,扣10分;每少1项,再扣1分。 20
2.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 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按摩科、理疗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 低于1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十续)综合指标(100分) 3.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6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5
4.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处方比例≥3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3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5
5.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50% 。 查阅上年度财务报表。 低于5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6.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15%。 查阅上年度财务报表。 低于15%,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7.常年应用的中药医院制剂品种≥40种。 查阅上年度中药医院制剂入出库单。 低于40种,扣5分;每减少1个品种,再扣1分。 20

二、临床科室(200分)
说明:
1.对每家医院的4个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进行评价考核,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临床科室的实际得分。
2.该项评价的科室中不含重点专科,4个科室由医院推荐2个、评价组随机抽2个。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规范(40分) 1.制定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不得分;诊疗常规低于5个,每少1个扣2分。 10
2.规范应用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指本科收治的前三位病种或科室确定的重点病种,下同)的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每1份病历不合格,扣0.5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续)诊疗规范(40分) 3.定期对本科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 查阅3个诊疗常规的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对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每1个扣2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2分。 10
4.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查阅上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评估,不得分;有分析、总结,但无改进措施,扣5分。 10
(二)人员素质(30分) 1.医师熟练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现场考核3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如针灸技术应用等)。 现场考核3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100首中药方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现场考核3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三)诊疗水平(130分) 1.中西医双重诊断准确,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实施双重诊断或双重诊断不准确,每1份病历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10分)。 20
2.上级医师在查房中体现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1份病历扣1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纠正,每1份病历扣1分。 1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诊疗水平(130分) 3.非手术病例针对主病主证使用中医药治疗,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60%;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辨证论治优良率[注]≥90%。 抽查近一年主要病种非手术病历30份。 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低于60%,扣10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25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低于9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20分)。 45
4.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 抽查近一年手术病历20份。 围手术期应配合使用中医药而未使用的,每1份病历扣1分。(非手术科室加查近一年主要病种病历20份,对主病主证未使用中医药治疗,每1份病历扣1分。) 20
5.辨证使用中成药。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辨证使用或不符合证候诊断,每1处扣1分。 20
6.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例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1例扣3分。 10
注:
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
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三、重点专科(240分)
说明:
1. 对每家医院的3个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进行评价考核,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重点专科的实际得分。
2. 各医院被评价考核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规范(25分) 1.制定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不得分;诊疗常规低于5个,每少1个扣1分。 5
2.规范应用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每1份病历不合格,扣0.5分。 10
3.定期对本专科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 查阅5个诊疗常规的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每1个扣1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1分。 5
4.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完善与提高措施。 查阅上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不得分;未制定完善与提高措施,扣3分。 5
(二)人员素质(45分)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 查阅科室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 低于7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2.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的培养。学术继承人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中医经典著作,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熟悉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对本专业主要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 综合考核。 未开展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学术继承人不熟悉本专业中医经典著作及学术前沿动态,扣3分;对本专业主要病种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扣4分。 10
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现场考核5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100首中药方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现场考核5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人员素质(45分) 5.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现场考核5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三)诊疗水平(95分) 1.中西医双重诊断准确,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辨证论治优良率[注]≥90%。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实施双重诊断或诊断不准确,每1份病历扣0.5分(最多扣10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5分)。 35
2.上级医师在查房中体现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1份病历扣1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时纠正,每1份病历扣1分。 15
3.非手术病例针对主病主证使用中医药治疗,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70%。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非手术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低于7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20
4.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 抽查近一年手术病历20份。 围手术期应配合使用中医药而未使用的,每1份病历扣0.5分。(非手术科室加查近一年主要病种病历20份,对主病主证未使用中医药治疗,每1份病历扣0.5分。) 10
5.辨证使用中成药。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辨证使用或不符合证候诊断,每1处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诊疗水平(95分) 6.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历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1例扣1分。 5
(四)特色与优势(75分) 1.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并落实。 查阅规划与上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无规划、工作计划或在规划与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措施,不得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措施不具体或落实不到位,扣8分。 10
2.确定的重点病种应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查阅近3年的资料。 无确定的重点病种或重点病种诊疗常规中未体现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不得分。 5
3.开设中医专病门诊≥3个,床位数≥30张。 查阅有关资料。 无专病门诊,扣5分;专病门诊每少1个,扣3分;床位数低于30张,扣2分;每少1张,再扣0.5分。 10
4.开展本科独特的中医诊疗方法≥3种。 查阅病历等相关资料。 每少1种,扣3分。 5
5.本专科中药医院制剂≥2种,并正确使用。 查阅病历及相关资料。 无专科中药医院制剂,不得分;每少1种,扣3分;1种未使用或使用不正确,扣3分。 5
6.总结整理专科文献、经验及理论,并研究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 查阅相关资料或档案。 未总结整理专科文献、经验及理论或未研究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不得分;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研究不够,扣3分。 5
7.有提高中医治疗率的措施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提高中医治疗率的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但未落实,扣3分。 5
8.有保证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的经费投入与设备配置。 查阅财务报表、科室有关资料。 无经费、设备投入,不得分;经费投入不够或设备配置不合理,扣3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四续)特色与优势(75分) 9.每个医师担负的门诊人次、出院人数、住院床日及床位使用率等指标至少3项优于本院同类科室平均水平。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每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扣4分。 10
10.区域外患者比例≥2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20%,扣2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 5
11.接受院外会诊,指导其他医院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每年接受进修生≥2名。 查阅相关资料及上年度医院进修人员名单。 未接受院外会诊,扣3分;未指导其他医院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扣3分;无进修生,扣5分;每少1人,扣3分(最多扣5分)。 10
注:
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
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四、急诊(1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常规(20分) 1.急诊科主要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健全。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或诊疗常规中未体现中医药内容,不得分;每少1个,扣2分。 5
2.定期对中医药参与急诊治疗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 查阅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每1个扣1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1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续)诊疗常规(20分) 3.有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的措施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的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但未落实,扣5分。 10
(二)服务水平(30分) 1.能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急诊服务。 查阅前一个月急诊排班表及现场抽查。 每少1科,扣2分。 5
2.急诊中应用的中医诊疗技术≥5项。 现场检查。 低于5项,扣2分;每少1项,再扣2分。 10
3.积极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参与急诊抢救。急诊病人中医参与治疗率≥80%,中医治疗率≥30%。 查阅前一个月急诊处方及留观病历。 中医参与治疗率低于8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治疗率低于3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 15
(三)人员素质(50分)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50%。 查阅上年度急诊科人员名单与执业证书。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低于50%,扣2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5
2.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能指导下级医师应用中医药参与急诊诊疗。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病历5份。 主任查房中无中医内容,每1份病历扣1分。 5
3.疑难病例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合并症、急危重症的处理意见应有中医药内容。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病历5份。 疑难病例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合并症、急危重症的处理意见无中医药内容,每1份扣2分。 10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本科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3名医生。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人员素质(50分) 5.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并正确使用急诊常用中医技术。 抽查3名医生,考核5项技术。 每1项不正确,扣1分。 5
6.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急诊常用中药方剂60首(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抽查3名医生,每人考3首方剂。 每1首不正确,扣1分。 10
7.中医治疗的病例,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中以中医为主进行诊治的病历10份。 每1份辨证不准确或理法方药不一致,扣1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五、药事(1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人员素质(20分) 1.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饮片鉴别经验。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2.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3.煎药室由中药师负责。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4.中药煎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5.中药制剂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质量管理(60分) 1.中药采购制度、进货渠道符合国家规定。 查阅制度,检查中药入库清单。 无制度或进货渠道不符合要求或有伪、劣药品及明令禁止购销的产品,不得分。 10
2.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 查阅上年度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货质量验收记录。 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记录不完整,扣3分。 5
3.中药储存管理规范,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 查阅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及现场检查。 中药饮片有变质、霉变、生虫、串药等现象或无管理规范、制度,不得分;设施条件不完善,扣3分。 5
4.饮片调剂的基础设施条件能满足工作需要。 现场检查。 基础设施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不得分。 5
5.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查阅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处方并现场考核。 无饮片调剂制度,扣5分;抽查一日的中药饮片处方,1张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扣0.5分(最多扣5分);抽查调剂后的中药饮片20剂,重量误差1剂不符合要求,扣0.5分(最多扣5分)。 10
6.加强中药饮片煎煮质量控制。按要求浸泡、先煎、后下、单煎、包煎、烊化等,煎煮完的饮片无硬心、生心。 现场检查。 每1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7.加强中药医院制剂的质量控制与监测。 医院建立制剂室的,查阅医院制剂室的许可文件及2个院内制剂品种的配制质控记录;医院未建立制剂室的,查阅委托配制协议书及受委托方的资质文件。 每1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质量管理(60分) 8.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 现场考核并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扣2分。 5
(三)临床药学(20分) 1.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不得分;未建立中药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扣5分。 10
2.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对中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无临床药师查房制度,扣5分;未进行中药使用情况分析并向临床反馈,扣5分。 10

六、护理(6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人员素质(25分) 1.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 抽查5名护士。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2.护士掌握中医护理基本操作。 抽查临床科室5名护士。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3.护士了解中医药基本知识,满足健康宣教的需要。 抽查临床科室5名护士。 每1人不了解,扣1分。 5
4.护士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现场检查临床科室,询问病人并抽查5名护士。 每1人不合格,扣1分。 5
5.急诊科护士能够掌握中医急症护理知识和技能。 抽查从事急诊护理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5名。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二)特色护理(35分) 1.有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计划并加以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计划,不得分;有计划无落实记录,扣3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特色护理(35分) 2.每个病区确定辨证施护病种不少于两种,书写辨证施护病历每年不少于15份。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未确定辨证施护病种,不得分;年辨证施护病历每少1份,扣2分。 10
3.采取中医护理措施应体现辨证施护,并有记录。 抽查5份运行病历,查阅护理记录。 未采取中医护理措施,每1份病历扣1分;采取中医护理措施但未体现辨证施护,每1份病历扣1分。 5
4.积极开展专科(专病)中医特色护理。 现场检查5个病区并查阅资料。 每1个病区未开展,扣2分 10
5.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 未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不得分;有评价但未制定改进措施,扣3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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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以及建设项目占用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地工作,统筹拟订征地各类方案,依法上报批准;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相关机构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统筹处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及征地撤组后社会管理事务。征地和拆迁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以委托征迁事务机构办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行政机关及征迁事务机构办理征地事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引导、教育农民依法办事。

  规划、农林、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用土地相关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征地工作应当贯彻公正、公开原则。征地费用的收支、用途应当公开,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

  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察和专项监督,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需要征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外的土地,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大型工程、重点项目,必要时,由市政府指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协同配合。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征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和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表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表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平均年产值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说明

  五年以上专业菜地 2300 8倍 18400 钢架大棚另补2000元/亩,竹架大棚另补1500元/亩

  五年以上专业菜地 1900 8倍 15200

  水田 1100 8倍 8800

  旱地 800 8倍 6400

  经济作物地 1300 8倍 10400 常年种植

  精养鱼塘 1700 6倍 10200 包括人工开挖等设施补偿

  鱼苗塘 2000 6倍 12000

  一般鱼塘 700 6倍 4200

  藕菱塘 1000 6倍 6000

  果园、桑园、茶园、苗圃 1200 7倍 8400 未曾收获的,按6倍补偿

  林地 700 6倍 4200 含竹林

  耕种不满三年的开荒地 800 4倍 3200

  集体建设用地 800 4倍 3200

  其他土地 800 3倍 2400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所有,设立财务专户,乡(镇)管理,所有人使用。被征用土地属村民组所有的,应当将70%的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用于购买住房等生活、生产支出。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等于被征地单位耕地面积除以总人口。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下达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人员。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12000元。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等四类地。精养鱼塘按耕地计算。一般鱼塘、藕菱塘、园地、林地折半计算为耕地面积。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见表二。

  青苗补偿费标准

  表二  单位:元/亩

  类别 品  种 标  准 备  注

  蔬 菜 类 专业蔬菜地蔬菜 1000 非专业菜地按70%计补

  水生蔬菜 800 藕、茭、菱等

  粮油作物类 水稻 600

  小麦、大麦、山芋 500

  蚕豆、绿豆、黄豆、芝麻、花生 600

  油菜 500

  经济作物类 甘蔗、棉花、麻类、西瓜、香瓜、草莓、药材、香料 1000

  鱼  类 精养塘鱼 800

  鱼苗塘鱼苗 1200 放养两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一般塘鱼 600

  园类 果园、茶园 1200

  桑园、竹园 800第十七条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表三。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表三  单位:元/株

  种类 围径(公分)离地面一米高处量取 补偿金额(元) 备注

  一般树木 10以下(不含10) 2 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1元

  10-20 3

  20-30 5

  30-40 8

  40以上 10

  果树 10以下(不含10) 5 每棵占地不足2m2,按2m2一棵计补

  10-20 10

  20-30 20

  30-40 30

  40-50 40

  50以上 50第十八条 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表四、表五。住房补偿款的给付及使用适用本办法中对住房安置款的有关规定。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表四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房屋类别 等级 结构特征 重置价 备注

  框架结构 1 有地梁、圈梁、构造柱,楼顶、楼层构造 330-350 楼层预制的执行330

  砖混结构(平房执行下限) 1 有地梁、圈梁,楼顶、楼层构造 290-310 楼层预制的执行290

  2 有地梁,楼顶构造 260-280 楼层预制的执行260

  3 有地梁,瓦顶 230-250 楼层预制执行230

  砖木结构(楼房执行上限) 1 实墙瓦顶,檐高3.2米以上,层高3米以上 180-200 檐高、层高每下降0.2米,补偿标准降低10元

  2 斗墙瓦顶,檐高3.2米以上,层高3米以上 110-130 檐高、层高每下降0.2米,补偿标准降低10元

  简易结构 1 砖墙 80 檐高2.4米以下,每下降0.2米,补偿标准降低5元,每少一方墙扣15%

  2 石墙 60

  3 土墙 40

  说明: (一)结合成新计补,不足5成新的按5成计算。房屋折旧率每年为2%.

  (二)房屋补偿包括门,窗,雨蓬,室内水泥、砖地坪。外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为房屋面积。封闭阳台按100%计算为房屋面积。自拆自建的,增加20%补偿标准。

  (三)房屋装潢酌情予以补偿,按装潢面积10-20元/m2 计补,总补偿额不超过房屋补偿价的10%.

  (四)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按届时行业收费标准计补。

  (五)拆迁工业厂房以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为基数,檐高5米(含5米)以上的标准厂房,另加价70%;檐高3.4米(含3.4米)-5米的标准厂房,另加价50%;檐高2.8米(含2.8米)-3.4米的厂房,另加价30%;沿高2.8米以下的厂房和其他非住宅房,不加价。

  (六)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拆。未在期限内自拆的,由拆迁人代为拆除,以料抵工。

  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五

  类别 单位 标准 类别 单位 标准

  砖砌围墙 元/平方米 15 坟墓(一冢二棺) 元/冢 500

  石砌围墙 元/平方米 10 下水管道 元/米 8

  土围墙 元/平方米 5 灶台 元/个 90

  砖砌水井 元/口 300 室外水泥地坪 元/平方米 15第十九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多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鸦

  (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及搭建的建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补助标准见表六。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表六

  搬迁补助费(元/户) 1-3人户 4-5人户 6人以上户

  300 400 500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元) 按每人360元标准补助。属自拆自建的,增加20%补助。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周转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拆迁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的乡村企业,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企业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搬迁费按拆迁企业房屋补偿总费用的15-20%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用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排由各区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征地时按每亩耕地3000元的标准补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归所有者(投资者)所有或由负责重建的单位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道路、农电设施、排灌水利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拆迁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的乡村企业,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企业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搬迁费按拆迁企业房屋补偿总费用的15-20%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用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排由各区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征地时按每亩耕地3000元的标准补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归所有者(投资者)所有或由负责重建的单位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道路、农电设施、排灌水利设施等。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12000元。对男16周岁至55周岁,女16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另按每人3000元一次性发给就业扶助费。安置补助费和就业扶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被安置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达成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费和就业扶助费按协议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第二十七条 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不得重复安置;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均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第二十八条 自费农转非人员、在校大中专生不属于应安置人员。征地时给予每人6000元的补助。自费农转非人员已不从事农业生产、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将其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三十条 应予安置的农业人口,就地农转非,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市国土资源局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农转非人数;

  (二)村(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确定农转非人员名单,经乡(镇)、区政府核审后,交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三)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公安局送交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材料;

  (四)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

  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居房生活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地拆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

  第三十三条 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按每人20m2建筑面积乘以经济适用房综合价的70%(按900元计算)计付货币安置款。独生子女另增加10 m2的安置补助款(9000元)。人均主房建筑面积不足15 m2的,不足部分相应扣除住房货币安置款。

  第三十四条 住房安置款以被拆迁人名义存入银行,开具拆迁结算凭证,并自拆迁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安置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住宅房屋。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以住房安置款购买住房的,应当持购房合同、拆迁安置证明和拆迁结算凭证,由市土地征迁事务处办理资金结转手续。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以房屋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比照届时房改政策,计征相关税费。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凭拆迁安置户证明,可以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证明由市土地征迁事务处发给。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三十九条 对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后迁入人员,住房拆迁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不计付货币安置款。宅基地统一规划、由乡(镇)政府统一安排。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公用设施建设费按4000元/户计算,由乡(镇)或村包干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线型工程征地、中远郊区单个建设项目征地,如不适宜货币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依照本办法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的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安置费支付给村组,以调地或其他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住房实行自拆自建,不计付货币安置款。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及住房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适用《马鞍山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安置。

  第四十三条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用的4%收取,按规定交省部分后,市、区按4.5:5.5分成。拆迁管理费按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的0.5%收取,市、区按4:6分成。拆迁事务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给经办的拆迁事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办理征地批准手续,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四十六条 当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当涂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199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修订的《马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附:《马鞍山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应安置的人员,除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外,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划出与征地补偿费等价的建设用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

  (二)将征地补偿费折成股份,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持股,参与分红;

  (三)将征地补偿费转为土地债券,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2年2月24日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 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