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8:48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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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7〕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近期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调整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五)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二、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5月15日前完成)。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并填写《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1);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并填写《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附件2);对本部门已自行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填写《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3);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4)。
请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5月15日前送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
(二)论证审核阶段(6月15日前完成)。国务院审改办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再会同法制办、中央编办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7月15日前完成)。国务院审改办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确认函。
(四)审议公布阶段(8月中旬完成)。由国务院审改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附件:1.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2.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
     3.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附件2:

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



附件3:

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附件4:

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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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9〕18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激发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是省厅为表彰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机制、制度和方法措施等方面的创新成果而授予的奖励。
  第三条 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坚持自愿申报、集中评选,实事求是、群众公认,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一般结合省厅对各市司法局年度综合考核进行。
  创新奖项目由各市司法局于每年12月上旬向省厅综合考评办公室集中申报。
  第五条 申报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二)在全国或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首创并独立自主开展;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明显成效;
  (四)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 申报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文件;
  (二)《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申报表》;
  (三)3000字左右的创新项目经验总结材料;
  (四)有关证明、评价材料,包括证书、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资料和领导批示等。
  第七条 厅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逾期不补或补充不齐全,以及申报项目明显不符合评选标准的,不提交评审。
  第八条 厅综合考评办公室初审后,根据申报项目所涉业务类别,送交省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评,由业务处室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厅综合考评办公室根据各业务处室初评情况,对照创新奖评选标准,提出参评项目名单。
  第十条 厅综合考评办公室召集由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和综合评估分析,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厅党委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名单,研究确定当年度创新奖获奖项目。
  第十二条 创新奖获奖项目数量根据当年度各地市申报项目质量确定。
  第十三条 对确定为年度司法行政创新奖的项目,按《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恩义与泉州制药厂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恩义与泉州制药厂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上字第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当事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状虽载明业主为陈恩义(泉州地籍图上将该宅地又标名为“陈祖琦”),但该房屋由其父陈祖琦于1937年经手购置并一直管理使用。陈恩义在国外长期居住期间,陈祖琦以代管人的身份与泉州制药厂将房屋翻建,并于1956年、1957年、1965年与制药厂订立房屋产权和租金,税金分配协议的行为,以认定有效为宜。现陈伯恩于其父陈祖琦死后多年,提出其父以陈恩义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协议无效,要求收回全部翻建房屋,理由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