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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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日趋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日益增长的大众化、多样化消费需求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旅游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统筹协调,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推动各地旅游业特色化发展;坚持节能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旅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内旅游人数达33亿人次,年均增长10%;入境过夜游客人数达9000万人次,年均增长8%;出境旅游人数达8300万人次,年均增长9%。旅游消费稳步增长,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2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明显,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每年新增旅游就业50万人。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到2020年我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要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五)优化旅游消费环境。逐步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增加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间的航线航班、旅游列车,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

(六)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引导每一位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旅游者要尊重自然,尊重当地文化,尊重服务者,抵制不良风气,摒弃不文明行为。出境旅游者要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做传播中华文明的使者。

(七)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加强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规划建设水路客运码头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完善旅游航线网络。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国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

(八)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依托国家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继续发展红色旅游。

(九)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特别要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机遇,扩大旅游消费。

(十)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品牌化为导向,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一)丰富旅游文化内涵。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吃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和旅游业发展全过程。旅游开发建设要加强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旅游商品要提高文化创意水平,旅游餐饮要突出文化特色,旅游经营服务要体现人文特质。要发挥文化资源优势,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

(十二)推进节能环保。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十三)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要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东部发达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旅游发展水平。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完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继续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要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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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督导团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2004-06-15

国教督〔2004〕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认真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保障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现就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督导评估工作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是本届政府的重大目标,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是衡量是否保质保量如期实现攻坚目标的最后关口和重要保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学习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对督导评估工作提出的要求,抓住机遇,积极进取,加强督导,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为保质保量如期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做出贡献。

  二、坚持标准,确保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评估验收的质量

  教育督导部门必须本着以对历史、对国家、对西部地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持“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坚持基本标准不动摇,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中已量化的核心指标,如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教师学历合格率、青壮年非文盲率等,以及教育投入、教师队伍、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是衡量普及水平的最基本标准和条件,必须从严掌握,不能降格以求。一些指标如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小学和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配备标准等,要根据西部地区的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标准和提出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努力实现。西部地区教育督导部门还应在“两基”评估验收中,增加教师编制落实情况、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发展寄宿制学校、落实“两免一补”(免除家庭贫困学生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费)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地方不得自行降低普及标准,或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指标和要求。

  三、严格程序,加大督导评估力度,完善各项工作环节

  西部地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原定的验收程序,认真开展“两基”攻坚督导检查评估验收工作。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在自查过程中,必须做到乡乡查、校校查,不能有空白和遗漏。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复核和抽查,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并坚持随机抽样。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两基”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制定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计划,加强“两基”攻坚工作过程性督导,跟踪掌握各攻坚县(含县级行政区划,统称县)的工作进展情况,对申报“两基”达标的县进行评估验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估验收反馈意见应重在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并作为第二年督导评估的重点。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申报“两基”合格县的评估验收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从2004年起,每年组织国家督学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攻坚规划进展情况、攻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的实际效果。鉴于西部地区已将大部分县的“普初”和扫盲工作纳入统一的“两基”攻坚计划,从2004年起,国家教育督导团将不再对西部省份单独进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不再对2007年前实现“普九”的县单独审查“普初”验收材料;要把上述两项工作纳入统一的“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之中。对2007年前不能实现“普九”的县,各地仍要按规划进行“普初”验收并向国家教育督导团申报“普初”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教育督导部门应继续遵循先“普初”、再扫盲、然后“普九”的顺序,推动县级“两基”验收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继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报送的“普初”和“两基”合格县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两基”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进行修改(另发),删减不适宜的项目和内容,增加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等要求。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材料和报表严格把关,今后,凡申报材料和报表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国家教育督导团不予审理,原件退回;经审查“两基”达标的县,由教育部公布名单。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所辖县全部通过“两基”验收并经国家教育督导团抽查认定的省份,由教育部授予奖牌。

  四、求真务实,严禁“两基”评估验收弄虚作假

  “两基”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县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压指标,不得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不切合实际地赶进度;凡是报送的“两基”资料,数据要真实、准确,严禁随意更改、虚报瞒报;为验收准备的各种表、卡、册、簿一律使用原始材料,不得重抄、复制;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为他人出具假证明;严禁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评估验收要将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样结合起来,重在查实情、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走过场。各级督导评估人员要以执政为民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拒腐倡廉、遵纪守法,敢于讲真话,公正评价,发现弄虚作假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实行“一票否决”。

  为提高“两基”评估验收的透明度,自2004年起,建立“两基”评估验收公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省级“两基”评估验收的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内容为县级“两基”进展情况、主要指标达到程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省级和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信访制度,接受各方面对教育普及程度以及评估验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制人民群众的举报和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举报和信访人员,不得将举报、信访材料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人。对举报反映“两基”评估验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核查,凡事实确凿且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除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教育督导部门报送给国家教育督导团的申报材料,必须包含公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内容。

  五、坚持不懈,认真做好“两基”达标后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统筹兼顾“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两基”复查制度,制定督导检查规划,分步骤地对已经实现“两基”地区的巩固提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凡已实现“两基”目标的县,都要接受省或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复查。复查内容主要为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教育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通过复查,督促已经实现“两基”的地区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做到工作力度不减、教育投入不少、“两基”水平不降,并要在巩固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提出新的发展目标,向“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迈进。对验收后不能保持原有水平的,要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仍不能保持指标要求的,要撤销其“两基”县称号。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工作总结,应当包含“两基”复查的内容。

  为全面掌握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及达标后的巩固提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对截止2002年底西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进行连续四年(从2004年到2007年)的全程跟踪,主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和科技手段,对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教育经费、基本办学条件等主要指标,每年进行监测,使评估验收工作由过去的一次性验收变为全过程监测和监督,做到验收前心中有数,验收后力度不减。监测工作主要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承担,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六、加强领导,提高“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水平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西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督导评估工作的认识,赋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更加重要的使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两基”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要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县级政府履行“两基”攻坚职责的督导检查。各地要根据“两基”攻坚新形势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年富力强的督学队伍,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设立专项经费,为督导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督导评估,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西部地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它当作头等大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实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规划、财政、税务、人事等部门积极参与,还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要在评估验收中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与督导调研相结合,注意发现“两基”攻坚中的问题,提供建议,发挥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为科学决策服务。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强调统一“两基”评估验收基本标准,统一对各项指标的理解,统一掌握评估验收的尺度。为提高西部地区督导人员的水平,国家教育督导团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西部省和地市级教育督导人员开展以“两基”攻坚督导评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省和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也要加强对县级督导人员的培训。


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 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我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2005年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停止执行《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国土资源部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名 称
发文单位及文号
发文时间
说 明

1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1988]国土[籍]字第186号
1988年12月9日
民用航空管理体制已发生重大变化

2
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
1990年12月20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土地勘测审批

3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发[1989]34号
1989年1月24日
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

4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发[1991]60号
1991年3月26日
已有新的年检制度

5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发[1997]97号
1997年4月16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核准

6
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发[1998]47号
1998年3月17日
2004年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7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9]392号
1999年11月1日
有关规定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一致

8
关于实施矿山年报制度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9]414号
1999年11月17日
已有新的年检制度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9
关于巩固换证成果做好当前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152号
2000年5月16日
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

10
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178号
2000年6月13日
已制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263号
2000年9月21日
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

12
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1]131号
2001年4月29日
有关内容已有新规定

13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1]226号
2001年8月2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1]298号
2001年9月29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土地证书印制授权

15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2]369号
2002年11月19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土地证书印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