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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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做好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根据《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司发通〔2011〕22号),结合国家测绘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我局制定了《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要求,扎实做好测绘系统“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深入推进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实现测绘事业“十二五”发展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做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

  1、开展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召开全国测绘系统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绩,交流普法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2、研究制定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机制等内容,督促地方制定测绘“六五”普法规划,指导测绘系统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

  3、积极为测绘“六五”普法工作造势。广泛宣传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的成绩、经验和先进事迹,为“六五”普法规划启动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主要内容和要求,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深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特别是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4、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在全系统、全行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5、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引导测绘系统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理念。

  6、重点学习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新出台测绘法规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测绘实际和重点工作,切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三、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面向重点对象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

  7、深入开展测绘“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总结“法律六进”的好经验,根据测绘行业特点,以实用、直观、新颖的地图产品为载体,积极开展测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

  8、切实抓好重点对象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结合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提供地图服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测绘法制宣传。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对测绘系统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

  四、扎实推进测绘行业依法治理

  9、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紧密围绕“天地图”网站、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的建设和应用,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0、继续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治理。巩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成果,对问题突出、关注度高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和涉外测绘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同时加快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维护地理信息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11、努力提高测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制订《全国测绘系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开展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测绘行业依法治理。

  12、深入推进基层测绘单位依法治理。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测绘资质管理巡查,探索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测绘行业单位的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基层测绘单位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测绘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13、充分运用大众媒体开展测绘普法。努力拓展测绘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开办普法专栏、专版,或结合实际工作策划制作测绘法制宣传节目,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14、积极探索测绘法制宣传新载体。突出时代特色,测绘法制宣传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报、网络电视等新媒体作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门户网站,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测绘法制宣传深度力度。

  15、开展好“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结合加强地理国情监测、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测绘事业新战略,明确宣传主题、内容和形式,广泛开展座谈交流、征文、手机短信等宣传活动,力求测绘法制宣传活动层次高、规模大,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全面提高公众对测绘工作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测绘法律意识。

  六、加强测绘法制宣传工作指导

  16、加强测绘普法工作理论研究。研究探讨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律,为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测绘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测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17、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邀请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领导参加测绘法宣传和调研工作,努力寻求各地、各部门对测绘法制宣传活动的大力支持,加强对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促进工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推进工作发展。

  18、挖掘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总结推广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注重发现、培育和宣传测绘普法工作先进典型,通过典型榜样推动工作。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六五”普法联系点,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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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

王海宏


  一、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愿。”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父权的支配之下。
  婚姻自由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首先提出来的。与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等口号想适应,婚姻自由也被当作一项“天赋人权”。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既可以自由缔结,也可以自由解除。在此之后,婚姻自由先后被资本主义各国亲属法所认可,至少在理论上和法律条文上是如此标榜的。与封建婚姻相比,这当然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资产阶级式的婚姻自由,有其历史局限性和虚伪性。首先,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在资产阶级的婚姻领域通行的契约自由原则,与一般的民事契约一样,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往往是以金钱、财产为转移的,本质上也量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当然,由于婚姻关系自身的自然属性,婚姻契约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契约的特点。其次,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自由。“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据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在有产者中,子女出于继承遗产的考虑,在婚姻瓿上不得不屈从于父母的意志;男女双方由于经济地位的差别,不得不委身于他方。还应当指出的是,在资本主义各国的早期立法中,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也是不够的。例如一些立法中规定,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结婚仍须取得父母等尊长的同意。最后,资本主义制度为滥用婚姻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精神、首先却走向下坡路,一些人鼓吹“性自由”,所谓的“试婚”、“连续多偶婚”、“换妻俱乐部”以及大量的婚外性关系,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离婚率大幅度上升。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深刻变化,为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乃至文化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过程,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也不可能停留在某一个程度上,必然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二、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特点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婚姻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均不受对方强迫和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是建立爱情婚姻的重要手段,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是不可缺少的。没有结婚自由,爱情婚姻的建立就推动了前提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实现结婚自由就受到了限制。结婚自由与结婚,离婚自由与离婚,是不同的概念。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一般都要结婚,但出于各种原因,公民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已婚男女都有离婚自由,但不是号召大家都来闹离婚。
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具有以下特点:
  (一)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自由本身不是目的,婚姻自由也是一样。我们所以要实现婚姻自由,目的是建立爱情婚姻。在以往的剥削阶级社会,爱情与婚姻相互分离是普遍现象,捆绑夫妻与棒打鸳鸯的婚姻悲剧随处可见。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的,因此,必须以男女双方的自主自愿为前提条件。我国婚姻家庭法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目的在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建立爱情婚姻与和睦家庭。
  (二)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民主和自由,民主是相对集中而言,自由是相对于纪律而言。婚姻不仅关系到男女丽个人的命运,而且要产生第三个生命,这就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因此,国家要加以干预。婚姻自由不是无拘无柬、愿结就结、愿离就离的自由,而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和道德的约束下的自由。因为,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不妨害他人和集体的自由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法律的规范和道德的约束作用,正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因此,把婚姻自由绝对化,否认或忽视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
  (三)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建国后,特别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施行,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破旧立新任务。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变革和妇女解放的重视,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原则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贯彻执行,这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市场经济尚不发达,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的物质条件是有限的。一些人在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时,还不能完全摆脱经济的或者其他某种利益的考虑,也不能完全摆脱旧思想、旧观念和旧的风俗习惯的束缚和影响,致使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程度还很不平衡。我们坚信:只要我国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依法治国,依德治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原则就一定能够在更高程度上逐步实现。
  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制其结婚或离婚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共同点,都是包办强迫他人婚姻;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则不一定索取大量财物。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故现行婚姻法明文加以禁止。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他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主要有以女换媳的换亲、转亲。两家对换叫换亲,两家以上互换叫转亲。在某些边远地方还有订小亲(娃娃亲)、抱童养媳,以及儿女干涉父或母再婚等现象。这些都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故属禁止之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向他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
  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首先注意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1)买卖婚姻是第三者索要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本人索要财物;(2)买卖婚姻索要的财物必须是大量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一定是大量的;(3)买卖婚姻必须是包办强迫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4)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结婚为目的。
  此外,还应当划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当馈赠的界限。男女之间,以及一方向另一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出于自愿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因为这种馈赠并非成婚的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并不违法。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同于以婚骗财。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对此应根据具体情节,按民事欺诈行为或者刑事诈骗行为处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89年10月21日
任命黄志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加拉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俞成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加拉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10月25日
一、任命顾懋萱(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范承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管子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兼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
1989年10月30日
任命戴秉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朱安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11月3日
任命胡本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杨成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11月11日
任命韩LILI(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周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