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概述/丛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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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概述
本文作者:丛彦国

学习和研究宪法有多种方法,例如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而价值分析法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讨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就不会明确。[1]梁冶平先生指出:“探求法律的价值意义就是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 [2]的确,当人们面对法律的时候,面对的只是无数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不去分析它们所蕴涵的人类内心的追求,那么这些权利与义务就不可能充溢着生命与活力。宪法也如此,有着自己的价值与价值追求。

从宪法学基本理论层面讲,研究有关宪法价值的很多,例如,关于宪法价值的界说,目前宪法学界就有八种之多,[3]但是研究宪法价值冲突这一问题的却不多。然而,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就要求在宪法学研究中应当重视对于宪法价值冲突的研究,并遵循一定的价值取向,对宪法价值进行合理的权衡与取舍。

从宪法规范、宪法实践层面讲,研究宪法价值,对宪法价值冲突进行权衡与协调,追求一定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使宪法符合大多数人的理想、愿望与需求。同时,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与实施的,所以对于宪法价值冲突中的各种价值的权衡与取舍就要十分慎重,否则会影响其他法律的价值取向,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损害。

虽然,有关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鲜有直接、全面的研究,但是,关于法的价值、宪法价值、价值冲突等理论的研究却较多,所以对于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侧面,即法的价值、宪法价值、价值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古代法学家已经将价值判断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近代自然法学派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分析,虽然在19世纪中叶受到历史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挑战而使其受到冷落,但到20世纪出现的新自然法学派又重新重视本问题的研究。[4]不过,西方学者对于本问题的研究有着较强的唯心主义色彩。而马克思主义学者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本问题进行了唯物主义的研究。[5]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没有形成西方国家那种道德与哲学基础各异的学术流派,但是对本问题的认识也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思路不同,观点各异,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大体说来,表现为两种思路:

一种是从宪法的外在目的与内在运行机制出发,列举式的概括出宪法的价值,这是大多数学者的思路。例如,学者董和平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或基本价值是民主,[6]学者杨海坤认为宪法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和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又应当包括公平、效益、自由、平等、人权、秩序、正义与安全等。[7]严格地说,这种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只是概括了宪法价值的某些内容。而且,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可能会列举出不同的价值内容,很难有一致的意见与确定的理解。

另一种是根据逻辑学的方法,从一般价值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宪法价值是价值的一般理论在宪法中的具体运用与发展。例如,学者吴家清认为:“宪法价值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8]这个概念较好地体现了宪法价值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这种分析问题的思路与抽象概括的方法值得学习和借鉴。但是,价值还应有其他方面的内容,“效应”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属性,它不能代表价值的全部属性。

由于这两种方法的差异,必然会对宪法价值、宪法价值冲突有着不同的理解与阐述。不过,随着在宪法学研究中相互学习与交流的加强,各种不同的理论也趋向于相对的统一,同时,对于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也将会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宪法.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0-31
[2] 梁治平.法辩.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96
[3] 范毅.论宪法价值的概念、构成与内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56
[4] 朱福惠.宪法价值与功能的法理学分析.现代法学,2002,24(3):25
[5] 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16
[6] 董和平.论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当代法学,1999(2):3
[7]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79-80
[8] 吴家清.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中国法学,199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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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原则性规定,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的;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予执法权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精简、统一、效能和公开原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定计划应当根据全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来确定,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作出说明。
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在充分征求意见、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部门领导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经市、县、区长或常务副市、县、区长批准后方可制定。但因采取应急行政措施,需发布通告、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项内容。
第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或者委托专家、学者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由一个工作部门牵头,会同所涉及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主管部门;
(二)具体规范:包括一般性规范、特别规范、程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三)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及应当废止的有关文件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通告”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事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由特定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函和通过新闻载体或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或者对城市生态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征询有关机构、专家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向建议人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告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草案时应当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一式5份。内容重大、涉及面广,需广泛征求意见的应相应增加送审份数;
(三)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笔录,论证会、座谈会记录;经专家论证的,应当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已列入当年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直接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未列入当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经市、县、区长(或常务副市、县、区长)签署意见后,转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意见采纳处理情况;
(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按程序报送;
(二)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的,通知起草部门补送;
(三)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有抵触和其他需要增减、修改内容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直接修改或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提交审查;
(四)在审查过程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直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审查;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收到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认真组织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非因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其他情势变更,被征求意见部门在列席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发表与书面意见不一致或相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政府法制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经过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后,退回起草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处理。
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列入会议研究,不得送请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审定。

第五章 审 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方可对外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作审查报告(意见)说明,对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等予以说明。
规范性内容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政府领导决定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后,退回起草部门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签发。
第二十八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章 发 布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以其他形式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七章 修订、废止、解释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实际工作需要,应当增减或修改其内容的;
(三)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的;
(四)调整对象消失或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或需要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并的。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进行。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报制定机关明令废止。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两年清理一次,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清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个清理年度12月底前将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县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的;
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6个月后,就文件的执行情况,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政府法制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达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市政府第29号令)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对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结合当前我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现状,我部组织制定了《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2012年9月25日







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大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目标。

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为主导,坚持“科学防控、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的原则,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医院感染防控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

——到2015年,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加强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管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突出重点、科学防控,切实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执行力。

——到2015年,逐步健全医院感染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医院感染技术标准,形成比较全面的覆盖医院感染重点环节及重点部门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医院感染防控措施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

——到2015年,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省级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发挥推进本区域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作用,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组织管理,全面落实职责。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到2015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初步形成国家、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感染监控网络,实施科学、有效监控,及时反馈监测信息,持续改进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升医院感染监控水平。

(二)具体目标。

1.规范管理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到2015年,100%的三级医院、6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二级医院的重症医学科(监护病房)、手术部(室)、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消毒供应中心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人员配备、质量安全管理等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2.降低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风险。通过贯彻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医院感染风险有所降低。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及呼吸机相关肺炎等专项发生率进一步降低。

3.切实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基础性措施。医疗机构切实落实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医院感染防控基础性措施,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合格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1.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管理。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管理,根据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针对重点部门(重症医学科(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透析室、消毒供应中心、新生儿室、产房、内镜室、口腔科和导管室等)和重点环节(各种插管、注射、手术、内镜诊疗操作等),采取一揽子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要求,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2.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感染相关法规、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等,更新并细化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制订并落实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切实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医务人员手卫生以及医院感染监测等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3.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发展需要及面临的形势,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等,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管理技术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不断更新并细化医院感染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科学、有效指导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4.加强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省级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落实责任,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人员培训、指导评估、督导考核等工作,推进本区域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持续改进,提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能力。

5.加强医院感染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明确医院院长是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配备数量适宜的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6.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多重耐药菌的医院感染。要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多重耐药菌监测工作,降低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同时,要加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能力建设,提高其对多重耐药菌检测及抗菌药物敏感性、耐药模式的监测水平。

7.加强医院感染多学科合作。医院感染管理涉及感染病学、临床微生物学、流行病学、消毒学、药学等多学科,在医疗机构内涉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检验部门、药学部门、消毒供应中心以及各临床科室多个部门。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建设,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多学科、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学科、部门间协调沟通,明确分工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形成合力推进医院感染各项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8.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在现有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初步形成覆盖三级医院的国家级医院感染监控网。建立医院感染监测数据库,健全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覆盖二级以上医院的医院感染监控网,定期公布和反馈本辖区医院感染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机构要制订详细、可行的医院感染监控计划,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及多重耐药菌的目标性监测,及时反馈监测信息,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防范医院感染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根据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加强医院感染信息系统的建设。

9.加强医院感染科学研究。加强我国医院感染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和科研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基于临床实践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与策略的研究,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利用,科学指导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10.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全球行动,掌握国际动态,学习、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业务技术、科学研究、管理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的项目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降低医疗费用方面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医疗机构要将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管理的整体规划中,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将医院感染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各省(区、市)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要积极开展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人员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细化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分步骤、分阶段达到各项目标。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导考核,认真总结评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详细、可行的督导评估方案和考核指标,通过开展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进行评估。2015年,卫生部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