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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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六届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盘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依法享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是指对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执行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责。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违纪必纠的原则;坚持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审批违规问责对象为行政审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同样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六条行政审批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压件不办、不报或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牵头部门协调会办,也不发表任何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受理不登记或未办结作办结处理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审批条件,或越权审批的;


(七)对已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八)不按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九)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工作纪律涣散,服务态度生硬,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有意刁难申请人的;


(十一)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岗位责任要求行为的;


(十二)有其他违规审批行为的。


第七条行政审批审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能及时完成审核任务,压件不办或不报,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二)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指使承办人做出违规审批或在审批中弄虚作假的;


(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


(五)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六)擅自增加审批要件和环节,或继续实施已废止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并联审批,或擅自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等程序,或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八)审批流程不透明,不主动公开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的;


(九)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一年内审批承办人有2人次被问责的;


(十)有违反审批纪律或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


(十一)有其他违规审批审核行为的。


第八条行政审批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市政府关于集中进厅审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收费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致使政令不畅通的;


(二)未能及时完成批准任务,压件不批或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重大审批事项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审批,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对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对其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六)对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违规审批行为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


(七)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审核人有第七条第(二)至(十)款情形的;


(八)有违反审批批准纪律或廉洁从政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运用


第九条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公开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调离审批岗位;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前款第(三)、(四)、(五)项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条规规定程序办理。


凡是审批负责人受到前款第(三)、(四)、(五)、(六)项问责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凡发生本办法第六至八条所列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责任,视情节轻重,采用如下方式问责: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调离审批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相关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违反廉洁从政行为等违纪违法问题,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问责:


(一)再次出现应予问责情形的;


(二)干扰、阻挠对其问责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其违规问责决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问责:


(一)主动纠正错误,或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问责:


(一)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批机关或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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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1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16日选出:
委员长
  李 鹏
副委员长
  田纪云   谢 非   姜春云   邹家华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王光英   程思远   布 赫(蒙古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吴阶平   彭珮云(女)
  何鲁丽(女) 周光召   成克杰(壮族)      曹 志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秘书长
  何椿霖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兴隆(蒙古族)     于振武   万绍芬(女) 王永宁
  王幼辉   王佛松   王宋大   王明时   王 选
  王 涛   王 涛(女) 王家福   王维澄   王越丰(黎族)
  王朝文(苗族)      毛达如   毛昭晰   尹克升
  甘子玉   厉以宁   卢邦正(彝族)      叶叔华(女)
  田玉科(女,土家族)   史玉孝   白清才   冯之浚(回族)
  曲格平   朱开轩   朱育理   朱相远   伍精华(彝族)
  伍增荣(女) 刘中一   刘亦铭   刘纪原   刘应明
  刘 珩   江村罗布(藏族)     阮崇武   孙鸿烈
  玛依努尔·哈斯木(女,维吾尔族)   严义埙   严克强(壮族)
  杜宜瑾   李永泰(朝鲜族)     李来柱   李伯勇
  李明豫(女) 李淑铮(女) 李绪鄂   李道豫   李登海
  李 蒙   杨长槐(侗族)      杨兴富   杨国庆
  杨振怀   束怀德   来金烈   吴长淑(朝鲜族)
  吴树青   吴德馨(女) 何厚铧   佟志广   谷建芬(女)
  谷善庆   汪家鏐(女) 沈辛荪   迟海滨   张玉台
  张 寿   张连忠   张 肖(女) 张怀西   张国祥
  张明远   张学东   张皓若   张毓茂   陈心昭
  陈光毅   陈明枢   陈建生   陈俊亮   陈癸尊
  陈难先   陈敏章   奉恒高(瑶族)      范敬宜
  罗尚才(布依族)     周 强   赵 地(女) 胡光宝
  胡 敏   柳随年   俞泽猷   逄先知   姜恩柱
  洪绂曾   宦爵才郎(藏族)     姚振炎   聂 力(女)
  聂大江   顾昂然   顾金池   顾诵芬   钱 易(女)
  徐惠滋   徐敦信   高德占   郭振乾   陶驷驹
  黄长溪   黄玉章   黄启璪(女) 常沙娜(女,满族)
  梁广大   隋永举   葛洪升   蒋心雄   蒋树声
  傅铁山   童 傅   普朝柱   曾建徽   曾宪林
  曾宪梓   谢安山   谢佑卿   谢颂凯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滕 藤
  戴证良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8年3月16日于北京




关于上海市59家证券营业部迁址及变更名称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59家证券营业部迁址及变更名称的批复
证监会



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关于我市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变更地址及名称的报告》(沪证机〔1998〕118号)和《关于我市三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变更地址及名称的报告》(沪证机〔1999〕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办报告中所述的59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变更地址及名称。
二、你办应对报告中所述的59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同城迁址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保证营业部不在原址继续经营证券业务。
今后你办可按照《关于完善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报批有关问题的函》(机构监管部便函〔1999〕9号),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进行审批,并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同城迁址情况报我会备案。我会将不定期对证券营业部迁址情况进行检查。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