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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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关于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统一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48号文)的精神,我委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组成了由国家计委、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的科技管理者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研究组,研究起草了《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该《目录》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等十几个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我委进行了修定。现予颁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在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时,参照执行。

01 电子与信息
0101电子计算机
010101超级小型计算机、大型计算机、巨型计算机
010102高档微型计算机(PC)、工作站、服务器
010103便携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及多媒体计算机
010104仿真机
010105工业控制机
010106网络计算机(NC)

0102 计算机外部设备
010201新型存储设备
010202新型显示终端
010203新型打印终端
010204自动绘图仪
010205座标数字化仪
010206计算机板卡
010207智能化电源
010208自动扫描输入设备
010209其他新型计算机外围设备

0103 信息处理设备
010301办公自动化设备与系统
010302自动排版设备与系统
010303激光照排设备与系统
010304图形、图像处理设备
010305文字、语音、图像识别设备
010306光电信息处理设备
010307印鉴、文字与图像鉴别系统
010308其他新型信息处理设备

0104 计算机网络产品
010401网络服务器
010402网络终端设备
010403网络接口适配器
010404多协议通信适配器
010405网络检测设备
010406其他网络系统专用设备

0105 计算机软件产品
010501系统软件
010502支持软件(中文平台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工具类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等)
010503多媒体软件(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处理软件等)
010504事务管理软件(MIS系统、金融、商业、财务、税务、工商、办公自动化、教育管理等)
010505辅助类软件(CAD、CAM等)
010506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
010507智能软件(专家系统、机器翻译系统等)
010508网络应用软件INTERNET,INTRANET等)
010509安全与保密软件
010510系统集成软件
010511其他应用软件

0106 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010601混合集成电路
010602大规模集成电路
010603新型电真空器件
010604新型半导体器件
010605新型电力电子器件
010606片式电子元器件
010607敏感元件与传感器

0107 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010701新型激光器
010702激光调制器
010703激光全息照相系统和光存储器
010704新型光电发光管、光电探测器
010705集成光学产品
010706平板显示器、大屏幕与高清晰度彩色显像管
010707 微光、红外及热成像装置

0108 广播电视设备
010801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机、平板电视机与新型投影电视装置
010802新型有线电视系统设备
010803高性能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010804图文电视系统设备
010805影视节目制作设备
010806全固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010807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
010808数字音响设备
010809摄录一体机
010810数字收、录音设备
010811光盘及光盘机
010812大屏幕彩色显示系统

0109 通信设备
010901高性能数字程控交换机
010902计算机通信及数据传输设备
010903数字移动通信设备
010904数字卫星通信设备
010905数字微波通信设备
010906高次群光纤通信设备
010907通信雷达设备
010908高性能传真机、无绳电话机、电子信箱
010909多媒体通信终端
010910无线与有线混合通讯设备
010911综合业务数字网通讯设备
010912网络系统互联及集成技术产品
010913网络数据安全技术产品
010914网管技术产品

02 生物、医药技术
0201农林牧渔
020101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及其他高新技术培育的优良农林牧渔新品种
020102新型兽用疫苗
020103新型农用基因工程产品
020104新型农用检测、诊断试剂
020105新型农作物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020106新型兽用、水产品用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020107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0202 医药卫生
020201基因工程药物
020202基因工程疫苗及新型疫苗
020203单克隆抗体偶合类药物
020204医用单抗诊断试剂与试剂盒
020205酶诊断试剂与酶用试剂盒
020206DNA探针与基因诊断制剂
020207活性蛋白与多肽
020208医用药用酶
020209微生物次生代谢产物(氨基酸、抗生素等)
020210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
020211各类新型小分子药物
020212新型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
020213采用现代制药技术制取新型中药及制剂
020214新型生物保健产品
020215海洋生物制取的药物和有用物质

0203 轻工食品
020301新型、高效工业用酶制剂
020302发酵法生产氨基酸
020303新型有机酸
020304微生物多糖及糖酯
020305天然色素及高档香精香料
020306新型、高档食品添加剂
020307新型活性微生物及制品
020308淀粉糖及其衍生物

0204 其他生物技术产品
020401生物化工新产品
020402环境治理用生物技术及制品
020403高效分离纯化介质
020404生物技术研究用新型试剂
020405生物技术提取稀有矿物质
020406标准实验动物
020407新型生物、医药培养、制取设备

03 新材料
0301金属材料
030101高纯金属材料
030102超细金属材料
030103新型金属箔材及异型材
030104非晶、微晶合金
030105形状记忆合金
030106大直径半导体
030107新型电子材料
030108超导材料
030109储能材料
030110磁性材料
030111稀有金属及稀土材料
030112高性能特种合金材料
030113金属纤维及微孔材料
030114触媒材料
030115表面改性金属材料
030116生物医学用金属材料
030117贵金属材料
030118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

0302 机非金属材料
030201高纯超细陶瓷粉体材料
030202无机电子材料
030203高性能功能陶瓷、结构陶瓷
030204高性能陶瓷纤维、玻璃纤维
030205生物医学用无机非金属材料
030206金刚石薄膜
030207超硬材料
030208人工晶体
030209特种玻璃
030210光学纤维
030211特种石墨制品
030212特种密封、摩擦材料
030213新型建筑材料
030214特种涂料、填料
030215高效过滤材料
030216高性能绝缘、隔热材料

0303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030301新型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030302功能高分子材料
030303有机硅及氟系材料
030304特种合成纤维
030305特种橡胶及密封阻尼材料
030306液晶材料
030307染整、造纸、皮革、石化、日化用精细化工品
030308有机涂料和胶粘剂
030309医药、兽药、农药中间体及产品
030310有机分离膜
030311生物医学用高分子材料
030312有机光电子材料
030313改性高分子材料

0304 复合材料
030401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030402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030403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030404复合材料用增强剂

04 光机电一体化
040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040101工业机器人产品
040102柔性制造单元FMC)、柔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开发产品
040103变频调速装置、伺服控制系统及中高档数控系统
040104新型数显装置
040105高性能数控机床、加工中心
040106精密成型加工技术产品
040107高性能材料表面处理及改性设备
040108新型的激光加工设备

0402 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040201机电一体化的纺织、塑料、印刷、包装、烟草、食品等轻工机械设备
040202机电一体化的工程、矿山、冶金等机械设备
040203新型的电力、石油、化工设备
040204特种运输车、新型船舶等先进交通运输设备
040205高档家电产品
040206高性能汽车电子装置及汽车关键零部件
040207先进的扫成像系统

0403 机电基础件
040301高性能的机械基础件
040302新型低压、高压电器,新型大功率电源
040303精密模具及新型量具、刃具
040304新型专用泵、阀

0404 仪器仪表
040401新型工业自动化仪表
040402高性能分析仪器和信号记录仪器
040403新型测量、计量仪器
040404新型试验机与模拟仪器
040405高精度新型传感器
040406先进摄影器材及缩微系统

0405 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040501中高档可编程序控制器
040502集散控制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
040503工业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
040504电力调度与管理自动化系统
040505防火、防爆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
040506防盗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
040507交通运输自动化监测与管理系统
040508新型电视监控系统
040509其他智能化控制器

0406 医疗器械
040601射线、超声、红外、热成像、核磁共振等成像诊断设备
040602医用生物化学检测与分析仪器
040603生物电信号检测及临床监护设备
040604射线、超声、激光、电磁波等治疗装置
040605新型中医诊断与治疗仪器
040606其他高技术医疗器械新能源、高效节能

0501 新能源
050101太阳能高效集热器及发电设备
050102太阳能电池及应用系统
050103大中型风力发电机
050104液化燃气的存储新型装置
050105新型制氢和贮氢装置
050106新型高能蓄电池
050107地热、海洋能的应用装置
050108其他新型高效发电设备

0502 高效节能
050201高效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的大、中容量工业锅炉
050202新型流化床工业锅炉
050203工业窑炉的新型燃烧装置
050204新型余热回收装置
050205高效蒸汽管网设备
050206新型节能风机、水泵、油泵
050207新型高效压缩机
050208节能型空气分离设备
050209节能型空调器、冷藏柜、高效制冷机
050210新型高效电机调速装置
050211逆变式电焊机
050212新型高精度可控气氛炉
050214低损耗电力变压器
050215照明电子节能产品
050216新型节能型内燃机
050217新型节水设备
050218节能计量仪器仪表与自控装置

06 环境保护
0601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060101高效能、多功能除尘、脱硫、脱氮、防爆)除尘器,高效烟道气脱硫及二氧化硫处理回收装置
060102新型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装置
060103汽车排气净化装置

0602 水体污染防治设备
060201城市污水处理设备
060202工业废弃物处理、净化及循环利用设备

060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060301固体废弃物分离、分选和处理设备
060302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设备
060303城市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设备

0604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
0605环保监测仪器
060501环境大气和气体污染源监测仪器
060502环境水质和污染源水质监测仪器
060503固体废弃物监测仪器
060504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线监测仪器

07 航空航天
0701航空器
070101客机、运输机
070102直升飞机
070103轻型、超轻型飞机
070104无机械推进器的航空器(包括滑翔机)

0702 航空机械设备及地面装置
070201航空发动机
070202机上导航设备
070203机上控制设备
070204地面导航设备
070205地面飞行训练装置
070206航空仪表
070207生命保障系统

0703 运载火箭
070301运载火箭产品
070302运载火箭结构系统及产品
070303运载火箭动力装置、动力系统及产品
070304运载火箭控制系统及产品
070305运载火箭能源系统
070306运载火箭测试设备、试验设备
070307地面测控与接收设备
070308发射与控制设备

0704 应用卫星
070401各类应用卫星
070402应用卫星结构系统产品
070403应用卫星动力装置、动力系统及产品
070404应用卫星控制系统及产品
070405应用卫星能源系统及产品
070406应用卫星温控系统及产品
070407应用卫星测试设备、试验设备
070408应用卫星地面测控与接收设备
070409卫星探测系统
070410卫星云图接收设备
070411GPS卫星导航仪
070412遥感设备
070413遥感图像产品

0705 探测火箭及其发射装置

0706 其他航空航天产品
070601热气球
070602充气飞艇
070603港口雷达
070604测风雷达

08 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
0801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
080101找油、找矿设备
080102微生物选矿设备
080103贵重金属勘探设备
080104地下水、热和其他能源、资源勘探设备

0802 固体地球观测设备
080201物化探新仪器
080202地震波、电磁波层析成象设备

0803 大气海洋观测实验仪器
080301大气遥感、水声遥测仪器
080302新型海洋大气传感器

0804 空间环境要素探测设备

0805 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
080501工程地球物理勘探设备
080502海底设备防腐设备
080503边坡稳定性监测设备

09 核应用技术
0901核辐射产品
090101放射源及生产装置
090102中子、电子及辐照装置
090103核防护材料及装置
090104离子源
090105核辐照改性产品

0902 同位素及应用产品
090201同位素产品及制品
090202同位素分离装置
090203同位素检测装置
090204同位素生产装置
090205同位素标记药物(化合物)

0903 核材料
090301铀及其转化物(指天然铀和低加浓铀)
090302核燃料元件及组件
090303核燃料生产及监测设备
090304其他核材料

0904 核物理、核化学实验仪器及设备
090401各类型加速器(含高压倍加器)
090402各类型谱仪(含多道系统)
090403超铀元素提取设备

0905 核电子产品
090501离子及射线检测、分析仪器
090502地质勘察及探矿核仪器(含测井核仪器)
090503国土资源普查(含地下水探测)核仪器
090504其他核仪器
090505核探测元器件

0906 核反应堆及其配套产品
090601重水试验反应堆及配套产品
090602微型核反应堆及配套产品
090603脉冲反应堆及配套产品
090604其他试验反应堆及配套产品

0907 核能及配套产品
090701压水堆核电站及配套产品
090702低温供电、供热堆核电站及配套产品
090703高温气冷堆及配套产品
090704块中子增殖及配套产品
090705受控核聚变装置及配套产品
090706船用动力堆及配套产品
090707空间核反应堆
090708核电池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说明
1 电子与信息
101 电子计算机:超级小型计算机、大型计算机、巨型计算机、高档微型计算机(PC)、工作站、服务器、便携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及多媒体计算机、仿真机、工业控制机、网络计算机(NC)
102 计算机外部设备:新型存储设备、新型显示终端、新型打印终端、自动绘图仪、坐标数字化仪、计算机板卡、智能化电源、自动扫描输入设备、其它新型计算机外围设备
103 信息处理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系统、自动排版设备与系统、激光照排设备与系统、图形、图像处理设备、文字、语音、图像处理设备、文字、语音、图像识别设备、光电信息处理设备、印鉴、文字与图像鉴别系统、其它亲型信息处理设备
104 计算机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器、网络终端设备、网络接口适配器、多协议通信适配器、网络检测设备、其它网络系统专用设备
105 计算机软件产品:系统软件、支持软件(中文平台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工具类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等)、多媒体软件(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处理软件等)、事务管理软件(MIS系统、金融、商业、财务、税务、工商、办公自动化、教育管理等)、辅助类软件(CAD、CAM等)、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智能软件(专家系统、机器翻译系统等)、网络应用软件(INTERNET、INTRANET等)、安全与保密软件、系统集成软件、其他应用软件
106 微电子、电子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电真空器件、新型半导体器件、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片式电子元器件、敏感元件与传感器
107 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新型激光器、激光调制器、激光全息照相系统和光存储器、新型光电发光管、光电探测器、集成光学产品、平板显示器、大屏幕与高清晰度彩色显像管、微光、红外及热成像装置
108 广播电视设备: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机、平板电视机与新型投影电视装置、新型有线电视系统设备、高性能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图文电视系统设备、影视节目制作设备、全固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数字音响设备、摄录一体机、数字收、录音设备、光盘及光盘机、大屏幕彩色显示系统
109 通信设备:高性能数字程控交换机、计算机通信及数据传输设备、数字移动通信设备、数字卫星通信设备、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高次群光纤通信设备、通信雷达设备、高性能传真机、无强电话机、电子信箱、多媒体通信终端、无线与有线混合网通讯设备、综合业务数字网通讯设备、网络系统互联及集成技术产品、网络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网管技术产品
 
2 生物、医药技术
201 农林牧渔: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及其他高新技术培育的优良农林牧渔新品种、新型兽用疫苗、新型农用基因工程产品、新型农用检测、诊断试剂、新型农作物生长病虫害防治产品、新型兽用、水产品用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202 医药卫生: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及新型疫苗、单克隆抗体偶合类药物、医用单抗诊断试剂与试剂盒、酶诊断试剂及酶用试剂盒、DNA探针与基因诊断试剂、活性蛋白与多肽、医用药用酶、微生物次生代谢产物(氨基酸、抗生素等)、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各类新型小分子药物、新型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采用现代制药技术制取新型中药及制剂、新型生物保健产品、海洋生物制取的药物和有用物质
203 轻工食品:新型、高效工业用酶制剂、发酵法生产氨基酸、新型有机酸、微生物多糖及糖酯、天然色素及高档香精香料、新型、高档食品添加剂、新型活性微生物及制品、淀粉糖及其衍生物
204 其它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化工新产品、环境治理用生物技术及制品、高效分离纯化介质、生物技术研究用新型试剂、生物技术提取稀有矿物质、标准实验动物、新型生物、医药培养、制取设备
 
3 新材料
301 金属材料:高纯金属材料、超细金属材料、新型金属箔材及异型材、非晶、微晶合金、形状记忆合金、大直径半导体、新型电子材料、超导材料、储能材料、磁性材料、稀金属及稀土材料、高性能特种合金材料、金属纤维及微孔材料、触媒材料、表面改性金属材料、生物医学用金属材料、贵金属材料、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
302 无机非金属材料:高纯超细陶瓷粉体材料、无机电子材料、高性能功能陶瓷、结构陶瓷、高性能陶瓷纤维、玻璃纤维、生物医学用无机非金属材料、金刚石薄膜、超硬材料、人工晶体、特种玻璃、光学纤维、特种石墨制品、特种密封、摩擦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特种涂料、填料、高效过滤材料、高性能绝缘、隔热材料
303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新型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功能高分子材料、有机硅及氟系材料、特种合成纤维、特种橡胶及密封阻尼材料、液晶材料、染整、造纸、皮革、石化、日化用精细化工品、有机涂料和胶粘剂、医药、兽药、农药中间体及产品、有机分离膜、生物医学用高分子材料、有机光电子材料、改性高分子材料
304 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用增强剂
 
4 光机电一体化
401 先进制造技术设备:工业机器人产品、柔性制造单元(FMC)、柔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开发产品、变频调速装置、伺服控制系统及中高档数控系统、新型数显装置、高性能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精密成型加工技术产品、高性能材料表面处理及改性设备、新型的激光加工设备
402 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机电一体化的纺织、塑料、印刷、包装、烟草、食品等轻工机械设备、机电一体化的工程、矿山、冶金等机械设备、新型的电力、石油、化工设备、特种运输车、新型船舶等先进交通运输设备、高档家电产品、高性能汽车电子装置及汽车关键零部件、先进的扫描成像系统
403 机电基础件:高性能的机械基础件、新型低压、高压电器、新型大功率电源、精密模具及新型量具、刃具、新型专用泵、阀
404 仪器仪表:新型工业自动化仪表、高性能分析仪器和信号记录仪器、新型测量、计量仪器、新型试验机与模拟仪器、高精度新型传感器、先进摄影器材及缩微系统
405 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中高档可编程序控制器、集散控制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工业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电力调度与管理自动化系统、防火、防爆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防盗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交通运输自动化监测与管理系统、新型电视监控系统、其它智能化控制器
406 医疗器械:射线、超声、红外、热成像、核磁共振等成像诊断设备、医用生物化学检测与分析仪器、生物电信号检测及临床监护设备、射线、超声、激光、电磁波等治疗装置、新型中医诊断与治疗仪器、其它高技术医疗器械
 
5 新能源、高效节能
501 新能源:太阳能高效集热器及发电设备、太阳能电池及应用系统、大中型风力发电机、液化燃气的存储新型装置、新型制氢和贮氢装置、新型高能蓄电池、地热、海洋能的应用装置、其它新型高效发电设备
502 高效节能:高效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的大、中容量工业锅炉、新型流化床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新型燃烧装置、新型余热回收装置、高效蒸汽管网设备、新型节能风机、水泵、油泵、新型高效压缩机、节能型空气分离设备、节能型空调器、冷藏柜、高效制冷机、新型高效电机调速装置、逆变式电焊机、新型高精度可控气氛炉、高功率和超高功率大吨位电弧炉、低损耗电力变压器、照明电子节能产品、新型节能型内燃机、新型节水设备、节能计量仪器仪表与自控装置
 
 
6 环境保护
601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高效能、多功能(除尘、脱硫、脱氮、防爆)除尘器、高效烟道气脱硫及二氧化硫处理回收装置、新型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装置、汽车排气净化装置
602 水体污染防治设备: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弃物处理、净化及循环利用设备
60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分离、分选和处理设备、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设备、城市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设备
604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
605 环保监测仪器:环境大气和气体污染源监测仪器、环境水质和污染源水质监测仪器、固体废弃物监测仪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线监测仪器
 
7 航空航天
701 航空器:客机、运输机、直升飞机、轻型、超轻型飞机、无机械推进器的航空器(包括滑翔机)
702 航空机械设备及地面装置:航空发动机、机上导航设备、机上控制设备、地面导航设备、地面飞行训练装置、航空仪表、生命保障系统
703 运载火箭:运载火箭产品、运载火箭结构系统及产品、运载火箭动力装置、动力系统及产品、运载火箭控制系统及产品、动载火箭能源系统、运载火箭测试设备、试验设备、地面测控与接收设备、发射与控制设备
704 应用卫星:各类应用卫星、应用卫星结构系统产品、应用卫星动力装置、动力系统及产品、应用卫星控制系统及产品、应用卫星能源系统及产品、应用卫星温控系统及产品、应用卫星测试设备、试验设备、应用卫星地面测控与接收设备、卫星探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设备、GPS卫星导航仪、遥感设备、遥感图像产品
705 探测火箭及其发射装置
706 其他航空航天产品:热气球、充气飞艇、港口雷达、测风雷达
 
8 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
801 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找油、找矿设备、微生物选矿设备、贵重金属勘探设备、地下水、热和其他能源、资源勘探设备
802 固体地球观测设备:物化探新仪器、地震波、电磁波层析成像设备
803 大气海洋观测实验仪器:大气遥感、水声遥测仪器、新型海洋大气传感器
804 空间环境要素探测设备
805 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工程地球物理勘探设备、海底设备防腐设备、边坡稳定性监测设备
 
9 核应用技术
901 核辐射产品:放射源及生产装置、中子、电子及辐照装置、核防护材料及装置、离子源、核辐照改性产品
902 同位素及应用产品:同位素产品及制品、同位素分离装置、同位素检测装置、同位素生产装置、同位素标记药物(化合物)
903 核材料:铀及其转化物(指天然铀和低加浓铀)、核燃料元件及组件、核燃料生产及监测设备、其它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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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马怀德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名义。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强制方式。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有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强制执行的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或某种状态,那么达到与义务履行同一的状态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上述观点的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执行手段及执行结果等方面认识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与一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的紧密联系。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仍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我认为,下述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情形?如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的行为,很难界定。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要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但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即行政义务角度看,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于性质不同,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寻求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则可能要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司法申诉赔偿进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主体既有下命令权,自然也有执行权,此观点源于二战前德日行政法学者的著作。③也曾长期支配着普鲁士的政治法律实践,奠定了德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本世纪初,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被日本所接受和移植,并通过日本,对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产生了决定性的间接影响。④二战以后,随着各国民主政治体制的重建,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进行了改革,行政权当然包括强制执行权的观念受到冲击,行政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特别授权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接受。看来,在现代社会,并不能绝对地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自然延伸,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并不自然地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仍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判断自己能否实施强制执行。
(三)为何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毕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这是历为,"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权,它的执行方法和私人关系中义务不履行的执行方法
不一样。在私人关系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义务的存在,并强制他方履行义务。除通过法院外,私人不能有其他强制履行义务的方法。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执行。……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量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决定,如果公民可以拒绝执行,公务将无法实施,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围不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则得以本身之公权力,实现行政行为之内容,无须藉助于民事法院之执行程序,此乃行政执行之特征所在。"⑥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多少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除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外,还需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这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发生。
(四)划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理论

很多人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属于折衷模式,即"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执行权而仅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完全把行政执行权归集于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何时由行政机关径自强制执行,何时由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执行,须由法律法规明示。"⑦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很不统一,有的法律规定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有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的法律规定要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有的法律甚至没有规定由谁执行。至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很难说清楚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理论标准,即:"(1)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法律一般规定由各主管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如强制拘留、滞纳金、强制收兑等等,名目很多,但此类规定只限于极少数行政机关。(2)对一些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执行手段,如强制划拨,由各单行法规定是否由行政机关行使
法律没有授予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行使。为了防止滥用此项权力,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只给了少数几家行政机关,其他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个别对个人、组织的权益关系特别重大的,法律规定也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房屋拆迁、土地退还等。(4)凡是行政机关没有得到强制执行授权的,一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⑧但是,这种标准仍很难掌握。就海外理论而言,似乎存在一项划分行政执行与司法执行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即"欧陆各国对于行为或不行为之执行,固均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而有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之执行,则并非由行政机关自为执行。"⑨至于金钱给付义务由谁强制执行,各国做法又不完全一致。如奥地利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由县政府及联邦警察官署有权选择适用《税捐执行通则》,行使财税官署之权限,自行执行,或以债权人之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德国,公法上金钱给付之执行,法规未有特别规定
时,以税务局为执行机关。执行标的为动产的,依《租税通则》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如为不动产则由法院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⑩看来,把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义务区分为作为、不作为及金钱给付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值得说明的是,有些行政义务是无须执行的,故也谈不到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决定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时,不需要执行。例如任命某人为公务员,剥夺某公务员的荣誉称号、开除某学生学籍,这些行政处理所规定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理本身就已实现,不需要其他的执行行为。"⑾
(五)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司法强制措施的关系

行政法理论虽然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概念,但实践中的区分却并不明显。特别是有关强制执行中直接强制与即使强制,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措施等概念之间并无明确界线。按照现在较为流行的观点,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各种性质的强制措施,如强制预防、强制制止、强制恢复、强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它们在前提、目的、起因、采取机关等诸方面均存在区别。⑿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
属于强制执行,不同之处在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违法的嫌疑,而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措施并无不同。我认为,根据性质不同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几种是恰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实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介种类。所以法律如果仅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及其余是不妥的,理论上也应将二者视为种属关系研究。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也是种属关系。因为即时强制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或为制止性的,或为保全性的,或为促使性的,或为恢复性。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直接依据法律采取的,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则以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时强制实际上不是行政执行问题,只是由于即时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十分接近,所以常放在一起规定。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及实践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均始自80年代以后。80年代以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律建设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阶段,严格地讲,此时的行政处理决定基本上依靠行政隶属关系得到执行。例如,当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手段迫使企业履行。另外,对公民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及压力实现。所以,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也不必要建立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也逐渐增多。从立法的内容看,既有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如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对滞纳金、罚款的扣缴,也有对人身和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违反环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从执行主体上看,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两大类: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当事人设定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兵役法》第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对于"擅自设置网具或种植水生物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除上述几种外,还包括强制遣送出境、强制许可、强制收兑、强制退还、强制拆除、强制检定、强制变卖、强制收购等。⒁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通常仅限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以普通义务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较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科以制裁性义务的情形,这是我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此外,这类行政强制执行多以行为和人身为强制内容,相反,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除特殊几类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外,多数行政机关没有此种权力。⒂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故学术界将这种制度总结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体制。⒃尽管也有人对这种体制批评甚多,但目前仍是不可改变的事实。⒄纵观80年代以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法律均将行政处罚的执行权交于法院。例如,198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82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8条也规定"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1984年通过的《森林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很多立法一改过去在法律责任一章交代诉权、诉期的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立法习惯,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并不明确规定处罚的执行问题,例如1998年公布的《证券法》第11章规定了34项处罚条款,但并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机关和权限。这不是立法的疏忽,也并不意味着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事实上
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立法意识的反映,即凡是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的,均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这种立法习惯的改变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直接关系。《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就立法而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义务多为金钱给付义务,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等财产罚。早先个别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还包括"吊销职务证书"等处罚,很明显这是立法的疏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的内容也全都是财产罚。诸如警告、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处罚都是类似确认或形成判决的处罚,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机关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

除上述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以及须申请法院执行的立法情形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如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选择模式实际上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特例。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于执行前已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才适用。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仍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基础上。目前我国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不统一。有些立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有些却没有规定,即使规定了的,也十分不统一。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不一而足,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

  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HJ〗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洛阳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决定对《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为限养区。限养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应自收到齐全证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三、删去第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1998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为限养区。限养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和携犬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统一审批、分类管理的原则。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未经批准,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第六条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科研、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军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特种犬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限养区内经登记饲养的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准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第九条个人养犬的,应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明;

  (三)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家犬免疫证明;

  (四)犬只照片两张;

  (五)居住地的区公安分局审核意见。

  市公安机关应自收到齐全证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经登记准予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养区内携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体育场、娱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

  (五)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六)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与或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在三十日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七)饲养犬繁殖幼犬时,养犬人应在六十日以内自行处理。

  未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按无证犬处理。

  第十一条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院诊治,对伤人犬应当即时送交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责任人依法赔偿其他损失。

  第十二条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立即捕杀,并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狂犬和无证犬、散放犬负责强制捕杀和收留;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并做好犬类免疫和疫情监测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养犬人处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准养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纵犬伤人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于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限养区范围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