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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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文件

国海管字[2002]226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国海发[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考核内容
甲 级
乙 级

机构及资历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测线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大型海洋测量任务,或者取得海域使用测量乙级资质3年以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技术力量
至少2名以上从事海洋测量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10名。
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3名。

仪器设备
具有3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其中1台(套)以上测量精度在1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具有1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管理水平
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承担任务

范围
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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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地区发明专利拥有量,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专项费用。
第二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北京地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资助范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申请发明专利发生的申请费、代理费;发明专利实审费待进入实质审查后发放。
第五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先进,具有较高的创新性;
2、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3、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发放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代理费每件资助1000元。
第七条 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填写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3、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5、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单位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6、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以上材料经核对盖章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手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须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手续。
第九条 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如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已发放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全部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本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北京市2000年度专利申请费资助暂行办法》暂停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外汇指定银行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外汇指定银行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的通知

汇综发〔2004〕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规定,为全面了解各外汇指定银行反洗钱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现将《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反洗钱情况表》,见附件)下发各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请各银行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填写《反洗钱情况表》。

一、各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填报《反洗钱情况表》,填报的内容要全面、准确、详实。

二、各银行需按照以下填报说明填写《反洗钱情况表》:

(一)各银行总行应将总行以及各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反洗钱情况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将本部以及所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反洗钱情况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二)“反洗钱部门名称”:此项要填写反洗钱机构或所在部门名称,如果在部门内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处室(或科室),则还需要填写相应的反洗钱处室(或科室)名称。

(三)“反洗钱人员姓名”:此项要填写反洗钱机构或所在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处室(或科室)负责人、业务人员姓名。

(四)“反洗钱岗位职责”:此项要填写该反洗钱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反洗钱工作职责。

(五)“参加反洗钱培训情况”:此项要填写参加培训时间和培训项目名称。

三、外资银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也应按照上述填报要求报送《反洗钱情况表》,并需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四、请各银行总行尽快将此文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请各银行总行将总行及所辖分支机构填报的《反洗钱情况表》及电子文档(excel文件)进行汇总后,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各银行分支机构也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反洗钱情况表》及电子文档(excel文件)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五、请各分局收到此文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并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外资银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填报的《反洗钱情况表》及电子文档(excel文件)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六、今后,各银行总行的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如果进行了调整,请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如果进行了调整,请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外资银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的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如果进行了调整,请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七、此文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 系 人:师永彦、鲁政

联系电话:010�68402396、68402106

传    真:010�68402390


附件:《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

填报机构(公章):

序号

金融机构名称

反洗钱部门名称

反洗钱

人员姓名

反洗钱

岗位职责

年龄

性别

职务

专业

学历

反洗钱

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参加反洗钱培训情况

联系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