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崔俊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9:17:43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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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8月26日14时许,被害幼女明某(2002年4月29日生)在学校门前玩耍时,在附近租房居住的仝某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后,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并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后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当日晚,明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报案,公安将仝某抓获。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刑法牵连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刑法吸收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


评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对牵连犯、吸收犯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问题。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而不符合吸收犯的成立条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奸淫幼女明某,其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被害人明某实施的淫秽行为,即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租住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在主观上并非是一时寻求精神刺激和性刺激,而是都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具有性满足的目的,属于强奸的一个情节,是实施强奸犯罪而其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被告人后来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最终达到了奸淫幼女的犯罪目的。被告人实施的猥亵幼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它们是罪质不同的两个犯罪,且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内在联系,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海?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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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师[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部属师范大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推进教师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发挥师范院校在教师教育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建设好师范大学和师范学院。鼓励综合大学发挥学科综合优势,参与教师教育。地方综合性院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要根据教师培养要求,积极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教育部与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建设一批师范大学和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支持部属师范大学与地方师范院校合作建立区域性教师教育联盟。

  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教师培训机构为支撑、现代远程教育为支持、立足校本的教师培训体系。各地要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电教等部门的整合与联合,规范建设县(区)域教师发展平台,统筹县域内教师全员培训工作。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二、健全教师教育标准体系。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健全教师教育标准体系,全面提高教师教育专业化水平。落实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出台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制订分学科、分专业教师专业标准,引导教师专业发展。落实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师范院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制订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和培训质量评估标准体系。

  三、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科学确定师范生招生规模,统筹安排招生计划,合理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鼓励高校增加面试环节,录取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攻读师范类专业。扩大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招生规模,培养高层次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探索建立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技术人员专门培养职业学校教师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继续实施教师教育创新平台计划。

  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动教师专业发展常态化。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推动教师培训管理信息化。实行教师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实行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每2年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实践制度。完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校(园)长培训制度。

  四、创新教师教育模式。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推进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建立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教师的新机制,发挥好行业企业在培养“双师型”教师中的作用。支持师范大学与综合大学、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及国外教育科研机构深度合作,建立教师教育协同创新中心。推进高等学校内部教师教育资源的整合,促进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积极推进“4+2”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模式,完善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全科培养模式。

  创新教师培训模式。适应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化,重点采取置换研修、集中培训、校本研修、远程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深度融合,建立教师网络研修社区,促进教师自主学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教师海外研修。

  五、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开展师范类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教师教育课程。切实落实师范生到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制度。实施“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计划”。大力推进小班化教学,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师德教育和养成教育,着力培养师范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加强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形成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改进教师培训教学组织方式,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方式,提高教师培训质量。

  六、加强教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根据教学需要,配足配齐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秀中小学教师占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的比例不少于20%。健全优秀中小学教师与高校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教育实习的机制。完善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承担教师教育类课程的中青年教师,应到中小学从事至少1年的教学工作。

  加强教师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专职教师培训,提高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能力。聘请优秀高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动态调整的培训专家库。

  七、开展教师教育质量评估。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及评估工作。进行新建本科师范院校教学合格评估和其他本科师范院校审核评估。建立高校教师教育自我评估制度。开展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采取学员评估、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教师培训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估。开展教师培训专项督导工作。

  八、加强教师教育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教师教育财政支持力度,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培养培训作为投入重点之一。高等学校要建立师范生教育实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师范生教育实践需要。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支持实施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2年9月6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


海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2008〕100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州科技奖)由州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科技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州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必须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六条 州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并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州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设立科学技术奖一项。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申请州科学技术奖励的公民和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新科技成果,其综合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和州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2)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新科技,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3)在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4)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5)在制作科普图书,编著科技教材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图书、教材已正式出版两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6)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其主要论文在省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主要科学理论已为省内同行引用或采用的;

(7)申报州科技奖的项目必须是应用于生产实践活动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性能可靠,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8)新的科技成果,须完成成果鉴定、登记手续并正式投产应用后方能申请奖励。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按其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州科技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50000元;一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20000元;二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10000元;三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5000元。

州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4项。

第十一条 获得州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依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仍可申报省级科技奖,直至国家级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个人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分配。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评选先进、晋级、升职、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州科技奖除特等奖外,其余奖项按科学技术开发研究类、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社会公益及科技管理类三个类别分类评审。

(一)特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学科理论、技术工艺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填补了州内空白,为州内外同行所公认。所从事的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系列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科学技术开发研究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后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后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和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用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路线很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5 O%以上,增产2 O%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等奖:技术路线复杂,技术难度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4 0%以上,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等奖:技术路线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推广方法措施有所改进或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积极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30%以上,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社会公益及科技管理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有创意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所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居州内先进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州科技奖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四)符合评奖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亦可直接向州科技奖励委员会申请。

第十六条 州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文件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告州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时间及评审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二)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按要求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及评审费用。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三)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州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州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州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州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员、获奖等级的建议。州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委会建议,做出获奖科技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定,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六)州人民政府对拟审批的获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技奖励委员会复审裁决。

(七)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奖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评审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州科技奖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北政字(1992)第20号印发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